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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传统审计业务竞争的加剧。扩展业务领域成为注册会计行业生存及发展壮大的必需选择。而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提供了契机。在这种背景下,运用SWOT法对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网誉认证;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244-03
网誉认证(Web Trust)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既定的标准对开展电子商务网站的在线隐私、网站安全措施、保密性、履行交易的可靠性、经营业务与交易诚信、应用保证以及认证机关这七个方面中任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测试,并对符合标准的网站签发电子印章的一种业务。它是伴随着电子商务高速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方鉴证业务,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新的经济及技术环境下所拓展的有别于审计的鉴证业务。
网誉认证业务最早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和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于1997年率先开展,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电子商务在各国的迅猛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继美、加之后,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引入美、加注协的网誉认证“原则和标准”,成为使用“注册会计师电子印鉴”大家族的一员。反观我国,虽然自1997年开展电子商务以来,其规模、形式等已得到巨大的发展,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第三方鉴证服务却没有相应的跟上,导致了网络安全、虚假信息等负面因素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此外,周莉(2010)等人的研究发现,由于发展起步晚,国内的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事业务所)业务项目单一、业务开发拓展能力不强、对财务报表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传统业务的依赖性大。而与事务所依赖于审计业务不同,企业对年度报表审计业务需求的同质性却大于异质性。这就导致了面对审计这一核心业务竞争激烈、边际利润下降严重的情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如果不积极扩展像网誉认证等新业务就无法实现行业自身的“做大做强”。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注会行业拓展业务的需求都对发展注册会计师网誉认证业务提出了要求,且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也陆续有学者和业内人士对我国引入网誉认证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但在实际应用层面,此项业务在我国一直未得到真正的开展。2010年5月1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进行了重新界定,按鉴证业务和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共分两大部分ll大类、262项,并将网誉认证列为指导目录“其他鉴证业务”中的一种。这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无疑是一个新的契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的进行全面的SWOT分析极具现实意义。
1、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的优势
1.1人力资源充足
根据曲云(2003)、孙万欣(2010)等人的文章,与传统的报表审计程序相比,除各项工作具体内容存在区别之外,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网誉认证增加了授予网誉认证电子印章和后续检查复核两项工作。在网誉认证中,如果经过鉴定认为电子商务企业符合网誉认证准则和标准的要求,就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并授予“网誉认证电子印鉴”。授予电子印章后,提供鉴证服务的服务机构必须定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对管理当局声明进行检查复核,并依复核结果更新鉴证报告。只有继续获得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的电子商务企业才能继续持有“网誉认证电子印鉴”。
网誉认证程序上的特点导致它需要有较多熟练掌握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参与鉴证及授予电子印鉴后的追踪、更新原有鉴证结果的工作。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恢复重建至今已有30年,行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不论是行业规模、从业人员素质还是信息技术水平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根据行业诚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全国已有7563家事务所、90883名注册会计师以及近30万人的从业人员。同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08、2009、2010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百强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学历呈升高的趋势,硕士以上学历的注册会计师占比越来越大,而本科(特别是专科)及以下的注册会计师占比越来越小(见表1)。
1.2丰富的鉴证业务经验
虽然与传统的报表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相比,网誉认证业务在流程及内容上有自己的特点,但作为鉴证业务中的一种,它与审计及其他鉴证业务在业务本质上相似,在理论原理上相通。这对于和我国改革开放一起走过三十余年、熟悉我国经济环境、有丰富鉴证经验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无疑是占据了开展网誉认证这一新型业务的先机。
1.3注册会计师独立第三方形象优势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审阅、资产评估的认证服务,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良好声誉,也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第三方形象。专业性和独立性使得其在提供网誉认证服务上具有相应的优势,能让商家、公众及相关管理部门易于接受鉴证的结果。
2、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劣势
2.1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电子商务认识不足
网誉认证服务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业务领域。要开展此项业务,不仅需要专业鉴证技能、IT技术还要对电子商务(如网络购物等)有足够的了解。根据《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对2009年与2010年的网民年龄结构进行统计对比,发现虽然网民年龄有成熟化趋势,但40岁以上的网民占比仍低于20%(具体如下图)。而在这不到20%的40岁以上的网民中,有过电子商务经历的更是低于其他年龄段。
