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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作为治安行政执法领域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为行政主体应对复杂的社会情势,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有效性和稳定性。但同时,法律规范的缺位、执法资源的有限、权力寻租的冲动依旧是其解不开的顽疾,频频因践踏“公平原则”而饱受行政相对人的诟病。针对实务中被“异化”的执法现状,我们亟需从完善立法规定、制定裁量基准、配置执法资源、设定监督体制等路径综合管制,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治安行政权的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