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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这一共同身份的认同意识,不仅要从思想上对该身份有共同的认知,还需要从情感以及行动上竭力维护该认知。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我国各民族政治自主性及制度创造性显著增强。但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代,我国现阶段呈现出各民族交流融合加深与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上升并存、反对民族分裂等民族工作成效凸显与局部民族地区暴力活动活跃并存的特征。坚持民族团结与共同富裕是党和国家的一贯原则,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文章分析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以此为基础探究通过渗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方法。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工作
引言
民族区域自治是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民族正确、合理、合法、科学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和民族和平、和谐发展,共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目标共同奋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我国政治、制度、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优势,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各民族平等、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增强各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实现各民族同富裕、促成各民族共同意识等方面的显著优势。作为一种精神动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牢固与稳定需要依靠制度的支撑,为此,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渗透到制度中,能够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的优势
(一)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经过长期的时间与摸索,中国共产党成为各民族政治生活的主导力量,并依靠其强大的生命力,带领各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大起来,切实改善民族群众的生活。追溯我国成立之初,工业十分落后,中国共产党以大无畏精神开辟了我国工业化之路。在攻克一道道关卡后,我国经济建设凸显成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物质及技术基础。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仅扮演着领导的角色,还是各民族力量凝聚的核心力量。“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各民族发展具有极强的内生动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复兴中国的坚持,是中国共产党一心为国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感召力、凝聚力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凝聚各民族信心、帮助各民族实现共同愿景的重要手段。
(二)统筹规划,全面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社会僵化封闭的局面被彻底打破,但在经济市场化、文化多样性的格局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整体运转并未如众多国外政客和学者所说,走向“崩溃”或“解体”。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变化的、流动的,在社会主义总体改革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解释与建构路向,但党的统一领导、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却始终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色,是民族地区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底色。显而易见,具有鲜明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稳定器”。这也就意味着,以国家、中国共产党和民族群众高度统一为特征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确保了国家长治久安,而且成为民族地区改革、稳定和发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纽带。
(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贯的价值取向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邓小平同时表示,可以将“人民群众是否具有集体意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否得到改善”作为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致力于满足各民族群众的发展需求,通过制定一系列民族政策,使全民族人民走向小康之路,实现共同富裕,在这种号召力和影响力下,各民族群众也积极参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纽带的联系下,各民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与国家的关怀,逐步形成对党和国家的情感与态度,继而从行动上主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的体现。
二、通过渗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策略
(一)将马克思主义思想融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
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以共同的思想、文化价值追求、正确历史認知为基础,将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文化观、历史观融入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其一,将马克思主义祖国观中的爱国主义融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通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各民族群众将理性的认知转化为爱祖国、爱集体的具体行动中,以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其二,将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渗透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通过增强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多元文化建设强化各民族群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以凝聚各民族群众的精神力量;其三,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融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引导各民族群众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发展历程,明确国家与民族未来发展方向,以促进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
(二)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镇化
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性是限制各民族之间建立稳定、牢固交流与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只有促进各民族的交流,才能实现思想上的统一、情感上的凝聚、行动上的协同,继而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此,需要持续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镇化,结合各民族人口、土地、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区域自治等实际情况开展民族工作,并将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下沉至基层,深入群众实际了解各民族不同的需求、发展中面对的问题,并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上,个性化制定满足民族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问题的方案。同时要在基层积极开展民族交流活动,促进民族的团结,继而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切实提高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
经济的市场化变革引发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升级,在此期间,受到市场经济的推动,民族地区社会主体之间分化、各民族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态势,进一步引发了民族地区政治机制以及各民族群众政治生活的变化。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不仅改变了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结构,还统一了民族基层经济增长需求、民主及权利观念,提高了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以及权利意识,激发了民族群众具有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及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热情,但也引发了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需求与自身发展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民族问题。为满足民族地区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就需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通过制定一系列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实现各民族的协调发展与共同富裕,继而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物质基础。 (四)建立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性机制
全国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进步是中华民族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各民族的有效交流、思想及价值追求的统一、行动的协同需要依靠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的支撑,唯有注重各民族的交融,健全预防及化解民族矛盾的机制,解决与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才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各民族群众共享现代化、法治化治理的成果。
结束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极强的逻辑关系与内在联系,唯有以制度作保障才能强化各民族对“中华民族”这一共同身份的思想、情感、行为认同;唯有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渗透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才能切实满足民族群众的诉求、化解民族矛盾,使各民族朝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迈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要[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
[6]李俊清.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公共管理导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7]鄂义太,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
[8]丁龙召,李晶主编.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李昱(1992-)汉族,呼伦贝尔学院,助教;
梁辉(1969-)汉族,呼伦贝尔学院,副教授;
孟祥茹(2000-)汉族,呼伦贝尔学院。
呼伦贝尔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网络环境下少数民族大学生文化传承研究”,2020SKYB08.
