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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编制“精神损伤的伤害因素参与度评定量表”,并分析量表的临床特征及其与鉴定专家等级评定结果的关系。方法:在全国13家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用该量表进行测评精神损伤因果关系鉴定案例402例,并由鉴定人对这些案件做出“无作用、轻微作用、小部分作用、部分作用、大部分作用、完全作用”6级评定。结果:鉴定专家作出的无作用、轻微作用、小部分作用、部分作用、大部分作用及完全作用在该量表上的划界分值分别为0~10、11~25、26~40、41~60、61~89及90~100。66.9%(81/121)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伤害因素参与度值落在90~100(完全作用)范围;51.3%(20/39)精神分裂症与妄想性障碍及40.9%(9/22)心境障碍的参与度值落在0~10(无作用)范围;59.5%(22/37)神经症性障碍和64.4%(38/59)分离转换性障碍的参与度值落在11~25(轻微作用)及26~40(次要作用)范围;94%(17/18)急性应激反应和72.9%(43/59)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参与度值落在90~100(完全作用)及61~89(主要作用)范围。精神损伤的伤害因素参与度量表的等级划分与鉴定专家做出的因果关系等级评定的总体符合率为91.0%。结论:精神损伤的伤害因素参与度评定量表能较好的反映精神损伤的临床特点及鉴定专家意向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