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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设计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设计处,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设计处:全国第十三次勘察设计工作会议,已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实施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讨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稿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前送我司体改勘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