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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宝万事件中,宝能系资管计划经过优先—劣后安排,偏离了信托调整框架,以《资产管理合同》约束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宝能与资管计划管理人通过契约安排让渡投票权,实现表决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应为有效。我国资管监管制度的滞后性和不统一,导致结构化资管计划用于上市收购可能存在掩盖实际控制人、监管机制失灵和诱发系统性风险等问题。建议厘清资管计划的法律属性、扩大"证券"范围、加强跨机构监管等完善对资管计划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