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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直接投资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工程项目不断发生变化,其经营管理模式也不断得到优化。
关键词: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
1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义
1.1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力
实施管理能力评估是国家保证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主体职责的重要环节。从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固定投资基金项目经营管理体制现状分析来看,个别投资项目经营管理机构混乱,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甚至可能出现项目管理体制越位、缺位、低效、监管不严等突出问题,并且存有许多管理体制漏洞。加强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充分明确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主要职责,建立部门分工明确、决策方法科学、运作规范、密切相互配合的项目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地彻底防止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管理资金快速流失,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执行力和管理效能。
1.2有利于推动公共财政建设
政府项目投资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经济管理活动,是国家公共财政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有效解决我国公共财政管理资源配置不足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对直接建设项目资金的非法截留、挤占和非法挪用行为要严格进行有效风险控制,防止投资高估值和冒领,防止"结超支、超支不补",完善公共财政收入合理分配机制,加强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是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也是加快建立完善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内容。
2 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
2.1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把直接投资风险控制项目作为政策核心,明确了各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程序,明确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投资项目经营业主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对政府违规执法违纪行为的相关处罚控制措施,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由政府立项项目审批、预算项目审核、招标项目投标、施工设计过程监督管理、审计五个关键环节共同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各地的项目建设业主、中介机构基本上要能自觉地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注重建设立项项目审批管理环节,实现对建设项目直接投资的初步严格控制;特别注重财政预算项目评审管理环节,节约大量的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特别重视招投标管理环节,遏制政府串标、围标等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要重视项目施工建设过程项目管理规范,逐步实现使项目工程设计变更许可签证管理规范化,提高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管理的有效制度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目前,我国正逐步处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战略期和机遇期,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在发展市场经济初期,行政和其他市场经济手段同时需要发挥作用,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弊端。在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往往具有强制力,有些地方还存在"建而不管"的现象。同时,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也都还不完善。只有通过调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驱动机制、竞争机制等多种政策手段,才能实现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协调,形成资源配置的良性循环。
2.2.1法律法规约束不够,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有关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经营监督管理意识仍然不强,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监督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豆腐渣工程""唐僧肉工程"仍在执行继续,尽管《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基本出台,但企业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基本出台。各国和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运行方式上都应该有不同的管理做法,尽管多次明确强调提出要加快建立只批不准"三超"的地方政府投资工程,但现有相关的监督惩罚管理制度仍然还需不断完善,使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质量标准难以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还仍需进一步贯彻完善,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不规范化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2政府投资管理主体较多,呈多元化状,难以形成合力
纵观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结构来看,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服务主体比较多,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从项目可行性科学研究项目报告、设计计划文件、概算项目审批、概、预、结(决)款核算到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虽然各主管部门都直接参与了经营管理,但没有具体明确各自部门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有的投资项目主体建设方不是投资项目法人,也没有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风险直接承担责任,各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沟通协调不够,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经营管理监督部门既直接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实施,又直接负责政府建设投资市场的检督监管,责任范围划分清楚,责任追究落实措施到位,形成管理合力。
3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对策
3.1重新设定机构
对高速公路、桥梁等集体经营性企业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企业法人主体责任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政府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分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主体作为建设项目主体业主,承担项目规划、融资、建设等职能。对地方政府投资办公建筑、学校等非企业经营性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三权制分离,设立专门的非企业经营性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积极发挥社会中机构的作用。
3.2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部门的纠错体系
第一,健全地方政府关于投资建设项目专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较为详细的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实施对策,运用相关法律手段有效规范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确保投资项目公开透明,避免项目暗箱操作。其次,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与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要严格考核选拔,聘用后的还要定期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第三,建立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运行;第四,建立健全的权力运行制约长效机制,防止人员滥用职权;第五,加强外部管理监督。加强各级财政預算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检查机关的决策监督指导作用;第六,建立严格的投资承包商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在个人参与本级政府指定投资建设项目时,必须如实提供本人无任何偷税、漏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
3.3推行合理的价格竞争机制
首先,在项目决策实施阶段,项目的运营成本核算是根据项目历史统计资料初步分析确定的。设计阶段严格实行最低限额成本设计,保证基本设计工程投资不低于超过成本概算;工程招标管理阶段严格实行分期清点投标工程量,不超过设标底价的评标管理方式;第四,在确定施工资金阶段,选择合适的资金结算及分期支付资金方式,以控制工程成本。
3.4 先进的管理方式
政府引进项目部承包、 CM等先进管理模式。例如,总承包模式具有合同简单,确定投资控制,强有力地控制项目进度等优点; CM模式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工程质量。
结束语:
受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影响,各地人民政府对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对地方政府集体经营性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和非政府经营性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并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府机构管理职能、建立依法防弊违规纠错监督机制等政策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景姣.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模式及评价问题文献回顾[J].时代金融,2011(21):75.
[2]石晓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委托代建制与回购模式的特点与区别[J].金融经济,2011(14):51-53.
