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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村两委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石,也是村民的领头雁,它的强弱及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近年来,通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加强对村支部的管理,提高了村两委干部的素质,两委会的功能作用进一步得到了发挥,广大群众对两委干部的赞誉度普遍提高,但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今年下半年,村两委多数又要面临换届选举,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非常关注。本文从农村实际出发,探索分析了目前村两委选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村两委选举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75(2007)03-086-02
村两委的工作直接以村民为对象,其工作好坏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目前,大多数村民在村两委选举中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许多外出打工的村民,在选举日也纷纷专程赶回村来投票。当然,也有不少村民,对村事政事缺乏了解,责任心不强,对选举缺乏兴趣和热情,投票较随意,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
一、影响村两委选举的因素分析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发展又不平衡,影响两委选举的原因各地各村也不尽相同,但分析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反差”:
1、参选前积极与当选后消极的反差。部分参与竞选人员在选前表现十分积极,主动作出承诺,千方百计地拉选票,而在当选后要么平平淡淡,要么销声匿迹,有的还做拌脚石,群众反响较大。据调查分析,主要有两类:一是故意性消极。个别村官当选后,或出于私人恩怨,或出于宗派关系,工作消极,甚至拖后腿、捣乱。如某村,村委会主任上台后,雷厉风行,积极实施村庄整治、通村公路等民心工程,而村党支部书记及其它一些村两委干部,不但袖手旁观、消极工作,而且处处捣乱,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被动性消极。如一些村里的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主对参选活动跃跃欲试。虽然这些人的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观念较新,当选可以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他们因为企业正常运转的需要,或出于其它因素,在客观上没有大量精力、时间来顾及村务,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这就出现了富人村官不理政的现象。
2、选举制度超前性与选民民主意识滞后性的反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它推动着农村社会的民主进程,但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式的进程。一方面,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上亟需民主法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又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反映在村委会直选中,不少村民对村委会班子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对候选人素质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的关切或与自己的亲疏远近的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有:
①宗族观念。“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宗族。因此,村民在投票时往往对各个候选人做一番比较和分析,一是看他是不是自己的直系血亲或姻亲;二是看他是否与自己有共同的祖宗;三是看他是否在本村土生土长的,在村里有较深的宗族渊源。
②“官本位”思想。部分村民富起来后,迫切需要参与政事,以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身份,在村务中拥有发言权和决策权,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经济优势竞选村民委员会委员、主任、也就出现了“富人治村”的现象,这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常见。
③选民素质低。部分选民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缺乏热情,认识不到自己的民主权利,对村务漠不关心,认为怎么选都行,谁当选都无所谓,谁给好处多就选谁,有的甚至一包香烟、一桶食用色拉油就能换取一张选票,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3、法律规则的原则性强与可操作性弱的反差。2006年9月1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选举办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一些条款,为今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制保障,但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给基层选举的实际操作带来难度,主要表现在三个焦点问题上:
①选民资格的认定。这是个老问题,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只对选民资格争议处理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选举办法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山搬迁脱贫的农民、年老退休在家的、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工作但又不能在工作单位落户的、城郊结合部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婚嫁女等,他们的人户不一致,但长期居住在某地),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确定。这样把户籍不在本地的村民列为特殊情况,而且其选举权由本村的选举办法来确定,这就具有一定弹性,这种弹性给候选人之间差距相差无几的村带来极大的矛盾、纠纷隐患,双方之间的争论往往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十分激烈。
②候选人素质的把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当地党委和政府在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确定上,根本没有发言权,以致平时表现不好的,甚至触犯法律人员也被确定为候选人或当选,这与希望选出既尊重选民意愿又真正素质好、能力强的村委会干部产生两难矛盾。如浦江县某镇一村的假释人员被选上,这从选举法来讲,他有这种权利,但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来讲,这是让人无法接受的。个别村委会成员还认为我是村民选出来的,你们上级党委、政府也奈何我不得,甩开村支部,抛开乡镇党委、政府,我行我素,以致出现有些村委会干部对抗上级党委、政府的现象。