(呼伦贝尔学院)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工作
引言
民族区域自治是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制度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各民族正确、合理、合法、科学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和民族和平、和谐发展,共享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并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目标共同奋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我国政治、制度、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优势,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各民族平等、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增强各民族凝聚力与向心力、实现各民族同富裕、促成各民族共同意识等方面的显著优势。作为一种精神动力,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牢固与稳定需要依靠制度的支撑,为此,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渗透到制度中,能够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上的优势
(一)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为突出的特点,经过长期的时间与摸索,中国共产党成为各民族政治生活的主导力量,并依靠其强大的生命力,带领各民族站起来、富起来、强大起来,切实改善民族群众的生活。追溯我国成立之初,工业十分落后,中国共产党以大无畏精神开辟了我国工业化之路。在攻克一道道关卡后,我国经济建设凸显成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物质及技术基础。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仅扮演着领导的角色,还是各民族力量凝聚的核心力量。“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各民族发展具有极强的内生动力,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复兴中国的坚持,是中国共产党一心为国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感召力、凝聚力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凝聚各民族信心、帮助各民族实现共同愿景的重要手段。
(二)统筹规划,全面协调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社会僵化封闭的局面被彻底打破,但在经济市场化、文化多样性的格局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整体运转并未如众多国外政客和学者所说,走向“崩溃”或“解体”。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变化的、流动的,在社会主义总体改革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解释与建构路向,但党的统一领导、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却始终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色,是民族地区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底色。显而易见,具有鲜明稳定性和连续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稳定器”。这也就意味着,以国家、中国共产党和民族群众高度统一为特征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仅确保了国家长治久安,而且成为民族地区改革、稳定和发展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力纽带。
(三)坚持人民利益至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贯的价值取向就是坚持人民利益至上。邓小平同时表示,可以将“人民群众是否具有集体意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是否得到改善”作为评价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同时,致力于满足各民族群众的发展需求,通过制定一系列民族政策,使全民族人民走向小康之路,实现共同富裕,在这种号召力和影响力下,各民族群众也积极参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纽带的联系下,各民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与国家的关怀,逐步形成对党和国家的情感与态度,继而从行动上主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势的体现。
二、通过渗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策略
(一)将马克思主义思想融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
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以共同的思想、文化价值追求、正确历史認知为基础,将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文化观、历史观融入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其一,将马克思主义祖国观中的爱国主义融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通过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引导各民族群众将理性的认知转化为爱祖国、爱集体的具体行动中,以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其二,将马克思主义文化观渗透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通过增强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多元文化建设强化各民族群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以凝聚各民族群众的精神力量;其三,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融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引导各民族群众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发展历程,明确国家与民族未来发展方向,以促进各民族团结互助,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
(二)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镇化
少数民族人口的流动性是限制各民族之间建立稳定、牢固交流与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只有促进各民族的交流,才能实现思想上的统一、情感上的凝聚、行动上的协同,继而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此,需要持续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镇化,结合各民族人口、土地、经济发展水平、民族区域自治等实际情况开展民族工作,并将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下沉至基层,深入群众实际了解各民族不同的需求、发展中面对的问题,并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础上,个性化制定满足民族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问题的方案。同时要在基层积极开展民族交流活动,促进民族的团结,继而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切实提高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
经济的市场化变革引发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升级,在此期间,受到市场经济的推动,民族地区社会主体之间分化、各民族的利益诉求呈现出多元化态势,进一步引发了民族地区政治机制以及各民族群众政治生活的变化。经济的市场化发展,不仅改变了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结构,还统一了民族基层经济增长需求、民主及权利观念,提高了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以及权利意识,激发了民族群众具有参与社会政治事务及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热情,但也引发了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需求与自身发展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民族问题。为满足民族地区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就需要加快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切实提高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通过制定一系列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实现各民族的协调发展与共同富裕,继而为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物质基础。 (四)建立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性机制
全国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进步是中华民族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各民族的有效交流、思想及价值追求的统一、行动的协同需要依靠民族团结进步长效机制的支撑,唯有注重各民族的交融,健全预防及化解民族矛盾的机制,解决与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才能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各民族群众共享现代化、法治化治理的成果。
结束语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极强的逻辑关系与内在联系,唯有以制度作保障才能强化各民族对“中华民族”这一共同身份的思想、情感、行为认同;唯有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渗透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才能切实满足民族群众的诉求、化解民族矛盾,使各民族朝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迈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辅导读本[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5.
[3]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要[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
[6]李俊清.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公共管理导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7]鄂义太,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5.
[8]丁龙召,李晶主编.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M].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李昱(1992-)汉族,呼伦贝尔学院,助教;
梁辉(1969-)汉族,呼伦贝尔学院,副教授;
孟祥茹(2000-)汉族,呼伦贝尔学院。
呼伦贝尔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网络环境下少数民族大学生文化传承研究”,2020SKYB08.
(呼伦贝尔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