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黑犯罪的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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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渐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的一类严重犯罪。因此,归纳总结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特点,全面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探讨、研究其防控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涉黑犯罪
  预防与打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各层面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犯罪作为社会发展的伴生物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产生了一些新型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便是其中一类。对这种危害极大的新型犯罪,目前我国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都存在缺陷和不足,这显然不利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97年刑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一定义在司法实践中很快暴露出其过于原则、模糊,缺乏操作性的不足。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认识分岐。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一是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立法解释仍未完全克服刑法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本身和司法解释存在的缺陷,只描述其客观要件易以偏概全,未能从整体上揭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客观特点。笔者认为,准确定义“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准确打击该犯罪的前提,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时,必须既体现其客观方面的关键特征(目的性、组织性、暴力性、非法控制性)又要突出其“黑”(心狠手辣、秘密)的主观心理特点。
  
  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尽管目前对中国大陆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一说尚有争议,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却在不断扩大,人数不断增加,危害日趋严重。当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从区域分布情况看,城市多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多于贫困地区,交通便利地区多于相对封闭的山区,工矿区多于农业地区。
  成员人数众多、身份复杂,多是“三放人员”(劳改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无业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其中的主要成员是惯犯。
  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等级分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稳定的犯罪成员,并且多是职业罪犯,分工有序,形成严密的组织结构。他们一般都有自定的帮名、明确的目的、公认的首领和详细的分工,制定有帮规帮纪并由专人负责执行。这种严密的组织形式,不但保证了犯罪集团内部的统一协调和稳定,还使其得以形成较大的规模,增强了与外部社会抗衡的能力。
  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明确的敛财目的。他们或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获得钱财,或通过为一些单位“收场子”收取保护费,一些犯罪集团的头目本身就是“工头”或私营企业主故而拥有一定的资财,这些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经费的主要来源。
  犯罪手段具有暴力性、多样性、疯狂性等特点。在重庆市渝中区陈明亮涉黑案件中,该组织在实力壮大后,在重庆市主城区恣意欺压群众,先后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近百起,致3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惧,严重影响到社会治安稳定及正常生活。
  逐步向党政、司法机关渗透。黑社会性质犯罪为逃避法律制裁和为以后犯罪铺平道路,精心编制“关系网”,竭力寻求“保护伞”。他们往往选中政府职能部门某些关键人物,研究其弱点和爱好,采取请客送礼,免费娱乐等方法,逐步拉其下水,使之欲罢不能,从而心甘情愿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保护伞。
  
  
  我国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的原因
  
  经济原因。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属性刺激了一些人的物欲恶性扩大,引发犯罪现象。在城镇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而城市并未做好接纳这些流入人口的就业、居住、交通等准备,其中被边缘化的人群极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吸纳对象。另外,市场经济主体中的分散经营者和多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所有者,往往具有自然经济时期私有者的某些心态。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又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当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或失败时,就会动用非法手段进行经营,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择手段,不计后果,以致践踏法律。
  社会原因。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促使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迅速转型,人、财、物的流动在时间上大大缩短,而在空间上大大延伸。在流动性大的社会环境下,社会控制功能下降,犯罪活动极易得逞,犯罪分子及犯罪集团也易于隐蔽和躲藏,这是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可忽视的社会因素。
  政治原因。腐败现象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另一重要诱因。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哪里的腐败现象突出,哪里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就猖獗。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长期生存下去,没有政府官员的“配合”是很难做到的。
  文化原因。非主流文化意识形态的冲击,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发生畸变,金钱万能、贪图享乐、损人利己等思想意识充斥着一些人的头脑。色情文化、赌博文化、毒品文化和暴力文化等文化垃圾成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孕育藏身的温床。
  心理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成员往往具有残忍、扭曲、贪婪、冒险、报复、多疑、消沉等心理特征,他们在结成犯罪集团后,会通过团伙意识的整合、团伙情感的感染、暗示与模仿的诱发、权威与服从的强化使得全体成员形成共同的心理特征。这不仅使得其组织的控制力得到加强,也为打击和防止黑社会性质犯罪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控措施
  
  加强刑事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刑法。如: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做出更明确的认定;对涉黑类的有组织犯罪适用更为严格的财产刑,可没收财产或根据其违法所得确定罚金,加大其犯罪成本,消除其再犯能力;对涉黑涉暴人员慎用缓刑、假释制度;分化、瓦解其犯罪组织,对自首、立功者加大减免刑罚的力度;对受害者和群众的举报给予物质奖励;切实保障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等。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法制宣传。刑法学家李斯特曾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由于引发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因的综合性,决定了从属整个预防体系之一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也必须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因此,为了有效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阻止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加强联系,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杜绝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形成。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健全机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有组织性。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目前在我国,由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全国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建立打黑专门机构。因此,为加强“打黑除恶”专项行动,各执法部门应建立专职打黑队伍,落实打黑责任制。由各部门负责人亲自挂帅,强化对涉黑涉恶案件的专门组织领导,将“打黑除恶”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各个工作部门和个人,确保“打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公、检、法三机关应建立较为完善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打击合力。
  加强自身监督、阻断关系网。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关系复杂,背景深厚,其增多和蔓延的原因与同时期社会上产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有关。虽然腐败本身并不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腐败现象的存在,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蔓延的最主要的催化剂。因此,整顿吏治,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是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关键。为此,要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内外监督机制,纯洁干部队伍,提高队伍战斗力;创建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执法环境,凡是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有关联、助纣为虐的司法干部,一经发现,坚决清理出司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坚决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保护伞,阻断其关系网。
  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建立健全打击防范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长效机制,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建设,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并从实际出发,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减少黑社会性质犯罪。(作者单位:焦作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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