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0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对事务所会计师年龄结构进行统计,分析4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占比情况得表3。由统计情况可以看出,除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4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占比小于10%,所有国内百强所4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占比都大于10%,且有39家百强所4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占比大于50%。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龄分布与网民年龄结构分布的差异,决定了国内事务所对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近的高科技产物的认识的局限性,而对IT审计、网誉认证等涉及信息技术含量较高的业务“兴趣缺乏”甚至“望而却步”,而分析四大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发现其显示出的“年轻化”使它们能对新技术、新事务、新业务有更快的反应和参与的能力。
2.2信息技术能力缺乏
根据孙万欣(2010)等人的研究,网誉认证具有鉴证线索难以追踪、鉴证对象受操作限制、取证不能妨碍网站系统运作难度大、计算机舞弊的隐蔽性等困难。因此,开展网誉 认证业务需要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具备三大方面的专业能力:(1)传统鉴证技能;(2)计算机技能,包括对计算机辅助审查工具的使用、对时实监控计算机技术的了解、对数字通讯加密技术的认识;对数字签名技术的了解等;(3)电子商务相关知识,如对B2B、B2C、C2C等不同电子商务模式区别的了解、对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了解等。
从我国实际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市场化建设及推行较晚,从行业管理者到事务所本身都没有高度重视对具有计算机技能及电子商务知识的复合型注册会计师人才的培养,也没有加强网络、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的后续教育,同时在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中也没有这些方面的知识要求。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知识和能力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复合型优秀鉴证人才在目前十分缺乏。而由国内所的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分布情况,也可以看出我国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龄层次偏大,虽然具有鉴证经验上的优势,但对新技术、新观念、新业务的接受能力不够强。
由此可见,信息技能和知识方面的胜任能力缺乏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网誉认证服务的一大劣势。
3、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机遇
3.1政策支持
近两年为了促进我国注册会计行业发展、推动本土事务所做大做强,各级管理部门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扩大执业领域给与了许多政策上的支持。如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办发[2009]56号文件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又如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中将“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作为5年内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目标之一。
此外,虽然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扩展执业领域时,有鉴证业务和非鉴证的咨询服务可以选择。但安然、世通舞弊案的出现,使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拓展与独立性的冲突,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为了避免开展非鉴证业务对审计等鉴证业务所需独立性的影响,重拾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信心,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诸如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施、资产评估、公正报告和实物投资报告、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管理等非审计服务。
网誉认证业务作为一项其他鉴证业务,与审计等传统鉴证业务一样,需要鉴证服务提供者保持独立性,从而真正做到鉴证的客观、公正。因此,开展网誉认证业务不但不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还有利于提高其独立、公正的专业形象。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会得到各级管理部门的欢迎以及政策上的支持。
除了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性的保持和提高之外,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有利于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更健康,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还可以得到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支持。
3.2巨大的需求市场
网誉认证服务起源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一个国家网誉认证业务的发展前景与该国电子商务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而随着整体经济实力的上升,计算机普及加速,我国的电子商务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而由此产生的网誉认证需求是巨大的。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1年1月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由2002年至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及互联网普及率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57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具体如下图)。
CNNIC的报告还公布了对网络应用行为的统计情况。统计数据显示: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而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也以45.8%和48.2%的年增长率,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
此外,正望咨询2010年5月10日发布的《中国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2010》也显示,2009年全国网购规模达到2670亿元,网购人数达到1.3亿。
