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程序,贯彻整个施工过程,其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等起着重要的作用,形成既相互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整体,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带来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本文简要分析建筑施工监理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监理 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24个年头,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有不可忽略的问题亟待解决。在与国外监理公司的人才高素质化、业务宽深化、监理组织模式化、酬金优厚化、职业道德准则化相比,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着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
1.1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
监理行业本身属于高智商行业,是综合管理,技术输出的行业、因此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社会关系等。其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I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有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经历丰富,智力高超,能力强盛的管理者。而我国现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都是从设计部门,施工单位或国企管理层出来直接到现场从事监理工作,没有经过业务宽深化培训。
1.2完善的监理行业体系尚未建成
目前监理市场缺乏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着地区保护、违规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严重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当前建筑市场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许多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关系密切,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要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监理无法按照FIDIC条款程序行使监理的权利,最后结果是向业主妥协。
1.3监理费用偏低
目前监理收费也制约着工程监理工作良性发展。我国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第670号文件取代了1992年的第479号文件,将工程监理服务取费标准提高,但各监理企业的监理取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有些业主不懂得工程中聘用监理的重要性,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工程的额外投资,当作一种经济负担,从而把监理费一压再压,造成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收费低导致监理人员收人过低,难以配置各种专业的高级监理人员,致使监理工作质量处于较低的水平上运行。另外,低收费也使 监理企业能够和愿意提供的服务水平越来越低,反之又导致目前监理市场上的压价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恶性循环的局面。
1.4监理有责无权,行使权力窘态捉襟见肘。
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监理实施细则中虽明确了监理的责任和权利 但多年来,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很少,在工程建设中, 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业主始终有这种错误意识:我花钱雇你,有事就得我做主。从监理方面来讲,一方面近几年来大大小小的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
1.5工程监理企业自身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这些情况导致监理的诚信下降,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撥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
2建筑施工监理工作改进措施
2.1正确认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
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法律上是否独立,以及他们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工程师的独立与否。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加以确定的,由此也就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从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来看,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经历了由独立到不独立的变化。以前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之后,由于在某些司法体制下,或在某些国家,工程师这样一个角色不被理解或接受,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编制新版的FIDIC合同时,对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了改变,删除了 “行为无偏”这一条,使之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成为从属于业主的人员,但仍然要求工程师做决定时应持公正的态度。
我国通过借鉴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对工程师权力的规定,可拓宽我国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增加建设监理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比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监理的责任体系。
2.2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
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中专门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也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监理企业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要求监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教育他们应爱岗敬业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脑勤。只有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一身正气,依法监理,公正监理,既不当业主的奴仆,偏袒业主,也不用手中的权利,串通承包商,有意和业主过不去,才能做到不卑不亢,独立公正,有理,有利、有节,才能在监理上建立起威信,取得业主、承包商的理解和支持。
2.3提高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提高现有监理服务收费水平,即可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监理收费水平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第二大间接制约因素,需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水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已提高了监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但其是否已达到合理标准仍值得探讨。
2.4抓好监理人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就要求监理人员一方 面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甚至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预控;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针对目前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一的客观情况,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自检工作,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驻地监理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学习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试验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一系列材料,并进行讨论与交流。这些措施 能促进大家对有关知识的了解,更好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3结束语
监理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实现。因此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从多方面提高监理水平,强化监理责任意识,深刻掌握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应做好与项目建设、设计、施工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面协调。
参考文献
[1]沈秀毅.专家系统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中的应用[J ]安徽建筑2007.2 .
[2]李洪松.浅析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难点及对策[ J ].河南建材,2008. 4 .
