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5年7月至9月间,衢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项审议,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促使8名监外执行的罪犯被依法收监,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形式上看,是一个严格有序的法律程序,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等机关相互制约,各司其责。然而,在现实中,却有人恣意妄为,公然藐视法制的尊严,将法律赋予的职责,当作权力交易的砝码,亵渎了法制的公平。对此,衢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项审议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促使8名监外执行的罪犯被依法收监,一看守所原所长因涉嫌徇私舞弊,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在全市司法部门引起了强烈震动,全市公安、司法机关相继展开了专项整治……
监督缘起“戏言”
时下,经常可以听到诸如某某罪犯判刑后不久又被提前释放或减刑回家了,某某人能量大,通过关系可以不用坐牢的类似传闻。群众中甚至流传着这样的戏言:有钱可以不坐牢,判了可以搞“医保”。是群众的戏言,还是刑罚执行体制存在疏漏之处,或是司法过程中有人搞徇私枉法,扭曲了法律的正确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究竟如何?群众的“戏言”引起了衢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2005年初,刑罚执行制度的监督列入了常委会司法监督的重点。7月中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正良的带领下,成立了专题检查组,就全市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展开了深入调查。于是一桩桩触目惊心的事件渐渐浮出了水面……
案情错综复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提起的程序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监狱机关负责;保外就医的医疗鉴定由具有资格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审判机关负责审查材料,作出裁定或决定;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监督。
调查中发现,获准减刑、假释的案件,超出了省高院规定的控制比例,有的假释案件,尤其是暴力型重刑犯“从严原则”掌握不够,社会反响强烈。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把关上,少数法院审批过于宽松,对医疗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忽视实质审查,有顺水推舟做人情的现象,造成不该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监外执行,使罪犯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此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特征明显,罪名一般均为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罪犯,这部分人在当地均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检查还发现公安机关呈办罪犯留所服刑保外就医的案件,从形式上看手续完备,但从一些具体现象上分析有掺杂人情因素之嫌,使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其中罪犯姜某保外就医的案件引起了检查组的注意。姜某原为某县信用联社主任,2002年5月24日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6个月,按照看守所监管规定,不适宜留所服刑,应及时投送监狱,但直到2005年7月份人大检查时,姜某仍留在龙游看守所,且在2002年10月被批准为留所服刑犯人。时隔8个月之久,龙游看守所就提出保外就医的意见,2003年6月16日衢州市公安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04年6月16日又续保了一年,到了2005年6月16日姜某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应及时收监,但龙游县看守所并未将其收监。市公安局在一次监所安全检查时发现此事责成立即收监,看守所才于7月1日将其收监。此时姜某已脱管半个月之久,同时看守所又提出了续保的意见,并附有龙游人民医院的鉴定材料。此前,市公安局已经听到一些关于姜某保外就医情况不实的反映,表示要选择医院重新鉴定,并约好7月15日上午8时由龙游公安机关负责将姜某带至市公安局。在7月15日之前,市局相关人员接到许多关于探听是哪家鉴定医院的电话,但均未告之。至7月15日上午9时,姜某还未带到,市公安局电话催问,龙游看守所答复:今天我们不来了,以后再讲。姜某案件的演变出现了一系列戏剧性的情节,从不该留所服刑而留了所,从届满应及时收监而不及时收监,从强烈要求续保而自动放弃鉴定。问题究竟出在哪?是否真的有人在徇私枉法,搞权钱交易?调查组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中……
报告震惊四座
监狱里发生的种种怪现象萦绕在检查人员的脑海中,大家心中久久不能平静。法律岂容亵渎!这分明是有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检查人员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一篇7000余字的调查报告送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手中。
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诸如医学鉴定把关不严,少数保外就医案件不排除徇私枉法的可能等问题,并就合理控制减刑、假释比例,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杜绝人情鉴定、组织异地复检、强化渎职犯罪查办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7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报告。会场气氛凝重,庄严的国徽更增添了几分肃穆色彩。与会人员正在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时而伏案沉思,时而认真记录,时而相互交流……几个典型案件让他们感到震惊。审议发言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异常激动,言辞铿锵,一致认为要将2003年以来仍在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重新组织一次医学鉴定,该收监的要坚决收监执行,以维护法制的尊严。公安看守所要进行一次专项整顿,严格留守服刑的关押条件;检察机关要深挖细究,扩大查办司法系统渎职犯罪的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法院要进一步控制减刑、假释比例,严格条件,从严把关,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卫生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纪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监督终见成效
