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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目标,赚取最大利润,通常都利用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来规避税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一直是国际上关注的热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如何有效控制这些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让定价税制,成为我国税收征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转让定价定义及其危害入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必然性进行了论述,阐述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并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比较价格法
中图分类号:F8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7-0066-03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税收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对此,各国一般都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而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则是规范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二、转让定价现状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危害。
(一)对我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境,减少了我国正常的应税收入来源, 侵蚀了大量的税基,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由此造成了外资企业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2004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亏损面为51%~55%;2005年的亏损面为42.96%),造成了外商在华投资亏损面大的假象,有可能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的外资引进。
(二)转让定价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转让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的国际收支和市场秩序。造成境内、外企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蚕食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利益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其避税目的, 确定转让定价时往往不考虑中方合作伙伴的利益。中方企业在外方合作者转让定价行为之后可能造成中方实物资产缩水、无形资产消失,出让市场却没能掌握技术,导致国有资产外流等后果。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自建立以来,在转让定价税制的理论、指导原则等方面,税务当局和跨国纳税人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业务往来,应按独立核算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正常交易价格指的是什么样的价格?二是如何判断一项内部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因此,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就成为转让定价税制最大的难点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一直在不断地修正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使之充分体现正常交易原则。
三、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了消除转让定价避税带来的危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效果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有:
(一)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存在缺陷
转让定价调整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问题。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我国规定可以采用比较价格法和比较利润法,从转让定价调整的国内实践来看,比较价格法明显占据了上风。比较价格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他合理方法,这些方法基本上具有了可操作性,而且基本上与国际的通常做法接轨。
(二)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转让定价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对转让定价的方法、方式的规定不够详尽;二是有关纳税人报告和举证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强制性不够;三是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对预约定价程序、具体方法、适用对象、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三)信息资料缺乏,税收情报交换不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能实现有效的税银联网,难以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督、统计;我国税务机关主要依靠商务部门、海关和驻外使领馆等收集国内、国际市场价格资料,但并没有形成一套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信息资料的来源和使用受到很大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尽管税务机关加大了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并逐步建立了国内和国外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但总体上,无论是在制度、管理还是从实施效果上看,目前的状况都不能满足反避税工作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
(四)缺乏顺利实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外部环境
1.在思想上对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反避税与引进外资的关系。有人认为开展反避税工作会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最终会挫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影响就业和经济发展,会得不偿失。这种观点的存在,使反避税工作得不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2.被调查外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对反避税调查存在抵触情绪。
(五)涉外税务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
反避税工作的核心是做好经济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技术性很强,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比较高。不少国家的反避税工作是由会计师、经济分析师、审计师、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小组开展的。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配备80名专职经济分析师,全国有1000多人的专业队伍。我国没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即使设立了涉外税务管理机构,也普遍存在反避税工作经验少、信息化水平不高、专职人员数量不足等现象,难以适应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还比较小
目前,各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我国,由于价格等信息资料缺乏、外部环境不协调、专业审计人员不足等因素的存在,限制了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改进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在转让定价税制及其管理上的不足,给跨国纳税人避税以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在研究转让定价问题时,应从本国实际出发,不仅要考虑国内税制,还要考虑国外税制,不仅要考虑所得税,还应对涉及流转税方面的问题给予足够重视,才能在把握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内在方法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
(一)完善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对各种调整方法要进一步细化,增加对各种方法实际内容的规定,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调整方式及优缺点等,可列明计算公式,并列举一些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正常交易价格的计算和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可比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确定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平交易价格区间作为参照物。当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转让价格位于公平交易价格区间内,视为正常交易价格,不予调整;当转让价格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区间的底线时,才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二)扩大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
一方面,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大企业和外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反避税税务机构,保证业务人员数量,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工作力量。另一方面,应在集中优势力量对大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基础上,将审计的范围扩及中小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价格信息库和跨国公司纳税信息库
建立价格信息库,并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在全国税务系统实现信息的联网和共享,改变过去由于信息不畅所带来的被动状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能针对大型跨国公司建立纳税信息库,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将有利于推动跨国公司税务检查工作的开展,在全国范围内有利于减少跨国公司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降低跨国公司逃税的概率。
(四)在立法中确定纳税人在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中的举证责任
西方国家为维护各自的国际税收权益,先推出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继而又推出预约定价措施。不管是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由于信息不对称,在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跨国公司总是居于主动地位,于是美国税法规定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应由跨国公司负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这场博弈中的劣势处境。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开始效仿,我国也应迅速跟进。
(五)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国际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而转让定价通常就是跨国公司认为制造亏损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我国注册会计师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在审计阶段进行调整,就可以把逃税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
(责任编辑:云馨)
参考文献:
[1] 高白.利润虚亏避税外企怎样在中国赚钱[J].中国社会导刊:经济版 ,2007,(10).
