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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朱元璋“重典治国”制度的产生及法律实践有其深广的历史和现实基础、心理和政治基础。明初所谓“重典治国”,其实就是重刑治国,其重点在于重典治“吏”。本文以朱元璋的“重典治国”制度和政策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史料的整理研究,对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形成原因、主要内容、主要影响等问题进行论述,客观分析了“重典治国”思想和政策的利弊得失。
关键词:重典治国;重典治吏;政治生态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之背景
明王朝政权是在农民起义和反抗元朝的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中建立的,建立初期,社会的各种基本矛盾十分尖锐,再加之历经多年战争的破坏导致经济萧条、民生维艰。在内忧外患之下,各种不稳定的因素使得这个新成立的政权极不稳定。其一,战争尚未彻底结束,外患尚存,元顺帝北逃,占据着北方的广大草原,仍称北元,保留着的军事实力仍然十分强大,存在着南下的企图,对于明王朝威胁极大。其二,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明初的社会矛盾十分激烈,存在着严峻的阶级斗争。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阶级矛盾。明王朝作为新的地主阶级取代旧的地主阶级,不可避免的进入这种矛盾中来。其三,明初经济急需恢复发展,明初急需恢复发展生产,稳定经济秩序,朱元璋就在经济方面实行了诸多相应措施。他一方面通过解放奴隶,鼓励农耕,鼓励垦荒,政府发放农耕物资并免其赋税,使农民从事生产,另一方面清查国内土地,收回被地主豪强侵占的土地。朱元璋认为乱世之际,为了使自己的政策付诸实践,稳固大明王朝,便推行了空前严峻的重典之治。
二、朱元璋“重典治国”之“重典”所指
朱元璋以重典治国,首要便是从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方面进行推行的。为了致力于立法完备,朱元璋在洪武年间,进行了多次以加重刑罚的立法。为了了解朱元璋的“重典治国”为何是“重典”,以及“重典”严苛程度如何,就不得不对其所颁布的律法进行对比研究。因此本章将主要介绍最具代表性的两部法律即《大明律》与《唐律》进行对比,通过对比研究分析朱元璋所颁布的“重典”为何。《大明律》与《唐律》的区别。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唐律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后代立法之参照。为后代法学家称赞,成为衡量一个朝代法律刑法轻重的参照。除此之外,也是因为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而成,可谓源之于唐律。因此,将二者进行对比研究是有必要的。
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其特点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大明王朝作为一个需要迅速稳定此前因为战乱所导致的社会,以及在太祖朱元璋的“乱世用重型”的思想指导下,对于那些直接威胁统治、破坏统治阶级利益的相关法律,诸如“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相关方面,明律大都更为严重。而且为了进一步控制百姓,明律对诸多罪的范围进行增加,此外还新设了许多唐律没有的条款。而《唐律》规定:“不得财笞五十,得财者一尺杖六十,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可见相关规定明律不仅相较唐律为重,更是增设了刺字和“起除刺字’之法。除此之外,诸多《唐律》中应处以徒刑、流刑的,在《明律》中多以斩刑处之。诸如“盗大祀神御物”“盗制书和各衙门印信”等罪。从总的方面比较,明律量刑要远重于唐律。
三、朱元璋重典治国的主要内容
(一)重典治吏
《明律》将官员赃罪立于十恶之后,置于律首,可见对官吏的治理是极为看重的。《大明律》除了在《吏律》中涉及吏治的规定内容非常详尽,还专设《受赃》一篇,共计十一条。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以达到刑责相统一。此外,明初还有诸多律令中有关于治吏的规定,如《户律》中的《多收税粮斛面》、《揽纳税粮》、《虚出通关朱砂》、《附余钱粮私下补数》、《挪移出纳》、《冒支官粮》等条目,涉及诸多罪名。关于这些官吏犯罪的惩处十分严重,大多以监守自盗来定罪处罚,而在《明律》中规定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四十两即判斩刑。《明律》还特别针对这设立了《课程》篇,将官员的贪污等贓罪进行从重惩处。《盐法》条就规定:“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诸如此类,散布在各篇之中。
