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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用原则第一,混合后,能保持原有的理化性状,其肥效、药效、激素均得以发挥;第二,混合物之间不发生酸碱中和、沉淀、水解、盐析等化学反应;第三,混合物不会对农作物产生毒害作用;第四,混合物中各组分在药效时间、施用部位及使用对象都较一致,能充分发挥各自的功效。第五,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可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在证明无不良影响时才能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