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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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性质上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事责任,存在差别是本质上的。我国的民法典在还没有统一的情况下,从立法的技术上把这两者一并制定在‘合同法’中,这样是保护了缔约当事人在完成缔约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运用过程中也有不同适用情景,本文通过对二者的区别进行讲述,来从实质上认识二者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区别;范围
  1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概述
  1.1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缔约过失责任,既是签订合同中有一方可能故意或过失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应该执行的合同义务没有得到执行,导致对方受到伤害,应依法受到惩罚,一般以赔偿的形式。缔约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信守承诺在订立合约流程中的体现,但是严肃的说,该责任是并不属于合同责任范畴的。
  缔约过失责任有以下几点构成:
  1.1.1缔约当事人中的一方违反先缔约义务,其中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缔约义务是根据诚实守信为原则并且产生法律随附义务,这些义务并不是由缔约当事人制定的,而是法律直接定的,这种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信赖利益的一方,具体利益根据情况而定。
  1.1.2缔约中的对方利益受损,民事责任往往是这一事实必然存在所形成的,这事件的产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原因之一。有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便成了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必需要是符合常理的,缔约的双方应从主观和客观上对合同的达成和生效有信赖心理。
  1.1.3违反合同的义务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很大的关系。违约方违反了信赖利益,而造成未违约方受到损失和伤害,两者中存在的关系是因果关系,在缔约过失责任中有人觉得应用具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有人则觉得应用偶然因果关系,而在缔约过失中用相对因果关系比较稳妥,具有可能性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其本身存在主觀性过失,相对因果关系也考虑到了主观性,所以相对因果关系更适合缔约过失责任。
  1.1.4缔约过失行为有主观过错。指的是应尽义务的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或者能尽的义务,所以这是法律所不可忍受的主观性过错。
  1.2违约责任概述
  在大陆法系中,属于债的效力范畴。违约就意味着当事人违反了自己的承诺,不仅仅破坏了正常的合同關系,还会对没有违约的一方带来未知的损害和损失,所以就要承担相应的惩罚,严重的需要负法律责任。合同是双方经过商讨,双方都同意所定下的,所以有着约束力,约束着双方,一旦违反,违约责任就产生了。这也是约束力的体现,它具有强制性,让违约责任必需具备制裁性和补偿性两种功能。我国的法律中合同法规定,一方不履行或者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合同法则保护了非违约方的权益。
  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功能,指的是违约方违反合同后,对损害进行金钱或其他方面的赔偿,我国主要赔偿的是金钱方面,其他方面也会有。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2.1适用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①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②订约存在欺诈成分,导致合约不成立。③侵害了对方的商业机密。④合约虽然成立但是还没有发挥效力,恶意不办理使合同发挥效力的相关手续。⑤因一方过失而使合同无效或销毁。
  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可以分成两类,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前者还可分为两类明示和默示,后者分为未执行、延迟执行、未完全执行及其他违约。
  2.2责任的发生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只能存在于合约产生效力之前的两个时间段,合同缔约时候与完成合同但未产生效力的时候,在这一流程中,由于没有遵守约定,所犯的错误,而使合同不成立或销毁时,订立合约的人已经花费了时间、金钱和精力去拟定这份合约。违约责任则是在合同产生效力后的阶段产生的,若合同生成但没有起效,就没有义务执行合同,所以就不会存在违约行为,这仅能算是缔约过失责任,只有在合同起效后,才可以来保护非违约人的利益。
  2.3对利益的保护方面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在合同未产生效力、不成立或被销毁时,保护双方的信赖利益,在信赖关系下,通过履行合同,来达到双方的目的。违约责任的重点维护的是合同的双方执行人的执行利益,说的是双方在执行合同时所产生的利益。
  2.4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赔偿的是信赖利益受到的损害,指的是因违约方的过失,而使未违约方的资产减少,以及未违约人本应获得的利益所受到的损失,范围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违约责任是以执行利益赔偿为主要形式,合约生效后,一方不执行合同的义务,致使对方受到严重的损失,执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未违约方获得正常执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利益。该利益指的是正常履行合同时所产生的利益,在违反合同时要对非违约方进行一系列的赔偿。
  2.5责任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具有法律定性的,是在法律的基础上生产出来的,这不仅仅是缔约人之间所订立的承诺,缔约人不能随意选择。而违约责任有约定性,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违约责任也具有法定性,违反合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大多为金钱方面。
  3结束语
  在上述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述以及对两者有区别的地方概述,两者可以说是毫不相同的两种民事责任,从本质上就能来区分,两种责任的产生依据、所维护的利益,赔偿范围等方面都有着区别,对两者的深入了解,对更加充分的维护合同执行人或者契约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有很大的好处,在实践中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吴玮.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J].现代商业.
  [2]徐岚.浅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分[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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