(二)重典治民
明律采用极为严峻的刑罚针对对明王朝具有威胁性的重大犯罪,在《大诰》有针对百姓的如谋反等重罪的规定。其中记载的对平民的处刑之案,多达数十起,其多为法外用刑,处罚极为严重。如“处州松阳县民杨均育,诡名告状,被凌迟处死”、“归安县民戴兴四,不纳秋粮,免死发广西拿象,全家抄扎,人口迁至化外”。在洪武年间,起义不断,涉及十余省,多达一二十万人。朱元璋对爆发的聚众起义进行了残酷镇压。将这些起义视为“贼盗”,对于“贼盗”从不宽容,所有“作乱”反抗的“贼盗”,捕获后均处以极刑。
四、朱元璋“重典治国”之评价
朱元璋的重典治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是符合当时的国情的,其取得的成功,在其所处的“乱世”所产生的作用是不可抹灭的。但是,重典之策作为封建专制统治阶级的极端发展,是一种残酷控制臣民的手段,对明朝后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其一、极端重典影响后代发展;朱元璋要求后世的子孙不能对其所制定的律令进行更改。而他的这一要求,成了后世的一些当权宦官、大臣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谋取利益的工具,变本加厉的推行严刑峻法。其二、造成封建官僚体制混乱。朱元璋的重典治吏,以严刑对官吏治进行治理,取得一些成效,但就其所发挥的作用和导致的后果来说,其成效远不如其危害。明初,诸多官吏应律被斩,其罪远不至死,因此国内士人皆为官朝不保夕。太祖身边官吏大都诚惶诚恐,害怕祸从天降,为取悦圣意,便阿谀奉承,多为谄媚,官场风气更加趋于腐败,从而加剧了吏治的混乱。其三、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明初时朱元璋采取的一些政策的确促进明朝经济的恢复发展,但是在其为了使农民专司生产,对劳动人民进行分户,户口的严格控制使民世辈为一业,且不许妄行变乱。以严厉的刑罚对人进行分类,将农民世辈拘于田地间。朱元璋格外厌恶商人,认为其是盗世之辈,因此在法律中对商人进行限制,将商人列为末流。诸多禁令对人民进行严格控制,使资本主义经济难以出现于时,封建商品经济进一步固化,闭关自首小农经济,废弃商业,如此与世界发展脱节,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吝成璋,张清涛.“重典”之下,“德治”尚存——明太祖之“德治”新论[J].安顺学院学报,2017,19(05).
[2]程蓓蓓. 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D].山东大学,2011.
[3]朱亚非.论朱元璋的礼法兼用与重典治吏[A].中国明史学会、凤阳县人民政府.明太祖与凤阳[C].中国明史学会、凤阳县人民政府:,2009.
[4]张扬. 试析朱元璋的“重典治国”思想和政策[D].中国政法大学,2009.
关键词:重典治国;重典治吏;政治生态
一、朱元璋“重典治国”之背景
明王朝政权是在农民起义和反抗元朝的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中建立的,建立初期,社会的各种基本矛盾十分尖锐,再加之历经多年战争的破坏导致经济萧条、民生维艰。在内忧外患之下,各种不稳定的因素使得这个新成立的政权极不稳定。其一,战争尚未彻底结束,外患尚存,元顺帝北逃,占据着北方的广大草原,仍称北元,保留着的军事实力仍然十分强大,存在着南下的企图,对于明王朝威胁极大。其二,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明初的社会矛盾十分激烈,存在着严峻的阶级斗争。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阶级矛盾。明王朝作为新的地主阶级取代旧的地主阶级,不可避免的进入这种矛盾中来。其三,明初经济急需恢复发展,明初急需恢复发展生产,稳定经济秩序,朱元璋就在经济方面实行了诸多相应措施。他一方面通过解放奴隶,鼓励农耕,鼓励垦荒,政府发放农耕物资并免其赋税,使农民从事生产,另一方面清查国内土地,收回被地主豪强侵占的土地。朱元璋认为乱世之际,为了使自己的政策付诸实践,稳固大明王朝,便推行了空前严峻的重典之治。
二、朱元璋“重典治国”之“重典”所指
朱元璋以重典治国,首要便是从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方面进行推行的。为了致力于立法完备,朱元璋在洪武年间,进行了多次以加重刑罚的立法。为了了解朱元璋的“重典治国”为何是“重典”,以及“重典”严苛程度如何,就不得不对其所颁布的律法进行对比研究。因此本章将主要介绍最具代表性的两部法律即《大明律》与《唐律》进行对比,通过对比研究分析朱元璋所颁布的“重典”为何。《大明律》与《唐律》的区别。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唐律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后代立法之参照。为后代法学家称赞,成为衡量一个朝代法律刑法轻重的参照。除此之外,也是因为明律是准唐之旧而增损之而成,可谓源之于唐律。因此,将二者进行对比研究是有必要的。
