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赋予国际刑事案件调查、起诉权的检察官,在国际刑事法院运作程序中是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对于国际刑事犯罪的惩治起着关键性作用.其组织和功能上的特点是:审检合署的机构设置;"检警一体"的功能结构;在检察事务和内部管理上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受刑事预审法庭的司法审查等.但在检察官行使职权时,存在与相关国家主权协调,克服直接调查取证可能遇到的障碍,以及合理对待国际政治因素对刑事检控的影响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