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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境内销售给农民的农业机械产品(见附件一)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