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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捐是解放前夕在部分解放区临时征收的一个税种,过去在解放区没有开征过,建国后不久废改。华中解放区在1949年4月开征,它主要是在城镇征收。征收分四等,征收对象主要是营业用房和出租房。税额大体仍按国统区旧制,但减免范围和幅度较大。
[关键词]房捐 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8-0032-01
一、房捐的征收范围
1949年4月,渡江战役胜利结束之后,税源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和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大部省区都沿用旧税制,实行过去在解放区没有开征过的税种。房捐即为其中之一。房捐是在工商业较集中的城镇,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捐税。它的主要负担原则是,营业用房高于住家用房,出租房屋高于自住房屋,街市门面房屋高于背街后巷房屋。
房捐在工商业集中城镇开征的原则各行政区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具体征收范围却有不同。苏北行署规定:按照税制精神,城乡均应征收,但乡村地基已纳公粮,目前只在商业集中的地区开征。所谓商业较集中地区,暂以缴纳营业料照税一百家左右之市镇为限。同年8月又作了变更,指出:过去规定的征收一百家牌照税者为起征标准,现据各地反映不能机械执行,而应以当地商业情况与人民生活情况为原则。皖南区以聚住户数为标准,在商业繁盛之市镇,规定居民聚居在二百户以上者,即行开征。开征的城镇,有贵池、至德、石台、太平、大通、青阳、南陵、繁昌、当涂、泾县、郎溪、宣城等县。苏南区规定从7月份起凡在本区工商业较集中之城镇房屋,一律征收房捐,其征收范围由各县市政府拟定呈报行署核准。皖北区征收房捐的城市暂定为田家庵、阜阳、界首、毫州、巢城、三河、宿县、六安、合肥、蚌埠、安庆等11处。指定合肥、安庆、蚌埠市立即试办,其他各专区可找重点试办一处,吸取经验,然后在各城市举办,以免走弯路。
二、房捐标准和计算依据
房捐标准是根据出租与自用、营业用房与背街巷等不同情况制定的,各区的征税标准不同,计算依据也不一致。
苏北区和皖南区的房捐分为四等计算:苏北区营业用房屋出租者,按全年租额征收14%,自用者比照邻近同等房屋一般全年租额估计,征收11%;住家用房屋出租者,按全年租额征收7%,自用者,比照邻近同等房屋一般全年租额估计,征收4%。皖南区出租营业房屋按租金课以20%,自用营业房屋,按其现值课以2‰;出租住房按租金课以10%,自用住房按其现值课以l‰。
苏南区的房捐标准分为商铺用、工厂用和住户用三种:商铺用房屋,为其标准租金14%;工厂用房屋,为其标准租金10%;住户用房屋,出租者为其标准租金8%,自用者为标准租金6%。皖北区的计算依据是出租与自用两种:出租房屋按租金额征收15%,自用房屋征收8%。苏北区对自住房屋采取估租的方法征收房捐,原因有二:一方面是伪政府对自用房屋系用估价的方法征收,但根据泰州市调查材料,自用房屋估价征收,其应纳捐额很多高于出租者。为切实保证自用房屋之负担低于出租房屋之精神,故采用估租办法。另一方面,所谓估价,房屋的标准也很难确定,因为房屋连带地皮,常受市面繁荣与否及供求关系等决定价格的,对房屋的真实所值很难估计。其次,房屋新旧不同,折旧标准亦难确定。根据以上情形,估价不如估租的好,故决定用估租办法。
三、房捐的减免
各地房捐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在减免范围和幅度上却有不同。其中规定比较全面的是苏北区,它规定的免征范围是:政府的公产、学产;无收益的慈善团体、公私立学校、文化机关、庵、观、寺、院等之自用房屋;住家用之草房;破壞不堪之房屋;无人居住或使用之空房,但时间不足半月者,不得免征;新建房屋免征1年;在解放战争期间遭受战争摧毁重建之房屋,免征2年。
苏北区还规定,凡生活贫困无力缴纳房捐,由邻近居民3人以上证明,经征收机关查明属实者,得予减征或免征。军、烈属按应纳捐额,减轻1/2,工属减轻l/3。
四、房捐的征收
房捐的纳税义务是产权所有人。自住房屋由住户缴纳,出租房屋由承租人代缴,抵付房租,这是各个地区的共同规定。但苏南区规定对租约定明房捐由承租人负担者,可依照其约定。关于房租的征收期限,大部分地区的房捐是按季征收。皖北区是按季评定,分月征收。皖南区是按季计征。为了负担的公平合理,各地区组织房捐评议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议等级,由征收机关核准执行。
由于租金收益约定的代价种类不同,房捐计算也有区别,如皖南行署规定:收益以货币计算。非货币或采行变相租金者,依下列办法处理:1.以实物为租金者,按征收时市价折合人民币计征。2.租金外附加押金者,计算押金之利息,加入租金内为出租收益总额。3.约定于一定时期内取得某项建筑物或设备作租金者,应按当时物价估定该项建筑物或设备之价格,以定约期限,按季平均计征之。
各解放区房捐的开征,大大增加了各解放区的财政收入,有利地支援了全国的解放战争。
【参考文献】
[1]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中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长编[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
