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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诞生了,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典,开辟了档案事业崭新的里程。1997年,我市唯一一部地方性档案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颁布,为首都档案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5周年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颁布15周年,落实《北京市档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本刊结合以“弘扬档案文化,践行北京精神”为主题的第四届档案馆日活动,广泛开展以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本期将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为大家讲解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人事、婚姻档案,档案的开放利用,档案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剖析档案违法案例。今后我们还将陆续讲解档案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逐步形成尊重档案法律、崇尚档案法律、遵守档案法律、维护档案法律的良好氛围,为首都首善之区争创一流档案工作业绩保驾护航。
人事、婚姻档案
1、个人对其人事档案是否享有民事权利?
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均不可随意处置。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并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
2、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的,其档案应如何处置?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3、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档案保存单位是否还有保存员工人事档案的义务?
档案保存单位建立、保管、流转、移交人事档案是基于国家的人事管理要求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工作单位(档案保存单位)仍负有妥善保管档案的义务和根据需要进行流转和移交档案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一方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另一方面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违反前述义务给职工个人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赔偿。
4、因人事档案丢失产生的争议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仲裁的途径解决?
因人事档案丢失产生的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仲裁的途径解决,如因档案保存单位的过错导致档案丢失进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5、婚姻登记档案指什么?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档案开放利用
1、新中国第一部档案法是何时颁布施行的?
新中国第一部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
2、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3、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是什么?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要经过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
4、国家对利用档案的收费范围有何规定?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其他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5、国家对利用档案的收费项目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利用档案的收费项目包括:(1)复制费:可细分为工本费、档案保护费;(2)证明费;(3)咨询服务费。
北京市档案馆对于馆藏档案提供利用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利用档案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4】510号)规定执行。
6、市和区县档案馆是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和各区县档案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级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本的查阅复制服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可在市和各区县档案馆查阅政府信息。
档案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
1、如果发现档案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向哪些机构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市档案局举报电话:85194582。
2、北京市对于举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何种奖励?
根据《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举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对于能够据实举报、积极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3、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额度是多少?
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五种行为的,可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涂改、伪造档案的;
(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25周年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颁布15周年,落实《北京市档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本刊结合以“弘扬档案文化,践行北京精神”为主题的第四届档案馆日活动,广泛开展以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普及工作。本期将采用图文结合的方式为大家讲解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人事、婚姻档案,档案的开放利用,档案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剖析档案违法案例。今后我们还将陆续讲解档案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提高全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逐步形成尊重档案法律、崇尚档案法律、遵守档案法律、维护档案法律的良好氛围,为首都首善之区争创一流档案工作业绩保驾护航。
人事、婚姻档案
1、个人对其人事档案是否享有民事权利?
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均不可随意处置。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并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流转和移交。
2、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的,其档案应如何处置?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3、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档案保存单位是否还有保存员工人事档案的义务?
档案保存单位建立、保管、流转、移交人事档案是基于国家的人事管理要求和规定,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原工作单位(档案保存单位)仍负有妥善保管档案的义务和根据需要进行流转和移交档案的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一方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另一方面要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因违反前述义务给职工个人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赔偿。
4、因人事档案丢失产生的争议能否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仲裁的途径解决?
因人事档案丢失产生的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仲裁的途径解决,如因档案保存单位的过错导致档案丢失进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属于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5、婚姻登记档案指什么?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档案开放利用
1、新中国第一部档案法是何时颁布施行的?
新中国第一部档案法是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
2、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组织凡是持有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有提供利用义务的单位不得以非法借口拒绝提供利用。
3、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是什么?
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我国各级国家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要经过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我国负责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外国组织或个人来华的接待单位的主管部门。
4、国家对利用档案的收费范围有何规定?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上级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其他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生产建设或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活动以及进行汇编出版等有经济收益的一切机关和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5、国家对利用档案的收费项目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利用档案的收费项目包括:(1)复制费:可细分为工本费、档案保护费;(2)证明费;(3)咨询服务费。
北京市档案馆对于馆藏档案提供利用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利用档案收费的通知》(京发改【2004】510号)规定执行。
6、市和区县档案馆是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和各区县档案馆已经成为各级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级政府机关公开信息的纸质和电子文本的查阅复制服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人持有效证件,可在市和各区县档案馆查阅政府信息。
档案违法行为举报及查处
1、如果发现档案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向哪些机构进行举报?
举报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市档案局举报电话:85194582。
2、北京市对于举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何种奖励?
根据《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对举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办法》,对于能够据实举报、积极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3、哪些档案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额度是多少?
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五种行为的,可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 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 涂改、伪造档案的;
(4) 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 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