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其特点是“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大明王朝作为一个需要迅速稳定此前因为战乱所导致的社会,以及在太祖朱元璋的“乱世用重型”的思想指导下,对于那些直接威胁统治、破坏统治阶级利益的相关法律,诸如“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相关方面,明律大都更为严重。而且为了进一步控制百姓,明律对诸多罪的范围进行增加,此外还新设了许多唐律没有的条款。而《唐律》规定:“不得财笞五十,得财者一尺杖六十,五匹徒一年,五十匹加役流”。可见相关规定明律不仅相较唐律为重,更是增设了刺字和“起除刺字’之法。除此之外,诸多《唐律》中应处以徒刑、流刑的,在《明律》中多以斩刑处之。诸如“盗大祀神御物”“盗制书和各衙门印信”等罪。从总的方面比较,明律量刑要远重于唐律。
三、朱元璋重典治国的主要内容
(一)重典治吏
《明律》将官员赃罪立于十恶之后,置于律首,可见对官吏的治理是极为看重的。《大明律》除了在《吏律》中涉及吏治的规定内容非常详尽,还专设《受赃》一篇,共计十一条。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以达到刑责相统一。此外,明初还有诸多律令中有关于治吏的规定,如《户律》中的《多收税粮斛面》、《揽纳税粮》、《虚出通关朱砂》、《附余钱粮私下补数》、《挪移出纳》、《冒支官粮》等条目,涉及诸多罪名。关于这些官吏犯罪的惩处十分严重,大多以监守自盗来定罪处罚,而在《明律》中规定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四十两即判斩刑。《明律》还特别针对这设立了《课程》篇,将官员的贪污等贓罪进行从重惩处。《盐法》条就规定:“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诸如此类,散布在各篇之中。
(二)重典治民
明律采用极为严峻的刑罚针对对明王朝具有威胁性的重大犯罪,在《大诰》有针对百姓的如谋反等重罪的规定。其中记载的对平民的处刑之案,多达数十起,其多为法外用刑,处罚极为严重。如“处州松阳县民杨均育,诡名告状,被凌迟处死”、“归安县民戴兴四,不纳秋粮,免死发广西拿象,全家抄扎,人口迁至化外”。在洪武年间,起义不断,涉及十余省,多达一二十万人。朱元璋对爆发的聚众起义进行了残酷镇压。将这些起义视为“贼盗”,对于“贼盗”从不宽容,所有“作乱”反抗的“贼盗”,捕获后均处以极刑。
四、朱元璋“重典治国”之评价
朱元璋的重典治国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是符合当时的国情的,其取得的成功,在其所处的“乱世”所产生的作用是不可抹灭的。但是,重典之策作为封建专制统治阶级的极端发展,是一种残酷控制臣民的手段,对明朝后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其一、极端重典影响后代发展;朱元璋要求后世的子孙不能对其所制定的律令进行更改。而他的这一要求,成了后世的一些当权宦官、大臣进行统治阶级内部斗争,谋取利益的工具,变本加厉的推行严刑峻法。其二、造成封建官僚体制混乱。朱元璋的重典治吏,以严刑对官吏治进行治理,取得一些成效,但就其所发挥的作用和导致的后果来说,其成效远不如其危害。明初,诸多官吏应律被斩,其罪远不至死,因此国内士人皆为官朝不保夕。太祖身边官吏大都诚惶诚恐,害怕祸从天降,为取悦圣意,便阿谀奉承,多为谄媚,官场风气更加趋于腐败,从而加剧了吏治的混乱。其三、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明初时朱元璋采取的一些政策的确促进明朝经济的恢复发展,但是在其为了使农民专司生产,对劳动人民进行分户,户口的严格控制使民世辈为一业,且不许妄行变乱。以严厉的刑罚对人进行分类,将农民世辈拘于田地间。朱元璋格外厌恶商人,认为其是盗世之辈,因此在法律中对商人进行限制,将商人列为末流。诸多禁令对人民进行严格控制,使资本主义经济难以出现于时,封建商品经济进一步固化,闭关自首小农经济,废弃商业,如此与世界发展脱节,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吝成璋,张清涛.“重典”之下,“德治”尚存——明太祖之“德治”新论[J].安顺学院学报,2017,19(05).
[2]程蓓蓓. 明初朱元璋重典治贪探析[D].山东大学,2011.
[3]朱亚非.论朱元璋的礼法兼用与重典治吏[A].中国明史学会、凤阳县人民政府.明太祖与凤阳[C].中国明史学会、凤阳县人民政府:,2009.
[4]张扬. 试析朱元璋的“重典治国”思想和政策[D].中国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