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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的机动车,所有人能够通过卫星定位系统该种特殊的渠道,建立与所有车辆的松散联系,从而达到具有对车辆状态实时掌握的控制能力。审查此类盗窃案件时,应以"控制说"作为判断盗窃既未遂的标准,且此种"控制"应达到对财物具有事实上的管理与支配状态,从而明晰星定位系统不影响对于盗窃机动车既遂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