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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对水资源费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笔者就水资源费是由水资源开发利用特性决定的附加费用的补偿等问题进行探讨。水资源费不同于水费、税收,而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特性决定的附加费用的支出,属间接成本性质。水费和水资源费是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关系,而水源工程建设和其它经济开发则不属于附加劳动支出的费用补偿问题,不应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范围。为达到节约用水,确保有限的水资源特续开发利用,提高水的价值观,在征收水资源费时应包括:(1)用于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基础工作和科研工作的支出;(2)水资源保护措施和地下水补源、回灌等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