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制度化3I模型

来源 :中国标准导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lunalle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企业如何满足国家监管要求(即满足内外合规)成为近几年的研究热点,也是企业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新制度理论以及信息安全的相关文献梳理,提出信息安全制度化3I(识别、履行和内化)模型。
  关键词: 信息安全 制度化 合法化
  Information Security Institutionalization 3I Model
  Xie Zongxiao, Lin Runhui
  ( Business School, Nankai University )
  Abstract: How to react to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that is, to meet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mpliance) has become a hotspot in recent years. Based on neo-institutional theory and information security literature, information security institutionalization 3I model (Iden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and Internalization) is proposed.
  Key words: information security, institutionalization, legitimation
  1 信息安全制度化的概念
  解决信息安全问题主要通过两种途径:通过部署安全类IT系统,或者发布信息安全制度加强管理。很长时间以来,信息安全业界都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错误认识,到现在,业界至少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单纯的技术几乎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在现有的英文文献中,无论是场域(field)层次的“体制化”,还是组织层次的“合法化”,都统称为制度化。首先,这不符合中文语境,在汉语中,我们并不习惯用一个词汇包括不同的层次。宏观的制度化,实际上平时我们理解为“体制化”,只有在微观层次,我们才习惯用“制度化”词汇。这种情形在信息安全领域中也存在,例如,在GB/T 22080—2008 / ISO/IEC 27001:2005中,policy,在指战略性问题时,如整体的信息安全方向或目标,翻译为“方针”,在指细节问题时,如防火墙的配置等,翻译为“策略”。在GB/T 23694—2013 / ISO Guide 73:2009中,policy则被翻译为更本土化的“政策”。其次,从微观的角度观察组织行为,对制度化/体制化与制度化/合法化进行恰当的区分不但必要,甚至不可或缺,如图1 所示。
  值得指出的是,制度具有合法化功能。组织与个体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个体自诞生开始,就具备某种形式的天然的合法性,组织却没有。或者说,剥夺个体生命需要强理由,但是组织恰好相反,其存在需要强理由。
  高绩效与合法性是使组织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那么,什么样的组织是合法的?这就取决于组织所面临的制度环境。组织内部制度必须适应其外部制度环境,否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此时,组织调整内部结构的过程绝对不是或不仅仅是追求效率,而是为了使组织合法或“看起来合法”。在追求合法性的过程中,就产生了“合法化”。从这个角度讲,宏观层次的制度化与体制化同义,而微观层次的制度化则与合法化同义。在本文的讨论中,尤其是以部署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ISMS)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为例,“制度化”与“合法化”是同义词。
  2 基于NIST风险管理层级的3I模型
  风险在信息安全中有重要的位置,甚至可以说,信息安全围绕风险展开。几乎在所有的信息安全标准中,风险评估都作为基础性手段而存在。NIST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1)发布的所有信息安全标准基本依据风险管理层级展开,并定义为“风险管理框架(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RMF)”,RMF不但在NIST发布的标准中频繁出现,在其他 文献中引用率也很高,甚至被称为“NIST Approach(NIST方法)”。
  风险管理层级在NIST SP800-392)中定义,一经发布,便成为信息安全业界最为重要的框架模型之一。风险管理层级在任务分解上设计了从治理层到管理层,最后到控制层的清晰逻辑,具体如图2所示。
  图2 NIST风险管理层级框架图
  虽然“治理”和“管理”在管理学情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1],但是在本文中,我们不再单独区分,而是笼统地描述为信息安全管理。在信息安全领域,多数文献大多也遵循了这样的惯例,例如,ISO/IEC 27014:2013一般被列入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族(ISO/IEC 27000标准族)中。