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较快增长,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强劲的发展势头。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引发了人们对网上隐私、交易等安全和信息真实性的关注。根据CNNIC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年上半年,有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网络安全的问题仍然制约着中国网民深层次的网络应用发展。调查还发现:89.2%的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担心访问假冒网站;而他们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86.9%的人会选择退出交易。
互联网向商务交易型应用的发展,急需建立更加可信、可靠的网络环境,也迫切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对提供电子商务的企业、网络服务提供商或个人履行交易的可靠性、经营业务与交易诚信、交易安全性等进行鉴证。
4、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挑战
4.1公众对网誉认证认识不足
网誉认证只在国外的部分国家流行,在我国还是个新鲜的事物。社会大众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对其进行了解。而国家各级部门及行业管理组织也没有对网络鉴证业务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通过任何对网誉认证方面的宣传。这些直接导致社会大众对网络鉴证业务极不熟悉。
同时,我国现行主流的购物平台如淘宝、易趣、拍拍网等已建立了基于缺乏独立第三方鉴证情况下的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并被公众及其他电子商务提供者所熟悉并接受。因此,公众对现有交易信用管理机制的熟识和对网誉认证机制的陌生,影响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电子印鉴”的认可,从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此项新业务。
4.2法律、法规等不健全
(1)没有如何具体进行网誉认证的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准则、指南。美国、加拿大等国已经有一套完善的网络鉴证体系与准则,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未颁布《电子商务法》、《网誉认证准则》等对网誉认证业务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我国实施网络鉴证缺乏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执行网络鉴证业务的行为得不到规范。
(2)网络犯罪法律建设不健全。目前,由于网络犯罪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网络犯罪的控制很难。因为还没有加强网络的开发与管理的规范,仅仅是靠一些现有的例如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它们也极不完善。而网络条件下的犯罪是高科技、新技术下的隐蔽型新型犯罪,为此制定专门的法规并对此加以有效控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建立网络犯罪法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网誉认证提供依据和标准。
(3)对电子商务的相关规范也不健全。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4月18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正式对外发布我国电子商务首个行业规范《网络交 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基本义务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未妥善保护客户在线隐私等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和可靠性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强制约束力,
5、总 结
上述的SWOT分析可以通过表3来综合体现。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既有优势也有劣势,既有良好的机遇,也存在很大的挑战。在对形势有了正确的了解和估计以后,对将来的发展提出了下列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5.1构建规与网誉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1)建立电子商务法。我国立法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网络电子商务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考虑前瞻性的需要并参照国际惯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的参与商家、C2C中的较大规模的个人商家必须通过网誉认证,并建立监督机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网络鉴证提供依据。
(2)制定网誉认证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结合AICPA、CICA以及IAASB发布的相关准则和规范,系统地制定一套网誉认证准则、指南和实务公告,以指导我国网誉认证业务的发展。
5.2多层次的战略合作
(1)由于网誉认证的鉴证报告具有特殊性,它是以“注册会计师电子印鉴”的形式存在于被鉴证电子商务提供者的主页上,并通过超链接的形式与电子证书管理机构网站的相关报告相链接。注册会计协会作为行为的管理者,应与权威的电子证书管理机构进行战略合作,由其对所有的鉴证报告进行专门管理,并提供防伪标识,让公众可以通过输入验证码等形式,对阿页上的电子印鉴的真伪进行识别。
(2)与淘宝、易趣、拍拍网、京东商城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战略合作。作为网络购物平台的提供商,淘宝、拍拍网等多采用B2B、B2C、C2C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混合运行的商业模式,而它们在不同模式中的法律及商业义务不同。而正是由于电子商务模式的多元性及审查、鉴定的非专业性,使得“假、冒、伪、劣”问题,成为影响网络交易平台公信力、制约交易平台发展的一大因素。虽然,各大交易平台投入了不小的成本试图解决此类问题,如,淘宝于2009年11月宣布投入1亿元打假,但收效甚微。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是大型事务所与这些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合作,整体承接其网誉认证服务,一方面可以为自己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找到稳定的需求、树立声望;另一方面可以把这些大型的交易服务平台从非核心的审查等流程解脱出来;还可以降低公众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担忧,提高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电子交易的信心和热情;最后还有利于管理部门对此类电子商务进行监管。
(3)事务所与IT技术服务商合作,打造“鉴证能力+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网誉认证服务团队,通过优势互补来弥补注册会计师开展网誉认证服务在网络技术等方面专业胜任能力的缺乏。
参考文献:
[1]张晓娜,CPA服务范围拓展与独立性[J],现代商业,2010,(9)
[2]孙万欣,我国实施网络鉴证业务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1)
