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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适用上的现实困境,表明其并未达到预期的刑法目的与规制效果。为充分激活其刑法的功效与价值,一方面,应当对其进行审慎的教义检视,以消解其在法益理解、规范推导与主体判定上的诸多迷惑;另一方面,还应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适用做更为宏观的演绎推导,从而协调对经济犯罪的一体化保护,这就需要在整个经济犯罪法益保护的框架下为其适用做出合理架构与区隔,并在宏观的规范适用立场上妥善地解决规制范围的扩张与资格刑的实践方向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