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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人们对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法律地位的认识并不明确。从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起源来看,它的设立与运行具有正当性的权利与权力基础,它的法律地位应定位为管理者、被监督者、服务者和契约主体。国家教育考试机构的发展方向应当是在实现行政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同时,注重考试管理权与实施权的适当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