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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12条确立了异于传统成年监护之代行意思决定制度的协助决定制度,引发了各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变革.日本为了缩小与《公约》的差距,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并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但该制度的启动仍以限制辨识能力不足之成年人的行为能力为前提,且在具体细节问题上还有待进一步改正.而从比较法的视野审视,奥地利成年监护中期试案中新规定了以合意为基础的意定成年人代理类型,其中详细规定了成立要件、成年代理人的资格与代理终了、代理权的范围及权限防止等重要事项,这为日本改正意定监护制度中授权时意思能力的程度、授权方式与生效、授权内容及对代理人的监督等方面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