成绩肯定了,问题找准了,审议意见也有了,市人大常委会并未就此罢休,责成法工委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督,努力促使问题落到实处。
8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下发后,法工委加强了跟踪督办工作。9月10日,法工委两名同志与市检察院监所处人员一道参与了对21名罪犯的复检工作,对整个复检程序进行了现场监督。
监督贵在整改,整改贵在真改。在常委会的进一步跟踪监督下,各相关单位强化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一件一件抓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市法院通过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与监狱理顺了关系,达成了共识,表示要严格掌握减刑、假释的比例,严格控制在省高院规定的范围内,对严重暴力型罪犯的假释更要从严把关。为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和程序,法院制定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呈报材料、审批程序、办案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还制定了基层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市中院备案制度。市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查办渎职犯罪工作,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查中涉及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的具体措施,对监管场所公安民警的违法犯罪案件展开深入调查。9月中旬,龙游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张某涉嫌在减刑、假释案中徇私舞弊而被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法院审判。市公安局认真组织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复检工作,对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期间决定监外执行现仍在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认真排摸,对医学鉴定复检工作进行周密安排,顺利完成了21名罪犯的复检工作,对8名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投送监狱服刑。市卫生局成立了医学鉴定领导小组和医疗鉴定专家库,采取回避制度,实行责任追究,杜绝和防止人情鉴定现象的发生。
为了法律的公平,衢州市人大常委会还将一如既往,监督不辍。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形式上看,是一个严格有序的法律程序,法院、公安、检察院、监狱等机关相互制约,各司其责。然而,在现实中,却有人恣意妄为,公然藐视法制的尊严,将法律赋予的职责,当作权力交易的砝码,亵渎了法制的公平。对此,衢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项审议进行了强有力的监督,促使8名监外执行的罪犯被依法收监,一看守所原所长因涉嫌徇私舞弊,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在全市司法部门引起了强烈震动,全市公安、司法机关相继展开了专项整治……
监督缘起“戏言”
时下,经常可以听到诸如某某罪犯判刑后不久又被提前释放或减刑回家了,某某人能量大,通过关系可以不用坐牢的类似传闻。群众中甚至流传着这样的戏言:有钱可以不坐牢,判了可以搞“医保”。是群众的戏言,还是刑罚执行体制存在疏漏之处,或是司法过程中有人搞徇私枉法,扭曲了法律的正确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效果究竟如何?群众的“戏言”引起了衢州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2005年初,刑罚执行制度的监督列入了常委会司法监督的重点。7月中旬,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正良的带领下,成立了专题检查组,就全市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展开了深入调查。于是一桩桩触目惊心的事件渐渐浮出了水面……
案情错综复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提起的程序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或监狱机关负责;保外就医的医疗鉴定由具有资格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审判机关负责审查材料,作出裁定或决定;对整个诉讼过程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监督。