[3]王乐,郭菊娥,孙艳.基础设施项目不同政府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模式辨析[J].运筹与管理,2009,18(01):124-127.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 211113
关键词: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
1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义
1.1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力
实施管理能力评估是国家保证地方政府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主体职责的重要环节。从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固定投资基金项目经营管理体制现状分析来看,个别投资项目经营管理机构混乱,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甚至可能出现项目管理体制越位、缺位、低效、监管不严等突出问题,并且存有许多管理体制漏洞。加强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监督管理,进一步充分明确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的管理主要职责,建立部门分工明确、决策方法科学、运作规范、密切相互配合的项目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地彻底防止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管理资金快速流失,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执行力和管理效能。
1.2有利于推动公共财政建设
政府项目投资管理作为一种公共经济管理活动,是国家公共财政综合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有效解决我国公共财政管理资源配置不足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对直接建设项目资金的非法截留、挤占和非法挪用行为要严格进行有效风险控制,防止投资高估值和冒领,防止"结超支、超支不补",完善公共财政收入合理分配机制,加强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是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也是加快建立完善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内容。
2 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
2.1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把直接投资风险控制项目作为政策核心,明确了各级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和监督实施工作程序,明确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投资项目经营业主的主体责任,规定了对政府违规执法违纪行为的相关处罚控制措施,建立了一个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由政府立项项目审批、预算项目审核、招标项目投标、施工设计过程监督管理、审计五个关键环节共同组成,各部门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各地的项目建设业主、中介机构基本上要能自觉地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注重建设立项项目审批管理环节,实现对建设项目直接投资的初步严格控制;特别注重财政预算项目评审管理环节,节约大量的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特别重视招投标管理环节,遏制政府串标、围标等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要重视项目施工建设过程项目管理规范,逐步实现使项目工程设计变更许可签证管理规范化,提高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建设过程管理的有效制度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目前,我国正逐步处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阶段战略期和机遇期,社会矛盾日趋突出。在发展市场经济初期,行政和其他市场经济手段同时需要发挥作用,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弊端。在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往往具有强制力,有些地方还存在"建而不管"的现象。同时,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也都还不完善。只有通过调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价格驱动机制、竞争机制等多种政策手段,才能实现政府权力和市场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协调,形成资源配置的良性循环。
2.2.1法律法规约束不够,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有关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经营监督管理意识仍然不强,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监督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豆腐渣工程""唐僧肉工程"仍在执行继续,尽管《招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基本出台,但企业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相关实施细则尚未基本出台。各国和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运行方式上都应该有不同的管理做法,尽管多次明确强调提出要加快建立只批不准"三超"的地方政府投资工程,但现有相关的监督惩罚管理制度仍然还需不断完善,使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质量标准难以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还仍需进一步贯彻完善,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不规范化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2.2.2政府投资管理主体较多,呈多元化状,难以形成合力
纵观我国目前的管理体制结构来看,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服务主体比较多,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从项目可行性科学研究项目报告、设计计划文件、概算项目审批、概、预、结(决)款核算到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虽然各主管部门都直接参与了经营管理,但没有具体明确各自部门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有的投资项目主体建设方不是投资项目法人,也没有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投资风险直接承担责任,各主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沟通协调不够,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经营管理监督部门既直接负责政府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实施,又直接负责政府建设投资市场的检督监管,责任范围划分清楚,责任追究落实措施到位,形成管理合力。
3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方式改革对策
3.1重新设定机构
对高速公路、桥梁等集体经营性企业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企业法人主体责任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政府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可以分别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主体作为建设项目主体业主,承担项目规划、融资、建设等职能。对地方政府投资办公建筑、学校等非企业经营性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使用三权制分离,设立专门的非企业经营性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企业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积极发挥社会中机构的作用。
3.2完善政府投资工程部门的纠错体系
第一,健全地方政府关于投资建设项目专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较为详细的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实施对策,运用相关法律手段有效规范投资项目经营管理,确保投资项目公开透明,避免项目暗箱操作。其次,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管理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与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要严格考核选拔,聘用后的还要定期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制定实施相应的管理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第三,建立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确保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运行;第四,建立健全的权力运行制约长效机制,防止人员滥用职权;第五,加强外部管理监督。加强各级财政預算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检查机关的决策监督指导作用;第六,建立严格的投资承包商项目准入管理制度,在个人参与本级政府指定投资建设项目时,必须如实提供本人无任何偷税、漏税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
3.3推行合理的价格竞争机制
首先,在项目决策实施阶段,项目的运营成本核算是根据项目历史统计资料初步分析确定的。设计阶段严格实行最低限额成本设计,保证基本设计工程投资不低于超过成本概算;工程招标管理阶段严格实行分期清点投标工程量,不超过设标底价的评标管理方式;第四,在确定施工资金阶段,选择合适的资金结算及分期支付资金方式,以控制工程成本。
3.4 先进的管理方式
政府引进项目部承包、 CM等先进管理模式。例如,总承包模式具有合同简单,确定投资控制,强有力地控制项目进度等优点; CM模式有利于缩短工期,控制工程质量。
结束语:
受经济社会发展背景、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不同影响,各地人民政府对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对地方政府集体经营性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和非政府经营性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模式,并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政府机构管理职能、建立依法防弊违规纠错监督机制等政策措施,加强对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景姣.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模式及评价问题文献回顾[J].时代金融,2011(21):75.
[2]石晓亮.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委托代建制与回购模式的特点与区别[J].金融经济,2011(14):51-53.
[3]王乐,郭菊娥,孙艳.基础设施项目不同政府浮动投资回报率担保模式辨析[J].运筹与管理,2009,18(01):124-127.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 21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