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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不受侵害时,不能盲目,具体来说要做到“三不要”。
一、不要告错对象。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劳动者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分公司,有的则在营业部工作。对这些劳动者,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该告谁?
比如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代表被派至某商场专柜工作,两年之后发现自己的社保费交纳是空白的。于是一纸诉状把商场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审理查实后,确认商场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商场只是将柜台租赁给厂商,对王某从未承担过劳动关系管理职责,也未支付过任何报酬,显然商场不应承担为王某交纳社保费的义务。
其实上面的例子涉及申诉主体的问题,仲裁申诉不能告错对象。那么,如何才能不告错对象呢?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我在为哪个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信息。如有些外国企业驻我国代表处、办事机构等他们既不是独立法人,也没有独立用工权,因此不是法律上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或裁决后,如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将驳回起诉。
那么王某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在此案中,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专柜的厂商追加为第三人,裁决厂商应当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费。虽然王某的权益最终还是得到了保障,但由于一开始王某告错对象,导致案件审理复杂化,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
二、不要忽视证据。当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除所告的用人单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申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
在仲裁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押金凭据等。由于无法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因此劳动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却无法提供拖欠工资的任何证据;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无法提供考勤卡或加班记录单,只能提供个人记录的加班时间等;要求单位补交少交的社会保险费,却无法提供任何个人完整收入的凭证等。因此,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保存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等凭证十分重要。这也是“未雨绸缪”,提前做好保护自身权益的准备。
三、不能超过申诉时效。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时,除要准备充足的有效证明材料外,还要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申诉时效。当劳动者考虑再三决定到仲裁委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被告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致使自己丧失了维护权益的机会,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的前提条件。有的劳动者不了解劳动争议申请时效60天的法律规定,有的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社保交费基数时发现原单位交费有误,再来提起仲裁为时已晚。当然在仲裁实践中遇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当事人因非本人主观过错导致的障碍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再就是当事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再来申诉的,在计算时效时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该部门的处理时间予以扣除。(季民)
一、不要告错对象。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有的劳动者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分公司,有的则在营业部工作。对这些劳动者,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该告谁?
比如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代表被派至某商场专柜工作,两年之后发现自己的社保费交纳是空白的。于是一纸诉状把商场告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在审理查实后,确认商场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商场只是将柜台租赁给厂商,对王某从未承担过劳动关系管理职责,也未支付过任何报酬,显然商场不应承担为王某交纳社保费的义务。
其实上面的例子涉及申诉主体的问题,仲裁申诉不能告错对象。那么,如何才能不告错对象呢?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了解“我在为哪个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信息。如有些外国企业驻我国代表处、办事机构等他们既不是独立法人,也没有独立用工权,因此不是法律上的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或裁决后,如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将驳回起诉。
那么王某的权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在此案中,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专柜的厂商追加为第三人,裁决厂商应当为王某交纳社会保险费。虽然王某的权益最终还是得到了保障,但由于一开始王某告错对象,导致案件审理复杂化,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
二、不要忽视证据。当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除所告的用人单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申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
在仲裁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押金凭据等。由于无法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因此劳动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比如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差额,却无法提供拖欠工资的任何证据;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但无法提供考勤卡或加班记录单,只能提供个人记录的加班时间等;要求单位补交少交的社会保险费,却无法提供任何个人完整收入的凭证等。因此,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保存诸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等凭证十分重要。这也是“未雨绸缪”,提前做好保护自身权益的准备。
三、不能超过申诉时效。在提起劳动仲裁申诉时,除要准备充足的有效证明材料外,还要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申诉时效。当劳动者考虑再三决定到仲裁委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被告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致使自己丧失了维护权益的机会,因为时效是进入劳动仲裁的前提条件。有的劳动者不了解劳动争议申请时效60天的法律规定,有的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后,在计算社保交费基数时发现原单位交费有误,再来提起仲裁为时已晚。当然在仲裁实践中遇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且委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当事人因非本人主观过错导致的障碍致使无法在申诉时效内申诉的,再就是当事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过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再来申诉的,在计算时效时应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将该部门的处理时间予以扣除。(季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