[3]周莉,论非审计服务与审计独立性的冲突与协调,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5(10)
[4]曲云,美国、加拿大两园的“网上鉴证业务”,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3,(2)
[5]王曙光,CPA业务拓展与独立性的冲突和协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2,7(4)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1-1
[7]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0,7
[8]正望咨询,中国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R],2010-2010-5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行业;网誉认证;SWOT分析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4-0244-03
网誉认证(Web Trust)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既定的标准对开展电子商务网站的在线隐私、网站安全措施、保密性、履行交易的可靠性、经营业务与交易诚信、应用保证以及认证机关这七个方面中任一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测试,并对符合标准的网站签发电子印章的一种业务。它是伴随着电子商务高速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方鉴证业务,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新的经济及技术环境下所拓展的有别于审计的鉴证业务。
网誉认证业务最早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和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于1997年率先开展,并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电子商务在各国的迅猛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继美、加之后,法国、德国、西班牙、英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陆续引入美、加注协的网誉认证“原则和标准”,成为使用“注册会计师电子印鉴”大家族的一员。反观我国,虽然自1997年开展电子商务以来,其规模、形式等已得到巨大的发展,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第三方鉴证服务却没有相应的跟上,导致了网络安全、虚假信息等负面因素影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此外,周莉(2010)等人的研究发现,由于发展起步晚,国内的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型事业务所)业务项目单一、业务开发拓展能力不强、对财务报表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传统业务的依赖性大。而与事务所依赖于审计业务不同,企业对年度报表审计业务需求的同质性却大于异质性。这就导致了面对审计这一核心业务竞争激烈、边际利润下降严重的情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如果不积极扩展像网誉认证等新业务就无法实现行业自身的“做大做强”。
尽管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注会行业拓展业务的需求都对发展注册会计师网誉认证业务提出了要求,且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也陆续有学者和业内人士对我国引入网誉认证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但在实际应用层面,此项业务在我国一直未得到真正的开展。2010年5月1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0年)》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进行了重新界定,按鉴证业务和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共分两大部分ll大类、262项,并将网誉认证列为指导目录“其他鉴证业务”中的一种。这对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无疑是一个新的契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的进行全面的SWOT分析极具现实意义。
1、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的优势
1.1人力资源充足
根据曲云(2003)、孙万欣(2010)等人的文章,与传统的报表审计程序相比,除各项工作具体内容存在区别之外,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网誉认证增加了授予网誉认证电子印章和后续检查复核两项工作。在网誉认证中,如果经过鉴定认为电子商务企业符合网誉认证准则和标准的要求,就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并授予“网誉认证电子印鉴”。授予电子印章后,提供鉴证服务的服务机构必须定期(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对管理当局声明进行检查复核,并依复核结果更新鉴证报告。只有继续获得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的电子商务企业才能继续持有“网誉认证电子印鉴”。
网誉认证程序上的特点导致它需要有较多熟练掌握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参与鉴证及授予电子印鉴后的追踪、更新原有鉴证结果的工作。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恢复重建至今已有30年,行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不论是行业规模、从业人员素质还是信息技术水平都有了长足的发展。根据行业诚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11月30日,全国已有7563家事务所、90883名注册会计师以及近30万人的从业人员。同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08、2009、2010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百强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学历呈升高的趋势,硕士以上学历的注册会计师占比越来越大,而本科(特别是专科)及以下的注册会计师占比越来越小(见表1)。
1.2丰富的鉴证业务经验
虽然与传统的报表审计、验资等鉴证业务相比,网誉认证业务在流程及内容上有自己的特点,但作为鉴证业务中的一种,它与审计及其他鉴证业务在业务本质上相似,在理论原理上相通。这对于和我国改革开放一起走过三十余年、熟悉我国经济环境、有丰富鉴证经验的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无疑是占据了开展网誉认证这一新型业务的先机。
1.3注册会计师独立第三方形象优势
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审阅、资产评估的认证服务,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良好声誉,也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立第三方形象。专业性和独立性使得其在提供网誉认证服务上具有相应的优势,能让商家、公众及相关管理部门易于接受鉴证的结果。
2、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劣势
