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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主导者,当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需要补充侦查.以往地方检察机关过度依赖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被搁置淡化,主要原因在于文本操作性不足、承办人执行力不够.要激活自行补充侦查,需要构建系统的运行机制,明确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和行使方式,还要创造制度运行的良好条件和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