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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们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最基本的政策导向。保障性住房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将近十年的时间。十年里,这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致力于改善我国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是党和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真实写照。十年里我们的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上由于发展时间短,相关制度细则的确定还不完善等多方面的原因,尤其是在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上,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商榷。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立;良好;退出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2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是指“在低收入家庭入住保障性住房若干年后,当其不再具备居住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时,如何才能顺利的实行退出机制,使其退出保障性住房,拥有其自己的房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是我们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必要选择和关键策略。只有真正做到建立了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才能真正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就保障性住房如何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展开进一步的探究,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列问题和矛盾,积极探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的方法和策略。
一、我國现有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广大居民的真实收入数据的掌握和核实缺乏必要的准确性和明确度
众所周知,衡量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是否享有进入保证性住房的权利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然而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全面的个人或家庭收入衡量、评价系统,工资单上的可见数额之外的灰色收入这类等都无法计入在内。这种情况的后果是直接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一些拥有相对高收入的家庭因为工资单上显示的数目较少而享有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权,真正低收入的家庭享受保障的资源被不公正的分割,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却始终无法得到必要的救济,那么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现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二)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惩罚措施力度明显不够
目前我们国家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拥有一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但是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范畴上,导致我国目前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工作进行的并不理想,一些根本不符合居住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的家庭仍旧住着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仍旧普遍存在。没有法律就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力,政府在纠正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后,政府的后续保障性措施不完善,广大居民面临着巨大的购房压力
保障性住房能够及时解决低收入家庭的燃眉之急,让他们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足够的空间栖身,但是保障性住房有一个最大的临时性表现在,一旦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就要遵循相应的退出机制从房地产市场上独立购置自己的房产,搬出保障性住房,居高不下的房价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大的压力,所以,有一些家庭宁愿居住在条件不是太好的保障性住房内也不愿意自己购置房产,这也是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进行的并不完善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良好退出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居民收入数据核查制度,保证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一旦符合保障性住房入住条件的居民入住到保障性住房里面,各个部门就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收入数据统计系统,定期核查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居民的日常收入,根据住户的收入状况及时作出政策调整,确保每一个低收入的家庭都能够享受到保障住房的带来的便利和优待。对那些收入明显提高已经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的家庭也要及时督促其购置自己的房产,配合政府收回保障性住房,从而造福更多的居民。
(二)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得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度拥有国家的强制执行力做后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方面的总原则。在这之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是基础。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是相关的执法部门运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来保障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正常、顺利、高校进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杜绝保障性住房流于中、高等收入家庭的撒手锏。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得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度拥有国家的强制执行力做后盾。
(三)加大诚信申报原则和义务的宣传力度,确保我们国家保障住房的退出机制等够落到实处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广大居民中间宣传诚信申报原则也是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深入理解并支持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意义所在。因此我们应该加大诚信申报原则和义务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如实上报收入情况,确保我们国家保障住房的退出机制等够落到实处,切实为老百姓服务。
(四)倡议并且支持收入已经取得明显改善的家庭推出保障性住房购置自己的房产
保障性住房能够及时解决低收入家庭的燃眉之急,让他们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足够的空间栖身,但是保障性住房有一个最大的临时性表现在,一旦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就要遵循相应的退出机制从房地产市场上独立购置自己的房产,搬出保障性住房,居高不下的房价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大的压力。鉴于此种情况,国家相关部门要出台一系列相关的优待政策,倡议和支持收入已经取得明显改善的家庭推出保障性住房购置自己的房产。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在价格上作出让步,让广大居民真正体会到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政策的好处。
(五)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处罚措施,对破坏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具体规定的住户进行严厉的惩罚
我国目前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工作进行的并不理想,一些根本不符合居住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的家庭仍旧住着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仍旧普遍存在。没有法律就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力,政府在纠正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处罚措施,对破坏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具体规定的住户进行严厉的惩罚。对通过虚报瞒报实际收入以获取保障性住房继续使用资格的手段拒绝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一经查实,立即给与严厉处罚,立即没收其保障性住房,取消一定年限的申请资格,另一方面,将骗租人的基本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向社会曝光,同时将该不良记录记入个人的诚信档案。
(六)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对全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使用者的基本信息,确保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顺利落实
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的基本信息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出来,包括具体地址、面积、分配情况、住户信息等向全社会公开,让市民及时了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情况,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确保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顺利落实。
结语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低收入家庭一旦取得了保障性的经济适用房便想终身拥有,变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据可靠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经济适用房投资仅仅占房产总投资的3%,90平米以下的房产,根据国家目标要达到所有房屋的70%以上,目前却仅仅占了30%,远远未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供求失衡,供不应求依然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市场的一大难题,不完善的退出机直接制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供求结构严重失衡,影响广大居民的权益。所以致力于建设一套完善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杰.城市居民住房解决方案——理论与国际经验[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侯永亮.关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计划的浅析[J].山西建设,2009(35).