③违法选举的认定和处罚。违法行为主要有威胁、贿选、破坏选举结构、违反或破坏选举程序,以暴力行为阻碍选举等等。违法的主体有选举委会成员、候选人、选民等。而选举法仅规定了对这些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县、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一规定对于选举违法的认定和处理过于笼统,也不易操作。首先,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没有具体的标准,其中重点是贿选问题。贿选从概念上不难理解,即以钱或物收买选民,干扰选民投票,影响选举的公正性。但是,界限如何确定在选举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有的在选举时承诺其当选后,个人投资几十万元修建公路等公益事业;还有的候选人本人没有参与,但其竞选团人员以钱物拉票等。选民在背后议论纷纷,而一旦组织出面调查取证,站出来作证的极少,难度很大。同时,对一些小物品的性质认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其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是否妥当也是个问题。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民政局属于政府部门,没有法律文书,没有执行力,由其来处理、执行因缺乏司法权威,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度较大。
4、山区村竞选淡漠与平原村竞选激烈的反差。这段时间平原乡镇的一些经济条件好的村就开始出现为竞选铺路的现象,有的村两委干部在处理一些问题上因担心丢选票而缩手缩脚,有的竞选人已在四处游说拉选票。此外,从以往村两委选举的情况来看,平原乡镇的许多村竞选相当激烈,而反观山区村,许多村因大量村民外出、交通不便、经济条件差等因素,竞选村干部不是很强烈,甚至有的不愿当村干部。因此,山区部分村两委换届出现了两大难题:一是缺少村两委的主要领导合适人选。在山区农村,因为许多党员干部外出打工出现了有职的不在其位,在位的难理其政的现象,而且外出的党员大都不愿回村当干部,年轻人也忙于打工无心入党,出现了后继乏人的局面。
二、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要化解村两委选举中的问题,首先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提供法制保障。与此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村民的支持和参与,是搞好两委选举的群众基础。为此,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之前的准备阶段,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都应当把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教育引导广大村民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按照新时期基层干部的标准和条件选择自己的当家人,努力消除宗亲关系的干扰。
2、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从以往选举情况来看,凡领导重视、选举工作人员有责任心又熟悉规程的村,选举较成功;否则,问题较多。事实上我们有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对选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违反或擅自简化操作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提高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对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法律的层面上,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解剖容易出现的问题,制订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规范操作程序,是做好村两委选举的组织保障。
3、循序渐进地搞好村委会的选举。在选举工作中应强化党委、政府的作用,尤其是在候选人的确定上一般应尊重党委、政府的意见,这样搞几届后,待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达到一定程度后,再完全由村民来确定候选人。同时,增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可操作性,对一些具体问题,如贿选的界定、选民资格的认定应该更加明确、更加细化,不能有模糊概念,以便于各级党委、政府实施。此外,还应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不称职的干部排除一切干扰坚决予以撤换,营造一种能上能下的氛围,从而使广大干部时刻绷紧干好工作、为民服务这根弦,逐步消除候选人参选积极、当选后消极,不兑现竞选承诺的现象。
4、合理设置偏远山区村两委的职位。由于一些山区农村的大量劳动力和党员干部外出,导致村两委职位的设置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建议对偏远山区、人口在300人及以下的行政村,先实施村庄撤并,后进行村两委换届选举。这一做法的好处是可减少村两委干部职数、减少驻村干部,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和乡镇负担;有利于中心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使广大村民权益能得到保护。同时,选派适应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利于“三农”事业的乡镇干部到村任职。
关键词:村两委选举 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6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875(2007)03-086-02
村两委的工作直接以村民为对象,其工作好坏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目前,大多数村民在村两委选举中表现出极大的热情,许多外出打工的村民,在选举日也纷纷专程赶回村来投票。当然,也有不少村民,对村事政事缺乏了解,责任心不强,对选举缺乏兴趣和热情,投票较随意,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
一、影响村两委选举的因素分析
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发展又不平衡,影响两委选举的原因各地各村也不尽相同,但分析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反差”:
1、参选前积极与当选后消极的反差。部分参与竞选人员在选前表现十分积极,主动作出承诺,千方百计地拉选票,而在当选后要么平平淡淡,要么销声匿迹,有的还做拌脚石,群众反响较大。据调查分析,主要有两类:一是故意性消极。个别村官当选后,或出于私人恩怨,或出于宗派关系,工作消极,甚至拖后腿、捣乱。如某村,村委会主任上台后,雷厉风行,积极实施村庄整治、通村公路等民心工程,而村党支部书记及其它一些村两委干部,不但袖手旁观、消极工作,而且处处捣乱,给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困难。二是被动性消极。如一些村里的部分个体私营企业主对参选活动跃跃欲试。虽然这些人的能力和素质相对较高,观念较新,当选可以为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他们因为企业正常运转的需要,或出于其它因素,在客观上没有大量精力、时间来顾及村务,履行自己的应尽职责,这就出现了富人村官不理政的现象。
2、选举制度超前性与选民民主意识滞后性的反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带有一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它推动着农村社会的民主进程,但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式的进程。一方面,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情况下,客观上亟需民主法治的深化;另一方面,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又存在较大的滞后性,反映在村委会直选中,不少村民对村委会班子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对候选人素质重要性的认识远远低于对利益的关切或与自己的亲疏远近的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有:
①宗族观念。“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宗族。因此,村民在投票时往往对各个候选人做一番比较和分析,一是看他是不是自己的直系血亲或姻亲;二是看他是否与自己有共同的祖宗;三是看他是否在本村土生土长的,在村里有较深的宗族渊源。
②“官本位”思想。部分村民富起来后,迫切需要参与政事,以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政治身份,在村务中拥有发言权和决策权,他们利用自己手中的经济优势竞选村民委员会委员、主任、也就出现了“富人治村”的现象,这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常见。