调查中发现,获准减刑、假释的案件,超出了省高院规定的控制比例,有的假释案件,尤其是暴力型重刑犯“从严原则”掌握不够,社会反响强烈。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把关上,少数法院审批过于宽松,对医疗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忽视实质审查,有顺水推舟做人情的现象,造成不该监外执行的罪犯予以监外执行,使罪犯逃避了法律的惩罚。此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特征明显,罪名一般均为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罪犯,这部分人在当地均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检查还发现公安机关呈办罪犯留所服刑保外就医的案件,从形式上看手续完备,但从一些具体现象上分析有掺杂人情因素之嫌,使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其中罪犯姜某保外就医的案件引起了检查组的注意。姜某原为某县信用联社主任,2002年5月24日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6个月,按照看守所监管规定,不适宜留所服刑,应及时投送监狱,但直到2005年7月份人大检查时,姜某仍留在龙游看守所,且在2002年10月被批准为留所服刑犯人。时隔8个月之久,龙游看守所就提出保外就医的意见,2003年6月16日衢州市公安局批准保外就医一年,2004年6月16日又续保了一年,到了2005年6月16日姜某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应及时收监,但龙游县看守所并未将其收监。市公安局在一次监所安全检查时发现此事责成立即收监,看守所才于7月1日将其收监。此时姜某已脱管半个月之久,同时看守所又提出了续保的意见,并附有龙游人民医院的鉴定材料。此前,市公安局已经听到一些关于姜某保外就医情况不实的反映,表示要选择医院重新鉴定,并约好7月15日上午8时由龙游公安机关负责将姜某带至市公安局。在7月15日之前,市局相关人员接到许多关于探听是哪家鉴定医院的电话,但均未告之。至7月15日上午9时,姜某还未带到,市公安局电话催问,龙游看守所答复:今天我们不来了,以后再讲。姜某案件的演变出现了一系列戏剧性的情节,从不该留所服刑而留了所,从届满应及时收监而不及时收监,从强烈要求续保而自动放弃鉴定。问题究竟出在哪?是否真的有人在徇私枉法,搞权钱交易?调查组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中……
报告震惊四座
监狱里发生的种种怪现象萦绕在检查人员的脑海中,大家心中久久不能平静。法律岂容亵渎!这分明是有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检查人员在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一篇7000余字的调查报告送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手中。
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诸如医学鉴定把关不严,少数保外就医案件不排除徇私枉法的可能等问题,并就合理控制减刑、假释比例,规范暂予监外执行、杜绝人情鉴定、组织异地复检、强化渎职犯罪查办力度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7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报告。会场气氛凝重,庄严的国徽更增添了几分肃穆色彩。与会人员正在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时而伏案沉思,时而认真记录,时而相互交流……几个典型案件让他们感到震惊。审议发言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异常激动,言辞铿锵,一致认为要将2003年以来仍在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重新组织一次医学鉴定,该收监的要坚决收监执行,以维护法制的尊严。公安看守所要进行一次专项整顿,严格留守服刑的关押条件;检察机关要深挖细究,扩大查办司法系统渎职犯罪的线索,对构成犯罪的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法院要进一步控制减刑、假释比例,严格条件,从严把关,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卫生部门要加强从业人员的法纪教育,对故意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证明材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监督终见成效
成绩肯定了,问题找准了,审议意见也有了,市人大常委会并未就此罢休,责成法工委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督,努力促使问题落到实处。
8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下发后,法工委加强了跟踪督办工作。9月10日,法工委两名同志与市检察院监所处人员一道参与了对21名罪犯的复检工作,对整个复检程序进行了现场监督。
监督贵在整改,整改贵在真改。在常委会的进一步跟踪监督下,各相关单位强化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一件一件抓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市法院通过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与监狱理顺了关系,达成了共识,表示要严格掌握减刑、假释的比例,严格控制在省高院规定的范围内,对严重暴力型罪犯的假释更要从严把关。为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办理条件和程序,法院制定了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呈报材料、审批程序、办案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还制定了基层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呈报市中院备案制度。市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查办渎职犯罪工作,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查中涉及到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了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的具体措施,对监管场所公安民警的违法犯罪案件展开深入调查。9月中旬,龙游县公安局看守所原所长张某涉嫌在减刑、假释案中徇私舞弊而被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法院审判。市公安局认真组织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复检工作,对2003年1月至2005年8月期间决定监外执行现仍在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认真排摸,对医学鉴定复检工作进行周密安排,顺利完成了21名罪犯的复检工作,对8名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投送监狱服刑。市卫生局成立了医学鉴定领导小组和医疗鉴定专家库,采取回避制度,实行责任追究,杜绝和防止人情鉴定现象的发生。
为了法律的公平,衢州市人大常委会还将一如既往,监督不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