2.1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电子商务认识不足
网誉认证服务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业务领域。要开展此项业务,不仅需要专业鉴证技能、IT技术还要对电子商务(如网络购物等)有足够的了解。根据《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对2009年与2010年的网民年龄结构进行统计对比,发现虽然网民年龄有成熟化趋势,但40岁以上的网民占比仍低于20%(具体如下图)。而在这不到20%的40岁以上的网民中,有过电子商务经历的更是低于其他年龄段。
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0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对事务所会计师年龄结构进行统计,分析4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占比情况得表3。由统计情况可以看出,除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4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占比小于10%,所有国内百强所4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占比都大于10%,且有39家百强所40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占比大于50%。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龄分布与网民年龄结构分布的差异,决定了国内事务所对计算机、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新近的高科技产物的认识的局限性,而对IT审计、网誉认证等涉及信息技术含量较高的业务“兴趣缺乏”甚至“望而却步”,而分析四大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发现其显示出的“年轻化”使它们能对新技术、新事务、新业务有更快的反应和参与的能力。
2.2信息技术能力缺乏
根据孙万欣(2010)等人的研究,网誉认证具有鉴证线索难以追踪、鉴证对象受操作限制、取证不能妨碍网站系统运作难度大、计算机舞弊的隐蔽性等困难。因此,开展网誉 认证业务需要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具备三大方面的专业能力:(1)传统鉴证技能;(2)计算机技能,包括对计算机辅助审查工具的使用、对时实监控计算机技术的了解、对数字通讯加密技术的认识;对数字签名技术的了解等;(3)电子商务相关知识,如对B2B、B2C、C2C等不同电子商务模式区别的了解、对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了解等。
从我国实际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市场化建设及推行较晚,从行业管理者到事务所本身都没有高度重视对具有计算机技能及电子商务知识的复合型注册会计师人才的培养,也没有加强网络、计算机技术、电子商务等方面知识的后续教育,同时在注册会计师的考试中也没有这些方面的知识要求。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注册会计师的知识和能力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复合型优秀鉴证人才在目前十分缺乏。而由国内所的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分布情况,也可以看出我国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年龄层次偏大,虽然具有鉴证经验上的优势,但对新技术、新观念、新业务的接受能力不够强。
由此可见,信息技能和知识方面的胜任能力缺乏也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网誉认证服务的一大劣势。
3、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机遇
3.1政策支持
近两年为了促进我国注册会计行业发展、推动本土事务所做大做强,各级管理部门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扩大执业领域给与了许多政策上的支持。如国务院办公厅的国办发[2009]56号文件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会计、审计等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又如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中将“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作为5年内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要目标之一。
此外,虽然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扩展执业领域时,有鉴证业务和非鉴证的咨询服务可以选择。但安然、世通舞弊案的出现,使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的拓展与独立性的冲突,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为了避免开展非鉴证业务对审计等鉴证业务所需独立性的影响,重拾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信心,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注册会计师为审计客户提供诸如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施、资产评估、公正报告和实物投资报告、内部审计外包服务、公司内部管理和人事管理等非审计服务。
网誉认证业务作为一项其他鉴证业务,与审计等传统鉴证业务一样,需要鉴证服务提供者保持独立性,从而真正做到鉴证的客观、公正。因此,开展网誉认证业务不但不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造成负面影响,还有利于提高其独立、公正的专业形象。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会得到各级管理部门的欢迎以及政策上的支持。
除了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独立性的保持和提高之外,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有利于规范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的更健康,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还可以得到发展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支持。
3.2巨大的需求市场
网誉认证服务起源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一个国家网誉认证业务的发展前景与该国电子商务的繁荣程度密切相关。而随着整体经济实力的上升,计算机普及加速,我国的电子商务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而由此产生的网誉认证需求是巨大的。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1年1月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由2002年至2010年,我国网民规模及互联网普及率皆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57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较2009年底提高5.4个百分点(具体如下图)。
CNNIC的报告还公布了对网络应用行为的统计情况。统计数据显示: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而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也以45.8%和48.2%的年增长率,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
