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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选》诗卷中的“杂拟”一类,一向被看作是以题材为分类系统中的附属或溢出部分.通过对“杂拟”与“杂诗”及“拟乐府”这两个相近门类的比较,能够厘清“杂拟”概念的界定及其用意.“拟乐府”之作仍归入“乐府”门类,而模拟汉魏杂诗的作品却自称“杂拟”一类.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标志着一个文学观念的结点,即始自南朝的诗学上的总结与典范意识确立.从技法来看,“杂拟”类的写作试图恢复汉魏古意并抵御齐梁以来风格的浸淫,体现出许多复古的词汇句法特征.直到唐代,这类诗歌仍参与确立区分与评价五言古诗风格类型的基本标准,由此我们能够重新审视前人关于唐代五言古诗的一些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