关键词:建设工程 施工监理 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建设监理行业在我国已经走过24个年头,总体上是好的,是健康发展的,但是与先进国家监理的水平比较,我们的监理体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仍有不可忽略的问题亟待解决。在与国外监理公司的人才高素质化、业务宽深化、监理组织模式化、酬金优厚化、职业道德准则化相比,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着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
1.1人员素质总体水平偏低
监理行业本身属于高智商行业,是综合管理,技术输出的行业、因此要求监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个人品质,社会关系等。其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到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I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有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经历丰富,智力高超,能力强盛的管理者。而我国现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都是从设计部门,施工单位或国企管理层出来直接到现场从事监理工作,没有经过业务宽深化培训。
1.2完善的监理行业体系尚未建成
目前监理市场缺乏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愉悦环境,存在着地区保护、违规交易,行政干预等不良因素,严重干扰监理业正常运转,尚未形成自上而下的完善配套的监理行业体系。不少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是自己花钱委托聘请的,监理人员应该完全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当前建筑市场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许多项目中,业主与承包商往往关系密切,承包商拿工程款不需要经过监理批准,不管工程质量优劣都一样能拿到钱。监理无法按照FIDIC条款程序行使监理的权利,最后结果是向业主妥协。
1.3监理费用偏低
目前监理收费也制约着工程监理工作良性发展。我国虽然在2007年出台了第670号文件取代了1992年的第479号文件,将工程监理服务取费标准提高,但各监理企业的监理取费实际收入严重低于国家标准。有些业主不懂得工程中聘用监理的重要性,把监理费支出看成是工程的额外投资,当作一种经济负担,从而把监理费一压再压,造成监理工作处于被动地位,严重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收费低导致监理人员收人过低,难以配置各种专业的高级监理人员,致使监理工作质量处于较低的水平上运行。另外,低收费也使 监理企业能够和愿意提供的服务水平越来越低,反之又导致目前监理市场上的压价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我国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恶性循环的局面。
1.4监理有责无权,行使权力窘态捉襟见肘。
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监理实施细则中虽明确了监理的责任和权利 但多年来,在监理的责任和权利方面完全按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很少,在工程建设中, 业主对监理工作的干扰相当普遍。业主始终有这种错误意识:我花钱雇你,有事就得我做主。从监理方面来讲,一方面近几年来大大小小的监理公司发展较快,市场竞争激烈,招投标不规范。
1.5工程监理企业自身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筑业发展尚不规范,工程监理行业中存在竞相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也有出租资质的,这些情况导致监理的诚信下降,使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由此,监理单位虽然承担了在建项目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等服务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款的撥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
2建筑施工监理工作改进措施
2.1正确认识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
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是指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法律上是否独立,以及他们与业主、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在国外发达工业国家,建设监理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为工程师的独立与否。工程监理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加以确定的,由此也就确定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从FIDIC合同条件对工程师法律地位的规定来看,工程师的法律地位经历了由独立到不独立的变化。以前工程师与业主、承包商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之后,由于在某些司法体制下,或在某些国家,工程师这样一个角色不被理解或接受,因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编制新版的FIDIC合同时,对工程师的法律地位作了改变,删除了 “行为无偏”这一条,使之不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成为从属于业主的人员,但仍然要求工程师做决定时应持公正的态度。
我国通过借鉴国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对工程师权力的规定,可拓宽我国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增加建设监理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借鉴国外工程师法律责任的规定,对比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可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监理的责任体系。
2.2实施监中有帮、监帮结合
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我国《建筑工程监理规范》中专门明确了监理人员的职责,《建筑法》也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监理企业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要求监理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教育他们应爱岗敬业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工程师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脑勤。只有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一身正气,依法监理,公正监理,既不当业主的奴仆,偏袒业主,也不用手中的权利,串通承包商,有意和业主过不去,才能做到不卑不亢,独立公正,有理,有利、有节,才能在监理上建立起威信,取得业主、承包商的理解和支持。
2.3提高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提高现有监理服务收费水平,即可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监理收费水平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第二大间接制约因素,需出台更高的监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提高监理行业服务收费水平。《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已提高了监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但其是否已达到合理标准仍值得探讨。
2.4抓好监理人和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培训
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就要求监理人员一方 面要提高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甚至设备性能、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法规等等。这样才能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对施工作业危险点所采取的预防措施进行预控;才能有效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对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真正达到对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
针对目前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业务能力与技术水平参差不一的客观情况,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自检工作,可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驻地监理和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学习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试验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一系列材料,并进行讨论与交流。这些措施 能促进大家对有关知识的了解,更好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3结束语
监理工作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实现。因此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从多方面提高监理水平,强化监理责任意识,深刻掌握监理工作的基本内容与要求,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应做好与项目建设、设计、施工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面协调。
参考文献
[1]沈秀毅.专家系统在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中的应用[J ]安徽建筑2007.2 .
[2]李洪松.浅析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难点及对策[ J ].河南建材,2008.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