此外,正望咨询2010年5月10日发布的《中国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2010》也显示,2009年全国网购规模达到2670亿元,网购人数达到1.3亿。
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较快增长,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强劲的发展势头。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引发了人们对网上隐私、交易等安全和信息真实性的关注。根据CNNIC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0年上半年,有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网络安全的问题仍然制约着中国网民深层次的网络应用发展。调查还发现:89.2%的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担心访问假冒网站;而他们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86.9%的人会选择退出交易。
互联网向商务交易型应用的发展,急需建立更加可信、可靠的网络环境,也迫切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对提供电子商务的企业、网络服务提供商或个人履行交易的可靠性、经营业务与交易诚信、交易安全性等进行鉴证。
4、我国注会行业开展网络鉴证业务的挑战
4.1公众对网誉认证认识不足
网誉认证只在国外的部分国家流行,在我国还是个新鲜的事物。社会大众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对其进行了解。而国家各级部门及行业管理组织也没有对网络鉴证业务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通过任何对网誉认证方面的宣传。这些直接导致社会大众对网络鉴证业务极不熟悉。
同时,我国现行主流的购物平台如淘宝、易趣、拍拍网等已建立了基于缺乏独立第三方鉴证情况下的交易信用管理机制,并被公众及其他电子商务提供者所熟悉并接受。因此,公众对现有交易信用管理机制的熟识和对网誉认证机制的陌生,影响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电子印鉴”的认可,从而制约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此项新业务。
4.2法律、法规等不健全
(1)没有如何具体进行网誉认证的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准则、指南。美国、加拿大等国已经有一套完善的网络鉴证体系与准则,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未颁布《电子商务法》、《网誉认证准则》等对网誉认证业务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我国实施网络鉴证缺乏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执行网络鉴证业务的行为得不到规范。
(2)网络犯罪法律建设不健全。目前,由于网络犯罪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网络犯罪的控制很难。因为还没有加强网络的开发与管理的规范,仅仅是靠一些现有的例如像《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法律,它们也极不完善。而网络条件下的犯罪是高科技、新技术下的隐蔽型新型犯罪,为此制定专门的法规并对此加以有效控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建立网络犯罪法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为网誉认证提供依据和标准。
(3)对电子商务的相关规范也不健全。虽然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4月18日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上正式对外发布我国电子商务首个行业规范《网络交 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基本义务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未妥善保护客户在线隐私等危害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和可靠性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强制约束力,
5、总 结
上述的SWOT分析可以通过表3来综合体现。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既有优势也有劣势,既有良好的机遇,也存在很大的挑战。在对形势有了正确的了解和估计以后,对将来的发展提出了下列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5.1构建规与网誉认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1)建立电子商务法。我国立法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网络电子商务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考虑前瞻性的需要并参照国际惯例,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平台的参与商家、C2C中的较大规模的个人商家必须通过网誉认证,并建立监督机制,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网络鉴证提供依据。
(2)制定网誉认证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结合AICPA、CICA以及IAASB发布的相关准则和规范,系统地制定一套网誉认证准则、指南和实务公告,以指导我国网誉认证业务的发展。
5.2多层次的战略合作
(1)由于网誉认证的鉴证报告具有特殊性,它是以“注册会计师电子印鉴”的形式存在于被鉴证电子商务提供者的主页上,并通过超链接的形式与电子证书管理机构网站的相关报告相链接。注册会计协会作为行为的管理者,应与权威的电子证书管理机构进行战略合作,由其对所有的鉴证报告进行专门管理,并提供防伪标识,让公众可以通过输入验证码等形式,对阿页上的电子印鉴的真伪进行识别。
(2)与淘宝、易趣、拍拍网、京东商城等大型网络购物平台进行战略合作。作为网络购物平台的提供商,淘宝、拍拍网等多采用B2B、B2C、C2C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混合运行的商业模式,而它们在不同模式中的法律及商业义务不同。而正是由于电子商务模式的多元性及审查、鉴定的非专业性,使得“假、冒、伪、劣”问题,成为影响网络交易平台公信力、制约交易平台发展的一大因素。虽然,各大交易平台投入了不小的成本试图解决此类问题,如,淘宝于2009年11月宣布投入1亿元打假,但收效甚微。因此,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是大型事务所与这些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合作,整体承接其网誉认证服务,一方面可以为自己开展网誉认证业务找到稳定的需求、树立声望;另一方面可以把这些大型的交易服务平台从非核心的审查等流程解脱出来;还可以降低公众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担忧,提高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电子交易的信心和热情;最后还有利于管理部门对此类电子商务进行监管。
(3)事务所与IT技术服务商合作,打造“鉴证能力+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网誉认证服务团队,通过优势互补来弥补注册会计师开展网誉认证服务在网络技术等方面专业胜任能力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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