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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机关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迄今,已经历了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严谨,在执行这项制度中存在一定弊端,如利用退查合法延长办案期限,变相超期羁押;反复退查,互相推淫扯皮;对退查的案件退而不查等,使退查制度的预期效果和实际效果相背离。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退查制度做了较大修改,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可行。一、取消了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权。其科学性在于:从理论上符合不告不理和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的诉讼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