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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问题是大部分企业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其典型的表现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往往是决策层的政策、指令在下达过程中层层被稀释,到达执行层的时候已经淡如白开水,于是决策层哀叹: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甚至连下都得不到。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呢?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没有解决好在管理理念中严与宽的辩证关系。
诚然,“以人为本”、善待员工是每一个老板和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做到的本分之事,否则他就不会得到拥戴,只可能出现威压下的暂时服从,而靠这种服从是做不好工作的。
然而,何为真正的“以人为本”呢?“以人为本”做法千千万万,究其根本可归结为“仁”。何为仁?仁是不是无原则地对员工、下属施以“宽仁”之心,对其错误抱以“事出有因”的态度,认为“礼有经,亦有权”,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呢?
韩非子曰: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郑国的子产也曾对他的继任者游吉说:火性严,人鲜灼,水性懦,人多溺。这两句话鲜明地指出了刑罚与禁令、宽与严之间的关系。
首先说刑罚与禁令。放眼观之,大部分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严,然而在管理上却为何依旧不尽人意呢?往往有这种情况:某名员工违反了某项规章制度,其领导准备给予相应的处罚,于是该员工为自己的行为予以解释、申辩,领导一听觉得确有道理,或者该员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于公司或部门卓有劳绩,于是“宽仁”之心油然泛起,通权达变以“下不为例”的方式处理,于是乎皆大欢喜,上以仁心自矜,下则以辩才自赏。此种方式,可能偶一为之尚可,长此以往必然造成企业或部门的纲纪废弛和管理混乱。
实事求是地说,任何一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要愿意都可以找到若干理由,甚至某些理由还“冠冕堂皇”。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是为了违反制度而去违反制度,而都是因为某项制度对其私利或貌似的“公利”造成了阻碍,为了规避这些阻碍才去违反制度。那么怎样做到只是“偶一为之”而不是“长此以往”呢?笔者认为很难,且不提“因人废法”尺度很难掌握,即便是管理者有自己明确的尺度,然而今天许张三,明天不许李四,则员工之间嫌隙生矣,上下之间怨怼生矣。因“仁术”而生怨怼,这种局面对于一个管理者来说恐怕是始料未及的,且与其施“仁术”的初衷也南辕北辙。
由此看来,管理者在执行制度时“礼有经,亦有权”这六个字是务必要摒弃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管理者因自己的“宽仁”之心造成企业或部门纲纪废弛,那么等待这个企业或部门的只有一个结果:企业被市场淘汰,部门被企业裁撤或整顿。一旦发生这种状况,员工或下属将不得不面对失业的窘境或者一个新的管理者更加严厉的管理,此时此刻试问“仁心”何在呢?
以下笔者再试论宽为仁还是严为仁的问题。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先叙述一个案例。笔者所供职的公司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极为悲惨的交通事故:父亲轧死了自己两岁多的亲生女儿!
这位父亲是一名物流公司执行货运班车任务的司机,货运班车有规定的发车和到达时间以及规定的行驶路线,而这条路线正好经过其岳母家。有一天,该司机擅自更改任务路线去岳母家探望孩子,由于班车的到达时间有严格的规定,他只在岳母家待了不到30分钟就匆匆发动车子赶路,他需要在路上加速行驶把这30分钟抢回来。然而忙中出错,两岁多的女儿追爸爸跑出家门,因孩子个子小他没有发现,卡车的右前轮从孩子的胸部轧过,孩子当场死亡。
此次事故中,驾驶员擅自更改路线回家办私事固然难辞其咎,然而该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对在途车辆掌控不严恐怕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试想,如果该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严格管理,使驾驶员视违反规章制度为畏途,不敢稍越雷池,又怎会发生擅改线路,回家办私事这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呢?
再由此事深思:一个驾驶员在执行班车任务,车上满载着客户价值不菲的货物擅自更改线路办私事,置公司信誉、客户的货物安全于不顾,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而能做出这种行为的员工绝不可能是第一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这种员工或下属,笔者认为管理者应在其犯规的初期阶段即犯小过时即采取严厉的手段予以处罚,如果这样做能使员工、下属避免犯严重的错误,受到真正严厉的处罚,那么这种做法算不算“仁术”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商鞅主张对轻微的犯规行为予以严重的处罚,其目的是用刑罚消灭刑罚,而不是残民以逞,由此看来商鞅的严刑峻法其实也是一种“仁术”。正如子产对游吉所说:火性暴烈,人只要一靠近就会被灼伤,因此人们一遇到火就会远远的躲开,所以被火烧死的人较少;而水性软懦,人们愿意亲近它,并容易对其疏于防备,所以溺毙于水中的人较多。
笔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管理者应该做“火”而不是“水”,火虽貌似暴烈但伤人无多,实乃“大仁”;水虽貌似软懦,或可谓“小仁”,却时常陷人于阱,无怪乎古人尝云:夫“小仁”乃“大仁”之贼也,信夫!
