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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传销开始单独入罪。立法无疑彰显了严厉惩治传销犯罪的决心,严密了刑事法网,然而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的问题,尤其体现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主要体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如何界定、是否要证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罪是否包括"团队计酬"及入罪的具体情形。为了减少司法实务中的分歧,亟须对一些实践问题做出回应,并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剖析和梳理,以便完善规制传销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