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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以未中标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寻求救济的行政程序进行分析,重点对其在质疑和投诉这一阶段如何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要将质疑程序应改为质疑任意主义,以实现以双方沟通解决问题为优先,以避免时间耗费导致救济迟缓;对于投诉阶段,重点就是审查机构的建立,结合世界各国的立法,应参考建立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审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