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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四海开发集团与承包人华宇建设公司经过合法招投标程序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并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在备案合同中约定:纠纷解决方式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设计变更,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如发生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解决。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为工程价款结算发生纠纷。承包人作为原告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下欠的工程款3000万。被告(发包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无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