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法》第52条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做出规定。由于该法条规定过于简单,造成学术界和实务界不同认识和理解。文章通过对证据的来源和主体界定进行解释,进一步阐述了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同时解释了相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时需要审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