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销的刑法规制——以司法实务为视角

来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pi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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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传销开始单独入罪。立法无疑彰显了严厉惩治传销犯罪的决心,严密了刑事法网,然而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新的问题,尤其体现在当下的司法实务中。主要体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如何界定、是否要证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此罪是否包括"团队计酬"及入罪的具体情形。为了减少司法实务中的分歧,亟须对一些实践问题做出回应,并对相关理论问题进行剖析和梳理,以便完善规制传销犯罪的刑事法律体系。
其他文献
中华书局版《春渚纪闻》第162页录黄丕烈题跋,中有如下之句:盖毛校究系宋本佳者,固当据以见各本之非谬者,亦当存以见各本之是,悉出后人校勘,故余不惮再三覆校也。如此标点,令人难解文意。而书目文献出版社《士礼居藏书题跋记》第139页载此跋,点校竟也全同。钟振振撰《点校本献疑》,论及此则,以为应标点为:盖毛校究系宋本佳者,固当据以见各本之非,谬者亦当存,以见各本之是……如此,大抵可读通,但疑未全决,仍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