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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中,政治结构的“金字塔形”和法律结构的“漏斗形”相互抵触,产生了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在一些基层法院,如果审理的案件涉及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法官会优先适用这些规章或法规;没有政府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才考虑使用行政法规;没有行政法规,才援引宪法和法律。河南省一位中级法院的法官因宣布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反国家的法律无效,被免去法官的职务,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下,才得以恢复原职。
从宪法上看,中国的政治结构呈现出高度自治的状态,地方人大不僅选举产生地方行政机构,而且直接选举产生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与此同时,宪法又赋予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利。中央政府的权力经过立法体制上的过滤,很可能被消解或淡化。这就是每当经济出现严重问题,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时,必须把落实中央政策当作政治任务加以强调的原因。如果不依靠政治的权威,地方权力机关就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宏观调控政策。这一点在房地产领域尤为明显。房地产业的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但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制度性缺陷,不断通过地方立法扩充地方政府的权力,将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变成纯粹的哄抬价格,并通过所谓“城市价值的提升”来擦亮自己的政绩招牌。
因此,今后的改革首先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必须将宪法作为国家改革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任何制度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必须接受宪法的约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成立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制度性违宪案件,将我国立法法和监督法中规定的宪法审查制度具体化,在程序的引导下,全面约束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度违宪行为,采取切实措施捍卫宪法的权威。如果沿袭现在的制度体系,改革越深入,遇到的问题就会越严重。
其次,司法机关必须彻底改变观念,将目前审理案件过程中“先看行政法规,再看法律,最后才援引宪法”的行为彻底纠正过来。应当把宪法作为最基本的判断依据,只有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才考虑援引这些规定。
再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允许司法机关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违反国家宪法的规定,就必须搁置争议,首先将案件提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在此期间,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案件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当前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几乎都是宪政问题。每当改革出现重大困难,依靠现有法律体系不能解决时,政府往往动用组织手段解决政令不通、中央政策难以落实的问题。这是一种威权主义施政理念,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虽然理论上宪法的地位至高无上,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处境十分尴尬,许多情况下,宪法不具有法律的功能,更不具有指引改革的作用。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随着社会各阶层利益分歧的不断增多,整个社会将会呈现不稳定的状态。将宪法中载明的基本权利真正落实到公民手中,这是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中国改革的历史使命。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从宪法上看,中国的政治结构呈现出高度自治的状态,地方人大不僅选举产生地方行政机构,而且直接选举产生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与此同时,宪法又赋予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利。中央政府的权力经过立法体制上的过滤,很可能被消解或淡化。这就是每当经济出现严重问题,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时,必须把落实中央政策当作政治任务加以强调的原因。如果不依靠政治的权威,地方权力机关就有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规避宏观调控政策。这一点在房地产领域尤为明显。房地产业的发展,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但部分地方政府利用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制度性缺陷,不断通过地方立法扩充地方政府的权力,将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变成纯粹的哄抬价格,并通过所谓“城市价值的提升”来擦亮自己的政绩招牌。
因此,今后的改革首先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必须将宪法作为国家改革的基本纲领和总章程。任何制度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必须接受宪法的约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成立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制度性违宪案件,将我国立法法和监督法中规定的宪法审查制度具体化,在程序的引导下,全面约束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制度违宪行为,采取切实措施捍卫宪法的权威。如果沿袭现在的制度体系,改革越深入,遇到的问题就会越严重。
其次,司法机关必须彻底改变观念,将目前审理案件过程中“先看行政法规,再看法律,最后才援引宪法”的行为彻底纠正过来。应当把宪法作为最基本的判断依据,只有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不违反宪法的前提下,才考虑援引这些规定。
再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允许司法机关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司法审查,但是,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发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违反国家宪法的规定,就必须搁置争议,首先将案件提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在此期间,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案件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当前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几乎都是宪政问题。每当改革出现重大困难,依靠现有法律体系不能解决时,政府往往动用组织手段解决政令不通、中央政策难以落实的问题。这是一种威权主义施政理念,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虽然理论上宪法的地位至高无上,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处境十分尴尬,许多情况下,宪法不具有法律的功能,更不具有指引改革的作用。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随着社会各阶层利益分歧的不断增多,整个社会将会呈现不稳定的状态。将宪法中载明的基本权利真正落实到公民手中,这是宪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中国改革的历史使命。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