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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软体家具指全部或部分用弹性材料(如泡沫塑料、棉垫或相关材料)组成、外面覆盖织物或类似织物材料的软体家具,例如沙发、软椅、床垫等。软体家具既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品,也带有一定成分的高科技含量。所以是适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出口产品。家具的大量出口,对促进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特别是对美贸易的发展、保护企业公平竞争、创造就业机会均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在家具法规方面的任何举措,都会给我国家具业的出口带来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上述TBT通报,我国有关方面应给予密切的关注。
制定该法规的负责机构为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通报规定第一阶段先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22日,然后正式起草该法规,法规草案完成后再向WTO进行第二次通报,征求WTO各成员对正式法规草案的评议意见。
为什么软体家具要特别注意防火
美国政府拟议中的法规覆盖的软体家具产品包括最终产品和原材料,即:(1)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其他集会场所和公共住所的、全部或部分用弹性材料(泡沫塑料、棉垫或相关材料)组成的、外面覆盖织物或类似织物材料的软体家具;(2)用于或准备用于生产软体家具的织物或相关材料。
草案中所谓微小明火指诸如火柴、蜡烛、打火机等燃烧时产生的明火。所谓阴燃指由香烟点燃后无火焰的阴燃。
软体家具失火与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通常均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动引燃软体家具导致失火,如扑救不及时,后果将十分严重。但因软体家具失火与森林火灾、地震火灾、工业火灾或电器失火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对较小,因此并非所有国家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在目前情况下重新提起制定软体家具防燃法规,必然有其导因,无论是否与我国家具出口有无直接关系,都应引起我国有关部门和家具出口企业的密切注意。
软体家具在美国的市场情况
据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调查报告,美国生产软体家具的企业共1500多家,1997年估计总装运量为84亿美元,同年进口量为5.5亿美元,总装运量为89亿美元,70%集中在50家最大的企业当中。其余1450家均为小企业。
软体家具的使用寿命一般为15到17年。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统计,正在美国使用中的软体家具约有4亿件。
在美国还有家用软体家具织物制造商100到200家。这个数字包括生产家具面料成品的纺织厂和购买半成品进行印染等再加工的企业。占总数10%的16家企业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
1997年美国的软体家具面料产量为6.655亿平方码,约53%的产品用于住宅用软体家具。进口量仅占2%。家具用面料的53%是合成纤维材料,主要是聚酯、聚烯和尼龙。占约27%垄断地位的是纤维织物,如棉和人造丝。约20%是皮革。
我国是家具出口大国。2002年我国家具总产值为200亿美元,总出口额为55亿美元,50%销往美国。2002年我国坐具如沙发、软椅等总出口额为20.16亿美元,向美国出口的坐具总值为11.32亿美元,占坐具总出口量一半以上。2003年,我国出口美国的坐具为19.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30%,我国另有1亿多美元出口到美国的床垫。2003年我国出口美国的软体家具应是美国1997年全部进口量的3.7倍。我国软体家具市场良好,预计将以30%的幅度呈现继续增长的强势。
虽然软体家具在人们的生活中大量使用,但美国至今没有一项专门法规出台。目前各企业使用的是美国软体家具行动委员会(UFAC)1977年制定的一项自愿性指南。80%的美国上市产品符合该指南要求。根据消费晶安全委员会对1998年因软体家具失火引起火灾损失调查的结果,由阴燃材料引发的为4700万美元,其中340人死亡,730人受伤,财产损失8700万美元,由微小明火引发的为1500万美元,其中80人死亡,350人受伤,财产损失3200万美元。
我国及时发布了TBT通报评议
人世第一年,我国在WTO/TBT、SPS领域所做的对外通报是有目共睹的,2002年我们在TBT方面发出了22项中国技术法规的通报,受到WTO各成员的关注,纷纷针对这些通报提出评议意见,并提出大量的技术询问,我国TBT国家咨询点及时组织处理了这些评议和咨询,受到各国好评。2003年我国向WTO发出了28项TBT通报,处理了来自40多个国家的TBT书面咨询268项,编写信函650件,提供文件515件,共计9007页,口头咨询共150次。所有这些WTO义务的履行,为我国顺利通过年度的过渡性审议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在对WTO其他成员的TBT通报的评议方面,我国是从2003年才做起来的。这项工作,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商务部有关领导和我国常驻WTO使团孙大使的大力支持。在进行评议的工作中,我们严格遵循WTO/TBT协定的基本原则,对照这些原则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才拿得出来,才站得住脚。归纳起来,应注意的有以下几项:
1.根据TBT协定规定的采用国际标准原则,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是否采用了国际标准?如果没有采用,区别有哪些?理由是什么?
2.根据TBT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是否明确了非歧视规定?对所有进口产品成其国内同类产品是否执行同样的规定?
3.根据TBT协定规定的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规定的技术指标是否适当?是否有过高成过严的现象?
4.根据TBT协定规定的等效技术法规原则,如果政策目标相同,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是否可以采用现有的某一成员的技术法规或互为等效技术法规使用?
5.根掘TBT协定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在规定中是否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并给予了专门的考虑?
