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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于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有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可收回的金额,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表明该资产发生减值,需要确定减值损失。
【关键词】:资产减值 转回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44-02
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但是,如果资产减值的迹象慢慢消失,其价值再次发生变化,会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企业在对资产作了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应当在取得资产可收回金额后,根据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相比较后获得。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这些资产当确认的减值损失又得以恢复时,可以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这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机会,许多公司利用其中的漏洞进行一些行为来调节利润,造出假象。常见的手段有两种:一是在本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使本年表现出亏损的现象,到了第二年一下大量冲回,表现出盈利的现象,就造成了扭亏为盈的假象;二是在某一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年逐渐转回,逐年增加利润,就造成了企业利润逐年上升,业绩逐渐上升的假象。针对该情况,新准则制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该情况的发生。
三、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新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有许多相似之处。(1)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同样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有“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能高于资产减值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这条规定。(2)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国际准则中有“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规定。(3)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降至可回收金额,减少的金额即为减值损失。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有“主体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调至其可回收金额”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还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已逐渐与国际接轨,与国际上的差异也在逐渐缩小。
四、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待完善之处
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仍无法完全避免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这只是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一些长期资产,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并不受其约束,还是能够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另外,由于固定资产等一些长期资产是随着使用年数的增长逐年折旧或摊销,如果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其折旧或摊销是按照其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来计算,有些企业在某年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之后年度的折旧费或摊销额减小,从而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增加。还有企业在变现如固定资产之类的长期资产时,套取一定的利润,因为在资产变现时,是按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之前的价值来转回,由此,企业可以在当年大量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后在此项资产变现时,通过处置该项资产获得大额利润,造成变现当年大量获利的现象。
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无法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然而,当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再次发生变化,如增长时,其账面价值就应增加,应将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中的部分返回,这样才能准确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但新准则中不允许将长期资产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再次转回,这就造成了资产的真实价值不能如实反映。
五、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改进建议
首先,加强政府以及一些监管部门对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企业以公告书、说明书或临时报告的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企业对于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企业公布更多的公布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信息,使其透明度增大,让社会公众和投资者能更清晰地了解公司对于这些资产的处置的信息,这样就加大了公司操纵利润的难度,可进一步改善这种公司利用准则漏洞进行的违规操作,造成资产虚增或利润虚增的假象,来欺骗政府、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现象。加大公司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信息披露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行为,有利于投资者、政府和公众对公司这些长期资产处置情况的了解,以至于如果公司进行一些利润操纵手段时,能及时发现或觉察。这样,政府和投资者可以尽快地阻止或解决公司这种投机取巧、制造假象的手段。
其次,加强公司内外部控制和审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的审查体系,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理。策划好对公司的内部审查方案,制定好年度审查计划,增加每年审查的次数,增大频率,在公司内部设立的审查部门和那些公司的独立董事要尽自己的职责,要对公司上层管理者们的一师为进行监督和处理,要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于公司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外部的政府审计部门也要加大力度进行对企业审查,加大审查频率,使企业不敢再肆意地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进行违规操作,操纵利润,出现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的现象。
最后,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准则中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见已计提的资产是否能转回,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就有很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只有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才能更准确的做出判断。另外,会计人员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熟练公正严谨,不能出现纰漏,不受到外界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资产减值会计》财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编/2005年12月/大连出版社
[2]《资产减值的经济后果检验——基于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的视角》步丹璐 著/2009年12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关键词】:资产减值 转回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05-0244-02
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其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但是,如果资产减值的迹象慢慢消失,其价值再次发生变化,会涉及到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问题。企业在对资产作了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应当在取得资产可收回金额后,根据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相比较后获得。
一、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该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其适用范围主要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的准则来规范,这些资产当确认的减值损失又得以恢复时,可以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二、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这给企业进行利润操纵留下了机会,许多公司利用其中的漏洞进行一些行为来调节利润,造出假象。常见的手段有两种:一是在本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使本年表现出亏损的现象,到了第二年一下大量冲回,表现出盈利的现象,就造成了扭亏为盈的假象;二是在某一年大量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面几年逐渐转回,逐年增加利润,就造成了企业利润逐年上升,业绩逐渐上升的假象。针对该情况,新准则制定了“资产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该情况的发生。
三、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新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有许多相似之处。(1)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同样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有“由于资产减值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能高于资产减值以前年度没有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的账面价值”这条规定。(2)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国际准则中有“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有迹象,主体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的规定。(3)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降至可回收金额,减少的金额即为减值损失。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也有“主体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冲回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此时,资产的账面价值调至其可回收金额”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新准则与国际准则还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已逐渐与国际接轨,与国际上的差异也在逐渐缩小。
四、新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待完善之处
一方面,新会计准则仍无法完全避免企业进行利润操纵。新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定,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但这只是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一些长期资产,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并不受其约束,还是能够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转回。另外,由于固定资产等一些长期资产是随着使用年数的增长逐年折旧或摊销,如果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其折旧或摊销是按照其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后的账面价值来计算,有些企业在某年大幅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使之后年度的折旧费或摊销额减小,从而在以后年度实现利润增加。还有企业在变现如固定资产之类的长期资产时,套取一定的利润,因为在资产变现时,是按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之前的价值来转回,由此,企业可以在当年大量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后在此项资产变现时,通过处置该项资产获得大额利润,造成变现当年大量获利的现象。
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无法准确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然而,当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再次发生变化,如增长时,其账面价值就应增加,应将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中的部分返回,这样才能准确地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但新准则中不允许将长期资产已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再次转回,这就造成了资产的真实价值不能如实反映。
五、新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改进建议
首先,加强政府以及一些监管部门对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企业以公告书、说明书或临时报告的形式,把公司及与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企业对于资产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企业公布更多的公布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信息,使其透明度增大,让社会公众和投资者能更清晰地了解公司对于这些资产的处置的信息,这样就加大了公司操纵利润的难度,可进一步改善这种公司利用准则漏洞进行的违规操作,造成资产虚增或利润虚增的假象,来欺骗政府、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现象。加大公司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的信息披露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企业的行为,有利于投资者、政府和公众对公司这些长期资产处置情况的了解,以至于如果公司进行一些利润操纵手段时,能及时发现或觉察。这样,政府和投资者可以尽快地阻止或解决公司这种投机取巧、制造假象的手段。
其次,加强公司内外部控制和审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的审查体系,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管理。策划好对公司的内部审查方案,制定好年度审查计划,增加每年审查的次数,增大频率,在公司内部设立的审查部门和那些公司的独立董事要尽自己的职责,要对公司上层管理者们的一师为进行监督和处理,要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对于公司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外部的政府审计部门也要加大力度进行对企业审查,加大审查频率,使企业不敢再肆意地利用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进行违规操作,操纵利润,出现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的现象。
最后,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准则中规定了“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见已计提的资产是否能转回,首先要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会计人员的判断能力就有很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只有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才能更准确的做出判断。另外,会计人员要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在工作过程中要做到熟练公正严谨,不能出现纰漏,不受到外界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资产减值会计》财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编/2005年12月/大连出版社
[2]《资产减值的经济后果检验——基于新旧会计准则比较的视角》步丹璐 著/2009年12月/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