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是保护物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因而倍受重视。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就此问题的探究也从未停止。其中有关于“恢复原状”问题的争论尤其典型。主要的表现在:“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和由此进一步衍生的:倘如“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它是否独立存在。出于对民法的崇敬和内心的困惑,我结合各家之言和平日所学所悟,对上述两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与分析。并将所得总结写于此文中。
关键词: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独立性
一、引言
长期以来,就“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联,法学泰斗们各抒己见,众说纷纭。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民法过程中多对此存在困惑。相关探究与思考在民法理论界经久未衰,各种思想理论,碰撞,融合。总而观之,争论的焦点有二:一为“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二为“恢复原状”是否为独立的一项物权请求权。一种学说观点是,鉴于我国《民法通则》是在侵权责任之下对其加以规定的,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①另一种学说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完全符合物权请求权的一切特征,其为物权请求权,至于《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侵权责任之中,是因为其并没有承认独立的物权请求权。②还有的学说认为其应属于排除妨害的一种方式,因为没有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将变为极为空虚的请求权。③诚然,我国物权法第36条已明确写明:“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但也不能以此作为“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且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的“铁证”,下文将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属性”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独立性探究”两个方向浅析“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系。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属性
“恢复原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恢复原状指的是恢复权利的原来状态,如修理,返还。广义的恢复原状则包括了狭义的恢复原状及用非货币之等价物填补损害。④学说多反对将“恢复原状”归于物权请求权,而认为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①物权法中规定的恢复原状,包括修理、重做、更换,只是合同义务履行不当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物权的保护方式。在此,我们只要简单的想一想“是谁有义务来修理、重做、更换”这个问题,就可以看出这些义务或责任是基于债权合同而产生的。⑤如我国《合同法》第97条明确记载: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恢复原状”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第15条,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是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难以分开,它是损害赔偿的一种特别实现形式,因为当所有人的所有物因他人的侵害而造成损毁时,再怎么恢复,此物都不可能是原物,而且恢复得方式归根结底都是出钱去修理,更换,重做或其他方式,因此它从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⑥
对于上述观点,本文认为:首先,简单以某项制度所在法条的位置归属来判断其性质是有失妥当的。例如,重作显然不是物权请求权,但却出现在了《物权法》第36条。因此,同样不能径以恢复原状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即认为其必然构成债权请求权。其次,建立完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正是我国民法需要改进的内容。最后,从现实生活中出发,物权请求权基本都是针对侵害或妨害物权行为而行使的保护手段。如“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也是因为行为人侵占所有人的财产或对所有权的行使造成了妨碍吗?那这样是否意味着它们都可以归入债权请求权或者至少将“妨害排除”可以归入债权请求权呢?显然,这些理论并非滴水不漏,不能成为“恢复原状”是债权请求权之观点的有力支撑!
同时,本文反对将恢复原状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特别实现形式。理由如下:损害赔偿,在于赔偿其损害之物的价值,的确房子,车子等可以在损坏之后但未灭失的情形下衡量它的受损程度对应相应的价值,要求赔偿。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被损坏的物品在所有人或占有人心目中的地位是非能用金钱所衡量,所替代的,也并非能用赔偿的金钱再去市场上买来的,如母亲织的毛衣,爱人送的定情信物,祖上传下来的家族宝贝。若对这类物的侵害时可以修补的,而其又无替代物,且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而行为人有能力修补或者受害人有能力修补,则采用修补的方式恢复原状可能对受害人甚至双方经济上情感上都是更有利的,且避免了确定赔偿额所产生的困难。如果明确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受害人可自由在赔偿损害和恢复原状之间作出选择,更有利于维护其物权的圆满。另外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王泽鉴老师所说的“技术贬值”。⑦事实上,遭受毁损之物即便是经过修理,在客观上仍然可能有瑕疵的存在,比如新购买的iphone6在进水后拿去修理,即便修好后也显然不如原来好用,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使用加害人承担修理义务,不能完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可以主张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并存。由此也可见二者并非隶属关系。最后,还有重要的一点,损害赔偿难以替代的在于“承认被害人对恢复原状或价格赔偿有选择权,其主动在于被害人,所有失其保障之顾虑,根本不存在”。⑧因为就公平的角度来说,加害人赔偿物的全部价值以后,在法律上应该取得该物,若受害人又不愿放弃该物,这样通过赔偿某物的价值而取得某物,与受害人的初衷并不相符,而在经济和技术条件都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修补等恢复原状的方式可能对双方来说更为有利。所以无论从现实还是理论的角度出发,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它可以弥补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的不足。从而相辅相成构建较为完善的物权保护体系。 ④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55页
⑤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6月,第446页
⑥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71页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28页
⑧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26页
⑨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27页
⑩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295页
?李少青.《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法制博览,2012年09期
?刘凯湘.“论物上请求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纵》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有限公司出版社,第180页
参考文献:
[1]著作类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4~715页
[2]著作类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7页;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54~155页
[3]论文类刘凯湘.物权请求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4]著作类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55页
[5]著作类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6月,第446页
[6]著作类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71页
[7]著作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28页
[8]著作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26页
[9]著作类辜明安著.《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27页
[10]著作类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295页
[11]论文类李少青.《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法制博览2012年09期