带着这些考虑,针对美国政府发出的第54号TBT通报,TBT国家咨询点联合中国轻工联合会并中国家具协会对该通报进行了翻译、整理和讨论,并于2003年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了专家组会议。专家们热情参与,努力思考,积极发言,准备了我国拟向美国方面提出的评议意见。大家表示我们要密切关注外国特别是美国、欧盟这样的大市场,通过研讨,一方面我们可以及时了解国际技术发展的最新动向,另一方面我们从中可以学习新的知识。有些规定,我们并不落后,则可以将我们的规定推荐出去,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这样做,有利于我们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制定该法规的负责机构为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通报规定第一阶段先征求各方意见,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22日,然后正式起草该法规,法规草案完成后再向WTO进行第二次通报,征求WTO各成员对正式法规草案的评议意见。
为什么软体家具要特别注意防火
美国政府拟议中的法规覆盖的软体家具产品包括最终产品和原材料,即:(1)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其他集会场所和公共住所的、全部或部分用弹性材料(泡沫塑料、棉垫或相关材料)组成的、外面覆盖织物或类似织物材料的软体家具;(2)用于或准备用于生产软体家具的织物或相关材料。
草案中所谓微小明火指诸如火柴、蜡烛、打火机等燃烧时产生的明火。所谓阴燃指由香烟点燃后无火焰的阴燃。
软体家具失火与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通常均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被动引燃软体家具导致失火,如扑救不及时,后果将十分严重。但因软体家具失火与森林火灾、地震火灾、工业火灾或电器失火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对较小,因此并非所有国家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在目前情况下重新提起制定软体家具防燃法规,必然有其导因,无论是否与我国家具出口有无直接关系,都应引起我国有关部门和家具出口企业的密切注意。
软体家具在美国的市场情况
据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调查报告,美国生产软体家具的企业共1500多家,1997年估计总装运量为84亿美元,同年进口量为5.5亿美元,总装运量为89亿美元,70%集中在50家最大的企业当中。其余1450家均为小企业。
软体家具的使用寿命一般为15到17年。根据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统计,正在美国使用中的软体家具约有4亿件。
在美国还有家用软体家具织物制造商100到200家。这个数字包括生产家具面料成品的纺织厂和购买半成品进行印染等再加工的企业。占总数10%的16家企业占据了80%的市场份额。
1997年美国的软体家具面料产量为6.655亿平方码,约53%的产品用于住宅用软体家具。进口量仅占2%。家具用面料的53%是合成纤维材料,主要是聚酯、聚烯和尼龙。占约27%垄断地位的是纤维织物,如棉和人造丝。约20%是皮革。
我国是家具出口大国。2002年我国家具总产值为200亿美元,总出口额为55亿美元,50%销往美国。2002年我国坐具如沙发、软椅等总出口额为20.16亿美元,向美国出口的坐具总值为11.32亿美元,占坐具总出口量一半以上。2003年,我国出口美国的坐具为19.5亿美元,比上年增加30%,我国另有1亿多美元出口到美国的床垫。2003年我国出口美国的软体家具应是美国1997年全部进口量的3.7倍。我国软体家具市场良好,预计将以30%的幅度呈现继续增长的强势。
虽然软体家具在人们的生活中大量使用,但美国至今没有一项专门法规出台。目前各企业使用的是美国软体家具行动委员会(UFAC)1977年制定的一项自愿性指南。80%的美国上市产品符合该指南要求。根据消费晶安全委员会对1998年因软体家具失火引起火灾损失调查的结果,由阴燃材料引发的为4700万美元,其中340人死亡,730人受伤,财产损失8700万美元,由微小明火引发的为1500万美元,其中80人死亡,350人受伤,财产损失3200万美元。
我国及时发布了TBT通报评议
人世第一年,我国在WTO/TBT、SPS领域所做的对外通报是有目共睹的,2002年我们在TBT方面发出了22项中国技术法规的通报,受到WTO各成员的关注,纷纷针对这些通报提出评议意见,并提出大量的技术询问,我国TBT国家咨询点及时组织处理了这些评议和咨询,受到各国好评。2003年我国向WTO发出了28项TBT通报,处理了来自40多个国家的TBT书面咨询268项,编写信函650件,提供文件515件,共计9007页,口头咨询共150次。所有这些WTO义务的履行,为我国顺利通过年度的过渡性审议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在对WTO其他成员的TBT通报的评议方面,我国是从2003年才做起来的。这项工作,得到了国家质检总局领导、商务部有关领导和我国常驻WTO使团孙大使的大力支持。在进行评议的工作中,我们严格遵循WTO/TBT协定的基本原则,对照这些原则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才拿得出来,才站得住脚。归纳起来,应注意的有以下几项:
1.根据TBT协定规定的采用国际标准原则,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是否采用了国际标准?如果没有采用,区别有哪些?理由是什么?
2.根据TBT协定规定的非歧视原则,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是否明确了非歧视规定?对所有进口产品成其国内同类产品是否执行同样的规定?
3.根据TBT协定规定的避免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原则,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规定的技术指标是否适当?是否有过高成过严的现象?
4.根据TBT协定规定的等效技术法规原则,如果政策目标相同,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是否可以采用现有的某一成员的技术法规或互为等效技术法规使用?
5.根掘TBT协定规定的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原则,对方的技术法规草案在规定中是否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并给予了专门的考虑?
带着这些考虑,针对美国政府发出的第54号TBT通报,TBT国家咨询点联合中国轻工联合会并中国家具协会对该通报进行了翻译、整理和讨论,并于2003年12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召开了专家组会议。专家们热情参与,努力思考,积极发言,准备了我国拟向美国方面提出的评议意见。大家表示我们要密切关注外国特别是美国、欧盟这样的大市场,通过研讨,一方面我们可以及时了解国际技术发展的最新动向,另一方面我们从中可以学习新的知识。有些规定,我们并不落后,则可以将我们的规定推荐出去,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这样做,有利于我们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