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以《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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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我国《合同法》第134条相关规定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填补了我国多年来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漏洞和空白。该司法解释第35条首次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中的取回权,但有关取回权的性质、意义、行使方式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The Interpretations on the Applicable Legal Issues in the Trial of Dispute over the Sale and Purchase Contract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ale and Purchase Contract”) drastically revised and perfecte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4 of the “Contract Law” in our country, filling in the ownership over the years Keep the loopholes and gaps in the system. Article 35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for the first time established the right of retrieval in the system of reservation of title. However, the nature, significance and mode of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retrieval still need to be further explo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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