[12]论文类刘凯湘.论物上请求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纵》,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有限公司出版社,第180页
关键词: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独立性
一、引言
长期以来,就“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联,法学泰斗们各抒己见,众说纷纭。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民法过程中多对此存在困惑。相关探究与思考在民法理论界经久未衰,各种思想理论,碰撞,融合。总而观之,争论的焦点有二:一为“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二为“恢复原状”是否为独立的一项物权请求权。一种学说观点是,鉴于我国《民法通则》是在侵权责任之下对其加以规定的,因此恢复原状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①另一种学说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完全符合物权请求权的一切特征,其为物权请求权,至于《民法通则》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侵权责任之中,是因为其并没有承认独立的物权请求权。②还有的学说认为其应属于排除妨害的一种方式,因为没有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将变为极为空虚的请求权。③诚然,我国物权法第36条已明确写明:“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但也不能以此作为“恢复原状”是物权请求权且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请求权的“铁证”,下文将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属性”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独立性探究”两个方向浅析“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之关系。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属性
“恢复原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恢复原状指的是恢复权利的原来状态,如修理,返还。广义的恢复原状则包括了狭义的恢复原状及用非货币之等价物填补损害。④学说多反对将“恢复原状”归于物权请求权,而认为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其主要基于以下理由:①物权法中规定的恢复原状,包括修理、重做、更换,只是合同义务履行不当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物权的保护方式。在此,我们只要简单的想一想“是谁有义务来修理、重做、更换”这个问题,就可以看出这些义务或责任是基于债权合同而产生的。⑤如我国《合同法》第97条明确记载: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恢复原状”明确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第15条,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是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难以分开,它是损害赔偿的一种特别实现形式,因为当所有人的所有物因他人的侵害而造成损毁时,再怎么恢复,此物都不可能是原物,而且恢复得方式归根结底都是出钱去修理,更换,重做或其他方式,因此它从属于损害赔偿请求权。⑥
对于上述观点,本文认为:首先,简单以某项制度所在法条的位置归属来判断其性质是有失妥当的。例如,重作显然不是物权请求权,但却出现在了《物权法》第36条。因此,同样不能径以恢复原状出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即认为其必然构成债权请求权。其次,建立完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正是我国民法需要改进的内容。最后,从现实生活中出发,物权请求权基本都是针对侵害或妨害物权行为而行使的保护手段。如“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也是因为行为人侵占所有人的财产或对所有权的行使造成了妨碍吗?那这样是否意味着它们都可以归入债权请求权或者至少将“妨害排除”可以归入债权请求权呢?显然,这些理论并非滴水不漏,不能成为“恢复原状”是债权请求权之观点的有力支撑!
同时,本文反对将恢复原状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特别实现形式。理由如下:损害赔偿,在于赔偿其损害之物的价值,的确房子,车子等可以在损坏之后但未灭失的情形下衡量它的受损程度对应相应的价值,要求赔偿。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被损坏的物品在所有人或占有人心目中的地位是非能用金钱所衡量,所替代的,也并非能用赔偿的金钱再去市场上买来的,如母亲织的毛衣,爱人送的定情信物,祖上传下来的家族宝贝。若对这类物的侵害时可以修补的,而其又无替代物,且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而行为人有能力修补或者受害人有能力修补,则采用修补的方式恢复原状可能对受害人甚至双方经济上情感上都是更有利的,且避免了确定赔偿额所产生的困难。如果明确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受害人可自由在赔偿损害和恢复原状之间作出选择,更有利于维护其物权的圆满。另外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王泽鉴老师所说的“技术贬值”。⑦事实上,遭受毁损之物即便是经过修理,在客观上仍然可能有瑕疵的存在,比如新购买的iphone6在进水后拿去修理,即便修好后也显然不如原来好用,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使用加害人承担修理义务,不能完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可以主张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并存。由此也可见二者并非隶属关系。最后,还有重要的一点,损害赔偿难以替代的在于“承认被害人对恢复原状或价格赔偿有选择权,其主动在于被害人,所有失其保障之顾虑,根本不存在”。⑧因为就公平的角度来说,加害人赔偿物的全部价值以后,在法律上应该取得该物,若受害人又不愿放弃该物,这样通过赔偿某物的价值而取得某物,与受害人的初衷并不相符,而在经济和技术条件都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修补等恢复原状的方式可能对双方来说更为有利。所以无论从现实还是理论的角度出发,恢复原状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它可以弥补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的不足。从而相辅相成构建较为完善的物权保护体系。 ④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55页
⑤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6月,第446页
⑥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71页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28页
⑧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26页
⑨辜明安.《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27页
⑩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295页
?李少青.《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法制博览,2012年09期
?刘凯湘.“论物上请求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纵》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有限公司出版社,第180页
参考文献:
[1]著作类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3页;侯利宏“论物上请求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6),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4~715页
[2]著作类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127页;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54~155页
[3]论文类刘凯湘.物权请求权研究,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4]著作类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55页
[5]著作类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6月,第446页
[6]著作类尹田.《物权法理论评析与思考》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71页
[7]著作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28页
[8]著作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26页
[9]著作类辜明安著.《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27页
[10]著作类马俊驹.余延满主编,《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295页
[11]论文类李少青.《论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法制博览2012年09期
[12]论文类刘凯湘.论物上请求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纵》,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有限公司出版社,第1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