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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荧屏上看到一个案例,是一桩家务事的官司。家务事本来是清官难断,但就我看到的案情介绍与判决来说,这样的结果似乎对谁也不利。我想,电视台将这案例报道出来,也许有引起讨论、举一反三的意图在,因此我也来参加议论议论。
案情似乎并不复杂。姐姐在外地工作,十多年前,她为了让根据知青子女可以照顾回沪的政策而到上海来谋生的儿子有个落脚住处,就拿出自己的积蓄为儿子在上海买了一间私房。当时上海的政策,非本市户口者不得购买私房,所以就以她妹妹的名义签约买下了这间私房。产权证与发票上都是写的妹妹的名字。私房买下后,她儿子的户口立刻迁入,居住在那里,她女儿后来也来上海,住在那里,而她妹妹一天也没在那里住过。当初买房,她当着阿姨的面把钱款交给妹妹,钱不够,大哥又立即答应借了一万元钱给她。这一切,在兄弟姐妹与亲戚中也是众所周知的,十多年来没有为这件事引起过争议。
但前不久私房动迁,动迁组按政策给了动迁费28万,于是矛盾就来了。28万中,有8万明确是对产权人的补贴,她妹妹以产权证上名字是她,当仁不让地悉数拿下。其余20万,是安置居住人的。实际居住人是她与儿子、女儿三人。女儿已出嫁。她把这20万拿下后,她妹妹又以她女儿应享有三分之一安置费的名义,将她告上法庭,要她退出6万元给她妹妹,再由她妹妹去安置她的女儿。
在法庭上,被告方辩护律师根据当时政策,说明了出资买房人不是产权证上署名人的原因,她阿姨、大哥等都出庭证明了这一情况。而原告并没有明确表明姐姐说的不是事实。只是由原告辩护律师当庭质询作证人阿姨,说你看到被告拿来一纸包,后来被原告取走,你有没有看到纸包打开过?既然没有打开过,你怎么知道这里面是钱?以此来否定被告曾给过原告购房款的事实。我看原告律师作此质询时,拿腔拿调,声色俱厉,觉得很好笑。这位律师大概是好莱坞的法庭辩论片看多了,把出庭辩论当演戏了。其实,他的质询即使用在美国法庭上,对陪审团也是毫无说服力的。他恰恰肯定了一个事实,有个以购房款钱币名义的纸包,由被告当着证人的面交给了原告。这一事实,怎么引得出他想得出的结论:证人没有看到被告将购房款交给原告呢?按常理,不要说这纸包中的东西不是钱币,而是废纸或假钞,就是钱币数与约定的不足额,也会引起原告与被告的交涉。可是后来买房顺利完成,十多年来没有就此有过争议,充分证明原告当时拿到了被告给予的足额的购房款。
但是,法庭偏偏以后来的证据不及原先的证据有力为依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这是使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断案为什么要重证据?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当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矛盾时,应该本着弄清事实真相的目的,对证据进行审核、分析,怎么能简单地以什么“原来的证据”、“后来的证据”等本本主义的概念轻易断案呢?也许,法官认为这是纠缠不清的家务,这6万元拿出来,也是母亲给女儿的,肥水不流外家田,没太大关系。但是,第一,这不是建立在事实真相上的判决,是不能服人、不能服众的,相反,会起到鼓励人钻法律空子的负面作用。一桩家务事的判例,所影响的也决不仅是一家人,至少是周围一批人,这种潜在影响不可低估。第二,如果事实真像做姐姐的所言,那么做妹妹的明显在诚信方面有愧。她既没有出钱买过房,凭什么享有8万元的产权补贴?姐姐的女儿与姐姐的矛盾,她为什么要以诉讼追讨6万元安置费的行为,使这对母女之间的矛盾扩大,几成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审判常常不能代替道德审判,所以传媒上曾有“道德法庭”这一说。但在这件事上,法律審判完全可能与道德审判相一致,而现在的判决很可能使不诚信的一方大获全胜。所以,法庭完全应该在弄清事实真相后再行判决。如果姐姐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妹妹这个名义上的非真实的产权人资格应依事实予以取消,她以产权人资格占有的8万元动迁补贴应判令退还给实际购房人。至于母女之间的安置费争执,应由女儿起诉,另案处理,最好是调解解决。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相信,社会至上的法律是讲诚信原则的,是保护老实人、有理者的。