[2] 孙一冰. 利润是如何被转移的[J].中国税务,2007,(11).
[3] 刘威威.价格游戏的背后[J].税务研究,2006,(04).
[4] 李琦.经济全球化下转让定价的特征及我国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02,(02).
Present Situation and Views of Transfer Pricing in China
Hu Zhuojuan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3105)
Abstract:In order to realize their global strategic aims and get maximum profits, transnational linked corporation usually avoid taxation through transfer pricing among corporations. The issue of transfer pricing in linked corporations is always a focus of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opening-up and reform in our country, foreign enterprises develop rapidly. Therefore, how to efficiently control these enterprises in transfer pricing, how to build and improve our existent transfer pricing taxation system become a vital issue in our taxation changing and management. Stating with the meaning and side effects of transfer pricing,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building transfer pricing taxation policy,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in our existent transfer pricing taxation policy, and finally b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Key Words:transfer pricing;taxation management;fixed pricing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比较价格法
中图分类号:F813.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7-0066-03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逐渐增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迅猛发展。跨国公司的出现,对于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国际税收问题,而转让定价则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关键。跨国公司往往利用转让定价来逃避税收,转移财富。对此,各国一般都对转让定价进行必要的规范,而税务部门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调整则是规范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方面。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二、转让定价现状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手段逃避税收负担,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造成了危害。
(一)对我国税收带来的负面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转移出境,减少了我国正常的应税收入来源, 侵蚀了大量的税基,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和流转税方面。由此造成了外资企业亏损面长期居高不下(2004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亏损面为51%~55%;2005年的亏损面为42.96%),造成了外商在华投资亏损面大的假象,有可能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我国的外资引进。
(二)转让定价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转让定价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我国的国际收支和市场秩序。造成境内、外企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蚕食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利益
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其避税目的, 确定转让定价时往往不考虑中方合作伙伴的利益。中方企业在外方合作者转让定价行为之后可能造成中方实物资产缩水、无形资产消失,出让市场却没能掌握技术,导致国有资产外流等后果。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自建立以来,在转让定价税制的理论、指导原则等方面,税务当局和跨国纳税人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业务往来,应按独立核算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正常交易价格指的是什么样的价格?二是如何判断一项内部转让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因此,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就成为转让定价税制最大的难点之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一直在不断地修正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使之充分体现正常交易原则。
三、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及管理存在的问题
为了消除转让定价避税带来的危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毕竟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效果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有:
(一)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存在缺陷
转让定价调整是转让定价税制的核心问题。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我国规定可以采用比较价格法和比较利润法,从转让定价调整的国内实践来看,比较价格法明显占据了上风。比较价格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他合理方法,这些方法基本上具有了可操作性,而且基本上与国际的通常做法接轨。
(二)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转让定价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对转让定价的方法、方式的规定不够详尽;二是有关纳税人报告和举证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强制性不够;三是有关预约定价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对预约定价程序、具体方法、适用对象、保密等方面的规定。
(三)信息资料缺乏,税收情报交换不畅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能实现有效的税银联网,难以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有效的监督、统计;我国税务机关主要依靠商务部门、海关和驻外使领馆等收集国内、国际市场价格资料,但并没有形成一套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信息资料的来源和使用受到很大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避税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尽管税务机关加大了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并逐步建立了国内和国外税收情报交换网络,但总体上,无论是在制度、管理还是从实施效果上看,目前的状况都不能满足反避税工作的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较大差距。
(四)缺乏顺利实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外部环境
