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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最近公布了《关于禁止“共用”他人注册商标的通知》、《关于妥善处理出口企业商标所有权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严厉打击假冒出口商品商标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类外贸和工贸企业均不得以过去曾经“共用”过或曾为供货单位等理由,不经注册人许可,滥用他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如发现被侵权,在取得必要的证据后可向工商局、法院申诉或报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侵权者,不论是否曾是货源单位,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对滥用他人商标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企业,要进行处罚,对主要责任人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经贸部制定出口商品商标使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