案情似乎并不复杂。姐姐在外地工作,十多年前,她为了让根据知青子女可以照顾回沪的政策而到上海来谋生的儿子有个落脚住处,就拿出自己的积蓄为儿子在上海买了一间私房。当时上海的政策,非本市户口者不得购买私房,所以就以她妹妹的名义签约买下了这间私房。产权证与发票上都是写的妹妹的名字。私房买下后,她儿子的户口立刻迁入,居住在那里,她女儿后来也来上海,住在那里,而她妹妹一天也没在那里住过。当初买房,她当着阿姨的面把钱款交给妹妹,钱不够,大哥又立即答应借了一万元钱给她。这一切,在兄弟姐妹与亲戚中也是众所周知的,十多年来没有为这件事引起过争议。
但前不久私房动迁,动迁组按政策给了动迁费28万,于是矛盾就来了。28万中,有8万明确是对产权人的补贴,她妹妹以产权证上名字是她,当仁不让地悉数拿下。其余20万,是安置居住人的。实际居住人是她与儿子、女儿三人。女儿已出嫁。她把这20万拿下后,她妹妹又以她女儿应享有三分之一安置费的名义,将她告上法庭,要她退出6万元给她妹妹,再由她妹妹去安置她的女儿。
在法庭上,被告方辩护律师根据当时政策,说明了出资买房人不是产权证上署名人的原因,她阿姨、大哥等都出庭证明了这一情况。而原告并没有明确表明姐姐说的不是事实。只是由原告辩护律师当庭质询作证人阿姨,说你看到被告拿来一纸包,后来被原告取走,你有没有看到纸包打开过?既然没有打开过,你怎么知道这里面是钱?以此来否定被告曾给过原告购房款的事实。我看原告律师作此质询时,拿腔拿调,声色俱厉,觉得很好笑。这位律师大概是好莱坞的法庭辩论片看多了,把出庭辩论当演戏了。其实,他的质询即使用在美国法庭上,对陪审团也是毫无说服力的。他恰恰肯定了一个事实,有个以购房款钱币名义的纸包,由被告当着证人的面交给了原告。这一事实,怎么引得出他想得出的结论:证人没有看到被告将购房款交给原告呢?按常理,不要说这纸包中的东西不是钱币,而是废纸或假钞,就是钱币数与约定的不足额,也会引起原告与被告的交涉。可是后来买房顺利完成,十多年来没有就此有过争议,充分证明原告当时拿到了被告给予的足额的购房款。
但是,法庭偏偏以后来的证据不及原先的证据有力为依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这是使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断案为什么要重证据?目的是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当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矛盾时,应该本着弄清事实真相的目的,对证据进行审核、分析,怎么能简单地以什么“原来的证据”、“后来的证据”等本本主义的概念轻易断案呢?也许,法官认为这是纠缠不清的家务,这6万元拿出来,也是母亲给女儿的,肥水不流外家田,没太大关系。但是,第一,这不是建立在事实真相上的判决,是不能服人、不能服众的,相反,会起到鼓励人钻法律空子的负面作用。一桩家务事的判例,所影响的也决不仅是一家人,至少是周围一批人,这种潜在影响不可低估。第二,如果事实真像做姐姐的所言,那么做妹妹的明显在诚信方面有愧。她既没有出钱买过房,凭什么享有8万元的产权补贴?姐姐的女儿与姐姐的矛盾,她为什么要以诉讼追讨6万元安置费的行为,使这对母女之间的矛盾扩大,几成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审判常常不能代替道德审判,所以传媒上曾有“道德法庭”这一说。但在这件事上,法律審判完全可能与道德审判相一致,而现在的判决很可能使不诚信的一方大获全胜。所以,法庭完全应该在弄清事实真相后再行判决。如果姐姐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妹妹这个名义上的非真实的产权人资格应依事实予以取消,她以产权人资格占有的8万元动迁补贴应判令退还给实际购房人。至于母女之间的安置费争执,应由女儿起诉,另案处理,最好是调解解决。这样,才能使广大群众相信,社会至上的法律是讲诚信原则的,是保护老实人、有理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