1.在思想上对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反避税与引进外资的关系。有人认为开展反避税工作会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最终会挫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影响就业和经济发展,会得不偿失。这种观点的存在,使反避税工作得不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2.被调查外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对反避税调查存在抵触情绪。
(五)涉外税务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足
反避税工作的核心是做好经济分析和可比性分析,技术性很强,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比较高。不少国家的反避税工作是由会计师、经济分析师、审计师、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组成的小组开展的。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配备80名专职经济分析师,全国有1000多人的专业队伍。我国没有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即使设立了涉外税务管理机构,也普遍存在反避税工作经验少、信息化水平不高、专职人员数量不足等现象,难以适应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的需要。
(六)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还比较小
目前,各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我国,由于价格等信息资料缺乏、外部环境不协调、专业审计人员不足等因素的存在,限制了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
四、改进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在转让定价税制及其管理上的不足,给跨国纳税人避税以可乘之机。因此,我们在研究转让定价问题时,应从本国实际出发,不仅要考虑国内税制,还要考虑国外税制,不仅要考虑所得税,还应对涉及流转税方面的问题给予足够重视,才能在把握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内在方法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
(一)完善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对各种调整方法要进一步细化,增加对各种方法实际内容的规定,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调整方式及优缺点等,可列明计算公式,并列举一些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增强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正常交易价格的计算和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可比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确定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平交易价格区间作为参照物。当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转让价格位于公平交易价格区间内,视为正常交易价格,不予调整;当转让价格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区间的底线时,才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二)扩大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
一方面,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大企业和外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反避税税务机构,保证业务人员数量,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工作力量。另一方面,应在集中优势力量对大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基础上,将审计的范围扩及中小企业。
(三)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价格信息库和跨国公司纳税信息库
建立价格信息库,并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在全国税务系统实现信息的联网和共享,改变过去由于信息不畅所带来的被动状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如果国家税务总局能针对大型跨国公司建立纳税信息库,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将有利于推动跨国公司税务检查工作的开展,在全国范围内有利于减少跨国公司偷逃税行为的发生,降低跨国公司逃税的概率。
(四)在立法中确定纳税人在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中的举证责任
西方国家为维护各自的国际税收权益,先推出转让定价反避税措施,继而又推出预约定价措施。不管是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由于信息不对称,在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中,跨国公司总是居于主动地位,于是美国税法规定转让定价或预约定价应由跨国公司负举证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政府在这场博弈中的劣势处境。目前,已有不少国家开始效仿,我国也应迅速跟进。
(五)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国际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时,通常都比较注重对转让定价的调整,而转让定价通常就是跨国公司认为制造亏损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我国注册会计师对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在审计阶段进行调整,就可以把逃税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可以降低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
(责任编辑:云馨)
参考文献:
[1] 高白.利润虚亏避税外企怎样在中国赚钱[J].中国社会导刊:经济版 ,2007,(10).
[2] 孙一冰. 利润是如何被转移的[J].中国税务,2007,(11).
[3] 刘威威.价格游戏的背后[J].税务研究,2006,(04).
[4] 李琦.经济全球化下转让定价的特征及我国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2002,(02).
Present Situation and Views of Transfer Pricing in China
Hu Zhuojuan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Fujian, 363105)
Abstract:In order to realize their global strategic aims and get maximum profits, transnational linked corporation usually avoid taxation through transfer pricing among corporations. The issue of transfer pricing in linked corporations is always a focus of international attention. With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the opening-up and reform in our country, foreign enterprises develop rapidly. Therefore, how to efficiently control these enterprises in transfer pricing, how to build and improve our existent transfer pricing taxation system become a vital issue in our taxation changing and management. Stating with the meaning and side effects of transfer pricing,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building transfer pricing taxation policy,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and deficiencies in our existent transfer pricing taxation policy, and finally buts forward relevant suggestions and solutions.
Key Words:transfer pricing;taxation management;fixed pric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