当今之世,国家安定昌盛,商海之中大小企业纵横捭阖,皆以生存和发展为第一要务,因一念之差一时之误而致邦毁国灭,企业为商海大潮所吞没者并不鲜见,是故,笔者认为此时企业应行申韩之法,以求固本强邦。而当今之企业多有摒申韩之法而行孔孟之道而求企业发展壮大者,笔者认为无异于缘木求鱼。观点对错,祈请方家指正。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呢?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是没有解决好在管理理念中严与宽的辩证关系。
诚然,“以人为本”、善待员工是每一个老板和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做到的本分之事,否则他就不会得到拥戴,只可能出现威压下的暂时服从,而靠这种服从是做不好工作的。
然而,何为真正的“以人为本”呢?“以人为本”做法千千万万,究其根本可归结为“仁”。何为仁?仁是不是无原则地对员工、下属施以“宽仁”之心,对其错误抱以“事出有因”的态度,认为“礼有经,亦有权”,采取“下不为例”的处理方式呢?
韩非子曰: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郑国的子产也曾对他的继任者游吉说:火性严,人鲜灼,水性懦,人多溺。这两句话鲜明地指出了刑罚与禁令、宽与严之间的关系。
首先说刑罚与禁令。放眼观之,大部分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严,然而在管理上却为何依旧不尽人意呢?往往有这种情况:某名员工违反了某项规章制度,其领导准备给予相应的处罚,于是该员工为自己的行为予以解释、申辩,领导一听觉得确有道理,或者该员工在工作中一贯表现良好,于公司或部门卓有劳绩,于是“宽仁”之心油然泛起,通权达变以“下不为例”的方式处理,于是乎皆大欢喜,上以仁心自矜,下则以辩才自赏。此种方式,可能偶一为之尚可,长此以往必然造成企业或部门的纲纪废弛和管理混乱。
实事求是地说,任何一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只要愿意都可以找到若干理由,甚至某些理由还“冠冕堂皇”。这是因为,任何一个人都不是为了违反制度而去违反制度,而都是因为某项制度对其私利或貌似的“公利”造成了阻碍,为了规避这些阻碍才去违反制度。那么怎样做到只是“偶一为之”而不是“长此以往”呢?笔者认为很难,且不提“因人废法”尺度很难掌握,即便是管理者有自己明确的尺度,然而今天许张三,明天不许李四,则员工之间嫌隙生矣,上下之间怨怼生矣。因“仁术”而生怨怼,这种局面对于一个管理者来说恐怕是始料未及的,且与其施“仁术”的初衷也南辕北辙。
由此看来,管理者在执行制度时“礼有经,亦有权”这六个字是务必要摒弃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管理者因自己的“宽仁”之心造成企业或部门纲纪废弛,那么等待这个企业或部门的只有一个结果:企业被市场淘汰,部门被企业裁撤或整顿。一旦发生这种状况,员工或下属将不得不面对失业的窘境或者一个新的管理者更加严厉的管理,此时此刻试问“仁心”何在呢?
以下笔者再试论宽为仁还是严为仁的问题。在阐述这个问题之前先叙述一个案例。笔者所供职的公司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极为悲惨的交通事故:父亲轧死了自己两岁多的亲生女儿!
这位父亲是一名物流公司执行货运班车任务的司机,货运班车有规定的发车和到达时间以及规定的行驶路线,而这条路线正好经过其岳母家。有一天,该司机擅自更改任务路线去岳母家探望孩子,由于班车的到达时间有严格的规定,他只在岳母家待了不到30分钟就匆匆发动车子赶路,他需要在路上加速行驶把这30分钟抢回来。然而忙中出错,两岁多的女儿追爸爸跑出家门,因孩子个子小他没有发现,卡车的右前轮从孩子的胸部轧过,孩子当场死亡。
此次事故中,驾驶员擅自更改路线回家办私事固然难辞其咎,然而该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管理不善,对在途车辆掌控不严恐怕是更深层次的原因。试想,如果该单位的车辆管理人员严格管理,使驾驶员视违反规章制度为畏途,不敢稍越雷池,又怎会发生擅改线路,回家办私事这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呢?
再由此事深思:一个驾驶员在执行班车任务,车上满载着客户价值不菲的货物擅自更改线路办私事,置公司信誉、客户的货物安全于不顾,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而能做出这种行为的员工绝不可能是第一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这种员工或下属,笔者认为管理者应在其犯规的初期阶段即犯小过时即采取严厉的手段予以处罚,如果这样做能使员工、下属避免犯严重的错误,受到真正严厉的处罚,那么这种做法算不算“仁术”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商鞅主张对轻微的犯规行为予以严重的处罚,其目的是用刑罚消灭刑罚,而不是残民以逞,由此看来商鞅的严刑峻法其实也是一种“仁术”。正如子产对游吉所说:火性暴烈,人只要一靠近就会被灼伤,因此人们一遇到火就会远远的躲开,所以被火烧死的人较少;而水性软懦,人们愿意亲近它,并容易对其疏于防备,所以溺毙于水中的人较多。
笔者认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管理者应该做“火”而不是“水”,火虽貌似暴烈但伤人无多,实乃“大仁”;水虽貌似软懦,或可谓“小仁”,却时常陷人于阱,无怪乎古人尝云:夫“小仁”乃“大仁”之贼也,信夫!
当今之世,国家安定昌盛,商海之中大小企业纵横捭阖,皆以生存和发展为第一要务,因一念之差一时之误而致邦毁国灭,企业为商海大潮所吞没者并不鲜见,是故,笔者认为此时企业应行申韩之法,以求固本强邦。而当今之企业多有摒申韩之法而行孔孟之道而求企业发展壮大者,笔者认为无异于缘木求鱼。观点对错,祈请方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