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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网购某商品时,留下了我所在小区的具体收货门牌号和联系电话。可快递员图省事,加上之前确实有快递员将包裹放在小区门卫室,由客户前去领取的现象。因此,快递员没有与我联系,直接将我的包裹放在了小区门卫室。事后,因包裹丢失,我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将包裹放在门卫室也表明已经将包裹送达,即使存在不当,由于系快递员私自违反派件流程所致,故我只能找快递员索赔。请问,快递公司的說法正确吗?
读者 黄桂纯
快递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快递公司违反了自身的义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在你已经留下具体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的情况下,快递员没有联系你或将你的包裹送到指定的地址,属于违反对应义务。同时,快递员之举属于履行职务,决定了快递公司必须为其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没有代收包裹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签收快递包裹是业主自己的事,小区门卫或物业公司没有代收的权利或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即在你不予认可由门卫代收包裹的行为的情况下,若包裹丢失,则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 颜东岳)
读者 黄桂纯
快递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快递公司违反了自身的义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也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即在你已经留下具体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的情况下,快递员没有联系你或将你的包裹送到指定的地址,属于违反对应义务。同时,快递员之举属于履行职务,决定了快递公司必须为其行为负责。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没有代收包裹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即签收快递包裹是业主自己的事,小区门卫或物业公司没有代收的权利或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即在你不予认可由门卫代收包裹的行为的情况下,若包裹丢失,则快递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