③选民素质低。部分选民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缺乏热情,认识不到自己的民主权利,对村务漠不关心,认为怎么选都行,谁当选都无所谓,谁给好处多就选谁,有的甚至一包香烟、一桶食用色拉油就能换取一张选票,实在令人难以理解。
3、法律规则的原则性强与可操作性弱的反差。2006年9月1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选举办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一些条款,为今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制保障,但还有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给基层选举的实际操作带来难度,主要表现在三个焦点问题上:
①选民资格的认定。这是个老问题,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只对选民资格争议处理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选举办法规定选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有特殊情况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山搬迁脱贫的农民、年老退休在家的、大中专毕业生回乡工作但又不能在工作单位落户的、城郊结合部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人员、婚嫁女等,他们的人户不一致,但长期居住在某地),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由本村具体选举办法确定。这样把户籍不在本地的村民列为特殊情况,而且其选举权由本村的选举办法来确定,这就具有一定弹性,这种弹性给候选人之间差距相差无几的村带来极大的矛盾、纠纷隐患,双方之间的争论往往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十分激烈。
②候选人素质的把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而当地党委和政府在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确定上,根本没有发言权,以致平时表现不好的,甚至触犯法律人员也被确定为候选人或当选,这与希望选出既尊重选民意愿又真正素质好、能力强的村委会干部产生两难矛盾。如浦江县某镇一村的假释人员被选上,这从选举法来讲,他有这种权利,但从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来讲,这是让人无法接受的。个别村委会成员还认为我是村民选出来的,你们上级党委、政府也奈何我不得,甩开村支部,抛开乡镇党委、政府,我行我素,以致出现有些村委会干部对抗上级党委、政府的现象。
③违法选举的认定和处罚。违法行为主要有威胁、贿选、破坏选举结构、违反或破坏选举程序,以暴力行为阻碍选举等等。违法的主体有选举委会成员、候选人、选民等。而选举法仅规定了对这些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县、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举报,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这一规定对于选举违法的认定和处理过于笼统,也不易操作。首先,关于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没有具体的标准,其中重点是贿选问题。贿选从概念上不难理解,即以钱或物收买选民,干扰选民投票,影响选举的公正性。但是,界限如何确定在选举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有的在选举时承诺其当选后,个人投资几十万元修建公路等公益事业;还有的候选人本人没有参与,但其竞选团人员以钱物拉票等。选民在背后议论纷纷,而一旦组织出面调查取证,站出来作证的极少,难度很大。同时,对一些小物品的性质认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其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是否妥当也是个问题。因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民政局属于政府部门,没有法律文书,没有执行力,由其来处理、执行因缺乏司法权威,在实际操作当中难度较大。
4、山区村竞选淡漠与平原村竞选激烈的反差。这段时间平原乡镇的一些经济条件好的村就开始出现为竞选铺路的现象,有的村两委干部在处理一些问题上因担心丢选票而缩手缩脚,有的竞选人已在四处游说拉选票。此外,从以往村两委选举的情况来看,平原乡镇的许多村竞选相当激烈,而反观山区村,许多村因大量村民外出、交通不便、经济条件差等因素,竞选村干部不是很强烈,甚至有的不愿当村干部。因此,山区部分村两委换届出现了两大难题:一是缺少村两委的主要领导合适人选。在山区农村,因为许多党员干部外出打工出现了有职的不在其位,在位的难理其政的现象,而且外出的党员大都不愿回村当干部,年轻人也忙于打工无心入党,出现了后继乏人的局面。
二、对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要化解村两委选举中的问题,首先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提供法制保障。与此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村民的支持和参与,是搞好两委选举的群众基础。为此,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之前的准备阶段,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都应当把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有效形式,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教育引导广大村民要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按照新时期基层干部的标准和条件选择自己的当家人,努力消除宗亲关系的干扰。
2、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从以往选举情况来看,凡领导重视、选举工作人员有责任心又熟悉规程的村,选举较成功;否则,问题较多。事实上我们有些领导和工作人员对选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违反或擅自简化操作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提高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对选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法律的层面上,加强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解剖容易出现的问题,制订应急预案,严格执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规范操作程序,是做好村两委选举的组织保障。
3、循序渐进地搞好村委会的选举。在选举工作中应强化党委、政府的作用,尤其是在候选人的确定上一般应尊重党委、政府的意见,这样搞几届后,待村民的思想、政治素质达到一定程度后,再完全由村民来确定候选人。同时,增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可操作性,对一些具体问题,如贿选的界定、选民资格的认定应该更加明确、更加细化,不能有模糊概念,以便于各级党委、政府实施。此外,还应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对不称职的干部排除一切干扰坚决予以撤换,营造一种能上能下的氛围,从而使广大干部时刻绷紧干好工作、为民服务这根弦,逐步消除候选人参选积极、当选后消极,不兑现竞选承诺的现象。
4、合理设置偏远山区村两委的职位。由于一些山区农村的大量劳动力和党员干部外出,导致村两委职位的设置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建议对偏远山区、人口在300人及以下的行政村,先实施村庄撤并,后进行村两委换届选举。这一做法的好处是可减少村两委干部职数、减少驻村干部,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和乡镇负担;有利于中心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使广大村民权益能得到保护。同时,选派适应农村工作,善于做群众工作,有利于“三农”事业的乡镇干部到村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