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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基[2020]14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修订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调整完善当地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于2020年1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