[3]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房捐 征收
[中图分类号]F81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8-0032-01
一、房捐的征收范围
1949年4月,渡江战役胜利结束之后,税源重点由农村转向城市,根据中共中央和华东局关于接管江南城市的指示,大部省区都沿用旧税制,实行过去在解放区没有开征过的税种。房捐即为其中之一。房捐是在工商业较集中的城镇,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捐税。它的主要负担原则是,营业用房高于住家用房,出租房屋高于自住房屋,街市门面房屋高于背街后巷房屋。
房捐在工商业集中城镇开征的原则各行政区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具体征收范围却有不同。苏北行署规定:按照税制精神,城乡均应征收,但乡村地基已纳公粮,目前只在商业集中的地区开征。所谓商业较集中地区,暂以缴纳营业料照税一百家左右之市镇为限。同年8月又作了变更,指出:过去规定的征收一百家牌照税者为起征标准,现据各地反映不能机械执行,而应以当地商业情况与人民生活情况为原则。皖南区以聚住户数为标准,在商业繁盛之市镇,规定居民聚居在二百户以上者,即行开征。开征的城镇,有贵池、至德、石台、太平、大通、青阳、南陵、繁昌、当涂、泾县、郎溪、宣城等县。苏南区规定从7月份起凡在本区工商业较集中之城镇房屋,一律征收房捐,其征收范围由各县市政府拟定呈报行署核准。皖北区征收房捐的城市暂定为田家庵、阜阳、界首、毫州、巢城、三河、宿县、六安、合肥、蚌埠、安庆等11处。指定合肥、安庆、蚌埠市立即试办,其他各专区可找重点试办一处,吸取经验,然后在各城市举办,以免走弯路。
二、房捐标准和计算依据
房捐标准是根据出租与自用、营业用房与背街巷等不同情况制定的,各区的征税标准不同,计算依据也不一致。
苏北区和皖南区的房捐分为四等计算:苏北区营业用房屋出租者,按全年租额征收14%,自用者比照邻近同等房屋一般全年租额估计,征收11%;住家用房屋出租者,按全年租额征收7%,自用者,比照邻近同等房屋一般全年租额估计,征收4%。皖南区出租营业房屋按租金课以20%,自用营业房屋,按其现值课以2‰;出租住房按租金课以10%,自用住房按其现值课以l‰。
苏南区的房捐标准分为商铺用、工厂用和住户用三种:商铺用房屋,为其标准租金14%;工厂用房屋,为其标准租金10%;住户用房屋,出租者为其标准租金8%,自用者为标准租金6%。皖北区的计算依据是出租与自用两种:出租房屋按租金额征收15%,自用房屋征收8%。苏北区对自住房屋采取估租的方法征收房捐,原因有二:一方面是伪政府对自用房屋系用估价的方法征收,但根据泰州市调查材料,自用房屋估价征收,其应纳捐额很多高于出租者。为切实保证自用房屋之负担低于出租房屋之精神,故采用估租办法。另一方面,所谓估价,房屋的标准也很难确定,因为房屋连带地皮,常受市面繁荣与否及供求关系等决定价格的,对房屋的真实所值很难估计。其次,房屋新旧不同,折旧标准亦难确定。根据以上情形,估价不如估租的好,故决定用估租办法。
三、房捐的减免
各地房捐减免政策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在减免范围和幅度上却有不同。其中规定比较全面的是苏北区,它规定的免征范围是:政府的公产、学产;无收益的慈善团体、公私立学校、文化机关、庵、观、寺、院等之自用房屋;住家用之草房;破壞不堪之房屋;无人居住或使用之空房,但时间不足半月者,不得免征;新建房屋免征1年;在解放战争期间遭受战争摧毁重建之房屋,免征2年。
苏北区还规定,凡生活贫困无力缴纳房捐,由邻近居民3人以上证明,经征收机关查明属实者,得予减征或免征。军、烈属按应纳捐额,减轻1/2,工属减轻l/3。
四、房捐的征收
房捐的纳税义务是产权所有人。自住房屋由住户缴纳,出租房屋由承租人代缴,抵付房租,这是各个地区的共同规定。但苏南区规定对租约定明房捐由承租人负担者,可依照其约定。关于房租的征收期限,大部分地区的房捐是按季征收。皖北区是按季评定,分月征收。皖南区是按季计征。为了负担的公平合理,各地区组织房捐评议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议等级,由征收机关核准执行。
由于租金收益约定的代价种类不同,房捐计算也有区别,如皖南行署规定:收益以货币计算。非货币或采行变相租金者,依下列办法处理:1.以实物为租金者,按征收时市价折合人民币计征。2.租金外附加押金者,计算押金之利息,加入租金内为出租收益总额。3.约定于一定时期内取得某项建筑物或设备作租金者,应按当时物价估定该项建筑物或设备之价格,以定约期限,按季平均计征之。
各解放区房捐的开征,大大增加了各解放区的财政收入,有利地支援了全国的解放战争。
【参考文献】
[1]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中国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长编[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
[3]黄天华.中国税收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