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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经营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权,为生活垃圾排放者提供一种公共福利性的经营性服务,从而取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权利,因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法律性质决定了环卫经营企业与生活垃圾排放者、环卫经营企业与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主体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主体与生活垃圾排放者之间法律关系的民事性质。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主体对行政强制的不当使用、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越权处分以及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专款专用限制无疑都昭示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实施中对其法律关系平等属性的偏离。收费权利民事救济途径的运用、设立政府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限制条件与取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的限制将有助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法律关系的回归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性收费法律性质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