  在已有的文献的基础上,尤其是Kostova & Roth[2]根据内外部合法性提出了制度化(或合法化)的两个过程3):履行(Implementation)与内化(Internalization)。但是这两个过程并没有覆盖组织制度化的所有过程,因此,我们在此基础上加上另一个过程:识别(Identification),形成信息安全制度化的3I模型(Identification,Implementation,Internalization),3I模型如图3所示。
  图3 信息安全制度化的3I(1+2)模型
  “履行”是指组织对于自身合法性的外部表达,“内化”是指内部制度的真正付诸实施。在实践中,最常见的外部表达方式就是设计满足监管制度要求的内部制度,例如,在ISO/IEC 27001:2013中要求组织必须有信息安全协调机构,其外在的表达方式就是正式公布的相关文件,而组织按照正式公布的文件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构的过程就是内化。可见,站在组织的视角,履行的过程更关注内外部制度的一致性,内化的过程更偏重制度的实施。   “识别”是指组织选择合法性的路线,并据此确定部署的环境的全过程。例如,国内的组织在选择信息安全解决方案时,面临两种广泛应用的最佳实践:以ISO/IEC 27001:2013为代表的ISMS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在确定整体战略4)之后,无论采用哪一种实践,组织都要识别组织的情境(context),并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以确定组织的安全要求(requirement)。
  相对而言,履行与内化的两个过程联系更为紧密,且存在更多的交叉,识别过程则相对独立,因此我们称3I模型为(1+2)的过程,并没有呈现完全并列的关系。在下文中的图4显示了这三者相互关系的不同。
  3 信息安全制度化3I模型应用实例
  详细的ISMS部署过程,请见参考文献[3]和[4],本文中不再详细讨论。图4给出了以ISMS部署为例与信息安全制度化3I模型进行了对应。其中,合规性的选择过程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过程都可以列入“识别”,ISMS的体系设计过程和文件编写过程,可以列入“履行”,这个阶段主要关注从标准要求到组织内部制度,试运行的过程以及持续改进可以列入“内化”,这个阶段主要关注内部制度的落地。
  事实上,在实践中,信息安全制度化3I模型中的识别过程也有更高的通用性,例如,组织在部署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无论是选择以ISO/IEC 27001:2013为代表的ISMS还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都要有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与图4进行对比,图5给出了以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为示例的信息安全制度化3I模型。
  4 小结
  3I模型是信息安全制度化的概念模型,主要针对为获取信息安全合法性而进行的制度化过程。虽然提出的情境主要起源于ISO/IEC 27001:2013的部署和认证,但是信息安全制度化3I模型依然具有一定的普适性。限于篇幅,我们在后续的文章中会继续以ISMS为例分析更详细的过程。
  3)原文在描述implementation与internalization时,用的是两个维度,高度概念化的最佳实践认证过程(例如ISO 9000)存在明确的先后顺序,当然实施过程不见得能区分得非常清楚。
  4)这种选择,一般认为是战略性选择。例如,在GB/T 22080—2008 / ISO/IEC 27001:2005的总则(pp.4)中很明确地指出“采用(adoption)ISMS应当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
  谢宗晓,周常宝. 信息安全治理及其标准介绍[J]. 中国标准导报,2015(10):38-40,45.
  Kostova T, Roth K. Adoption of an organizational practice by subsidiaries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institutional and relational effects [J].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2002, 45(1):215-233.
其他文献
4月22日,欧盟委员会对我国生产的“BESTTOY”牌木制玩具车发出消费者警告。本案的通报国为德国,此次通报的产品为红色木制玩具车,浅色车轮并以金属铆钉固定。  此次召回原因为:玩具车轮的金属铆钉镍释放量过高,测量值高达2.63μg/cm2每周。超过了《欧盟REACH法规》中对镍及其化合物的技术要求,《REACH法规》中明确指出镍及其化合物的释放量必须低于0.5μg/ cm2每周。因为镍具有强致敏
9月1日,南质检总局牵头组织的2015年全国“质量月”活动肩动仪式在山东青岛隆重举行。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启动仪式现场宣布全国“质量月”活动启动。质检总局副局长陈钢、山
日前,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奇瑞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捷豹路虎汽车”)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自2016年11月11日起,召回以下部分汽车,共计34162辆:  (一)2013年4月30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生产的2014~2015年款进口路虎揽胜极光汽车,数量为33346辆;  (二)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1月9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