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跳槽遭遇“玻璃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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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突破最后一道防线的代价
  
  2005 年7 月,微软公司自然交互式软件及服务部门副总裁李开复闪电跳槽到Google,微软向美国华盛顿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Google 和前微软全球副总裁李开复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这一案件让竞业禁止再次成为劳资关系的热门话题。笔者也曾经历了迄今为止宁波市判赔金额最高的一例竞业限制案件。
  1999 年,李勤俭进入宁波三星奥克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做业务员,2001 年被委派到该公司驻南宁办事处任经理,同年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三星”在该劳动合同中与李先生明确约定:不论何种原因离开公司,李勤俭自离开公司后2 年内不得进入与“三星”相关、相同行业或企业,也不得从事与其在“三星”期间相同的工作,如违反,则须支付违约金50 万元。同时签订的《员工保密承诺书》也明白无误地作出了上述约定。
  几个月后,李勤俭因工作及相关待遇问题与总公司发生争执后,突然跳槽至浙江一家电力仪表制造企业,从事电能表推销工作的“老本行”,并以业务员身份杀回“老根据地”,代表该企业参加了广西第二期农网改造工程招标活动,销售电能表1500 台。“三星”在掌握其违反“竞业限制”的基本事实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三星”要求李勤俭承担45 万元违约责任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勤俭与“三星”签订的竞业限制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应确认有效;李勤俭作为掌握着“三星”重要商业机密的办事处营销经理,跳槽到同类企业从事相同工作的证据确凿、充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勤俭的上诉、维持原判。只图一时痛快,李勤俭必须花45 万元的代价,为自己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买单。
  针对此案,法律专家特别提醒:由于这类案件发生率近年呈快速上升趋势,相关企业应时刻绷紧依法维权这根“弦”,对涉及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除劳动合同外,还应签署相应的保密合同或竞业禁止合同,以免在仲裁及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
  而签订并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的员工,则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果企业没有按照约定向离职员工支付合理补偿或是无故拖欠补偿款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将自动终止,员工不再受该约定的约束。
  
  小调查:你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吗?
  
  某国际贸易公司销售陆小姐:公司的合同里有规定,3 年内不准从事本行业。还有补偿吗?我们都不知道啊!但好像每个月工资里有200 元,公司告诉我们叫商业机密补贴。
  某合资制造企业人力资源经理马女士: 公司也曾遇到核心员工带着资源跳槽到竞争对手公司的事件,我们会与重要岗位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现在正在对竞业禁止协议进行修订,初步考虑的补偿标准是年薪的50%。人力资源部门在招聘的时候,也会对应聘者进行审核,看他原来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是否与原单位签有竞业禁止协议。
  某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张先生: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有效手段之一。但我觉得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控制。比如,小公司往往通过使用可信的朋友、同学等信任的人来防止,还可以把大家的利益绑在一起,共损共荣。而对于无法实现利益绑定的,应该做好公司知识管理和资源管理。
  
  专家支招:如何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竞业禁止& 保密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特定地位的人或掌握原从业公司商业秘密的人,在任职或解除雇佣、劳动关系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由企业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保密协议旨在禁止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披露、使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但无权禁止雇员在离职后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前雇主同类的企业。保密义务可以作为员工忠诚义务的体现,企业可不支付“保密津贴”等对价。
  
  签订对象
  高层管理者、技术研发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重要信息员。
  
  主要条款
  竞业禁止范围,以员工在企业所从事的或接触到的特殊的专门的业务范围为限;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合理补偿,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付给职工一部分特殊津贴作为补偿,没有约定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条款)无效;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1 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 号)第2 条: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 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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