[3]尼古拉斯·巴尔(英),著.郑秉文,穆怀中,译.福利国家经济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4]赵红艳,施琳琳.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瑞典、美国、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借鉴[J].城市开发,200(06).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立;良好;退出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2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是指“在低收入家庭入住保障性住房若干年后,当其不再具备居住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时,如何才能顺利的实行退出机制,使其退出保障性住房,拥有其自己的房产。”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是我们国家解决民生问题的必要选择和关键策略。只有真正做到建立了完善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才能真正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就保障性住房如何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展开进一步的探究,通过分析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列问题和矛盾,积极探求进一步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的方法和策略。
一、我國现有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广大居民的真实收入数据的掌握和核实缺乏必要的准确性和明确度
众所周知,衡量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是否享有进入保证性住房的权利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然而在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全面的个人或家庭收入衡量、评价系统,工资单上的可见数额之外的灰色收入这类等都无法计入在内。这种情况的后果是直接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一些拥有相对高收入的家庭因为工资单上显示的数目较少而享有保障性住房的居住权,真正低收入的家庭享受保障的资源被不公正的分割,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却始终无法得到必要的救济,那么政府的保障性住房政策实现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就无法实现。
(二)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惩罚措施力度明显不够
目前我们国家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的实际运行情况拥有一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但是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的范畴上,导致我国目前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工作进行的并不理想,一些根本不符合居住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的家庭仍旧住着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仍旧普遍存在。没有法律就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力,政府在纠正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之后,政府的后续保障性措施不完善,广大居民面临着巨大的购房压力
保障性住房能够及时解决低收入家庭的燃眉之急,让他们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足够的空间栖身,但是保障性住房有一个最大的临时性表现在,一旦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就要遵循相应的退出机制从房地产市场上独立购置自己的房产,搬出保障性住房,居高不下的房价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大的压力,所以,有一些家庭宁愿居住在条件不是太好的保障性住房内也不愿意自己购置房产,这也是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进行的并不完善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良好退出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居民收入数据核查制度,保证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度的公平、公正性
一旦符合保障性住房入住条件的居民入住到保障性住房里面,各个部门就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收入数据统计系统,定期核查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居民的日常收入,根据住户的收入状况及时作出政策调整,确保每一个低收入的家庭都能够享受到保障住房的带来的便利和优待。对那些收入明显提高已经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的家庭也要及时督促其购置自己的房产,配合政府收回保障性住房,从而造福更多的居民。
(二)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得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度拥有国家的强制执行力做后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方面的总原则。在这之中,有法可依是前提,是基础。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是相关的执法部门运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来保障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正常、顺利、高校进行的关键。同时也是杜绝保障性住房流于中、高等收入家庭的撒手锏。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得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度拥有国家的强制执行力做后盾。
(三)加大诚信申报原则和义务的宣传力度,确保我们国家保障住房的退出机制等够落到实处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广大居民中间宣传诚信申报原则也是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深入理解并支持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意义所在。因此我们应该加大诚信申报原则和义务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和自觉性,如实上报收入情况,确保我们国家保障住房的退出机制等够落到实处,切实为老百姓服务。
(四)倡议并且支持收入已经取得明显改善的家庭推出保障性住房购置自己的房产
保障性住房能够及时解决低收入家庭的燃眉之急,让他们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能够有一个足够的空间栖身,但是保障性住房有一个最大的临时性表现在,一旦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就要遵循相应的退出机制从房地产市场上独立购置自己的房产,搬出保障性住房,居高不下的房价对他们来说是比较大的压力。鉴于此种情况,国家相关部门要出台一系列相关的优待政策,倡议和支持收入已经取得明显改善的家庭推出保障性住房购置自己的房产。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出面在价格上作出让步,让广大居民真正体会到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政策的好处。
(五)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处罚措施,对破坏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具体规定的住户进行严厉的惩罚
我国目前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工作进行的并不理想,一些根本不符合居住保障性住房的入住条件的家庭仍旧住着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仍旧普遍存在。没有法律就缺乏必要的强制执行力,政府在纠正保障性住房的资格的时候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处罚措施,对破坏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具体规定的住户进行严厉的惩罚。对通过虚报瞒报实际收入以获取保障性住房继续使用资格的手段拒绝交付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一经查实,立即给与严厉处罚,立即没收其保障性住房,取消一定年限的申请资格,另一方面,将骗租人的基本情况通过报纸、网络等各种形式向社会曝光,同时将该不良记录记入个人的诚信档案。
(六)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对全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使用者的基本信息,确保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顺利落实
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的基本信息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出来,包括具体地址、面积、分配情况、住户信息等向全社会公开,让市民及时了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情况,建立起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模式。确保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顺利落实。
结语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低收入家庭一旦取得了保障性的经济适用房便想终身拥有,变为自己的固定资产。据可靠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经济适用房投资仅仅占房产总投资的3%,90平米以下的房产,根据国家目标要达到所有房屋的70%以上,目前却仅仅占了30%,远远未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供求失衡,供不应求依然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市场的一大难题,不完善的退出机直接制导致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供求结构严重失衡,影响广大居民的权益。所以致力于建设一套完善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杰.城市居民住房解决方案——理论与国际经验[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侯永亮.关于建设保障性住房计划的浅析[J].山西建设,2009(35).
[3]尼古拉斯·巴尔(英),著.郑秉文,穆怀中,译.福利国家经济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4]赵红艳,施琳琳.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瑞典、美国、新加坡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借鉴[J].城市开发,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