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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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伴随着法制体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在创建社会规则的过程中,要全面维护立法权的核心地位,借助相应的约束和管控,有效达到社会治理的最终发展目标。在2015年修改《立法权》后,广西等省份已经批准部分设区市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要在完善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积极落实相应行动,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本文对设区市立法权的社会必然性进行了简要分析,并阐释了设区市立法权的法理基础,针对其面对的现实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设区市;立法权;必然性;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9 — 0114 — 03
  一、设区市立法权的社会必然性
  (一)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
  尽管我国经济整体呈现出发展的态势,但是地区之间的差异较大,尤其是发展的不均衡性较为明显,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法规在约束管理方面依旧存在无法兼顾地方的问题〔1〕。尤其是在广西省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运行体系和东部、西部等地区存在很大差异。而为了顺应时代发展和地区管理的需求,地方立法权应运而生,所谓地方立法权就是在不同地区建立因地制宜的管理路径,能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自身发展问题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着重有效的法制机制能全面调动地方管理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是社会经济化发展的必然选择。尤其是在地区环境保护、城市基础性建设以及文化保护方面,针对性的处理和管控机制更能贴合当地的实际需求,从而实现管理效率和整体水平的全面优化。
  (二)满足制度性需求
  在地方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设区市立法权主要是借助地方创制的法规项目和规章制度,约束一些地区较为明显的区域性问题,这种管理机制和约束体系更加具有针对性,能有效弥补国家统一法律法规在地方管理方面供给不足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在设区市立法权取得和行使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对广西边境地区的自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也要结合当地的立法需求。尤其是一些地区没有模式或者是经验可供参考的时候,要积极完善制度管理和创新,保证设区市立法权后相关管理措施能实现扩容,且能为地区创新发展和实践提供保障,切实完善管理标准和管控效率。
  (三)加快地区转型发展速度
  在地区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进程中,要全面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的对接,就要保证改革机制有法可依,且在立法主动适应改革的同时,保证其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结合广西边境地区的发展规划,要在解决资源问题的基础上,有效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动力,完整经济转型任务,调整资源保护工作、环境管理工作以及文化控制工作。也就是说,借助设区市立法权管理体系,在法律规范的引领的管控机制带领下,相关地区要制定地方性管控约束机制和法规规章制度,真正实现地方立法管理工作和综改决策的有效衔接,也为地方改革项目的顶层设计工作优化提供保障。只有建构贴合实际发展需求和运维管控体系的管理路径,才能实现法治管理工作的协同发展〔2〕。
  二、设区市立法权的法理基础
  在新的《立法法》中,针对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分析和审核,并且对其赋予了设区市立法权,这对于实现地方立法功能和规范化统一提供了保障。需要注意的是,要想真正提高地方立法权的实际价值和管控效果,就要整合规范性和功能性,确保管理水平更加贴合实际需求,且真正满足自治要求,才能在贯彻治理方法的同时,保证地方性管理体系的完整程度贴合实际。
  第一,要赋予设区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这是满足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的现实性要求,从其发展目标出发,有效落实设区市立法权是社会国家治理方式将民主作为出发点的根本表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健全系统化解决当地实际问题的路径十分关键。
  第二,有效落实设区市立法权是我国单一制国家前提下,全面平衡地方和中央的管理路径,且能维护权利管控体系的实效性,确保有效促进国际和社会实现良性发展。也就是说,设区市立法权的运行能从立法层面上形成中央和地方并行的二元立法机制,在配套服务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就能维护权力平衡管理的水平,真正适应国家权力良性配置的运行需求,也为地区管理工作和法制环境建設提供了保证〔3〕。
  基于此,设区市立法权的发展和运行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且能满足现实发展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创设更加有效且积极的应用机制,为其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并且,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有效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建立针对性的处理措施,确保现阶段管理工作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设区市立法权行使过程的现实困境
  从我国地方立法权发展的历史分析,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对于地方立法权采取了否定的态度。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结构和整体经济形势都出现了变革,因此,在地方组织法中对地区拟定法规草案也采取了放宽的态度,尤其是在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中,更是再一次强化了设区市立法权的应用价值。设区市立法权从无到有的过程必然会产生相应的问题,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遭遇瓶颈。
  (一)立法质量有待提高
  尽管地方被赋予了设区市立法权,但是其整体立法质量依旧有待提高。立法过程需要借助精确的方法和技巧,保证在准确描述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建构科学且完整的技术运行体系,从而真正发挥其约束价值和运行优势。在设区市立法权扩大的过程中,对立法的实际范围和运行程序进行了限制和约束,但是,若是分析地方的客观需求,其整体运行和立法质量有待提升〔4〕。
  一方面,我国地方的立法机关内部,承担立法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素质和整体水平并不一致,且多数工作人员并不具备立法的相关经验,在完成具体工作的过程中往往都是借鉴,若是不能结合广西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就会造成立法内容的缺失。且相关地区没有专门承担立法工作的部门或者是内设机构,专业性人才队伍的不足对整体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另一方面,就是地区的立法内容同质化严重,有一些甚至是完全的模仿,忽略了地区实际需求的同时,也使得地方特色被忽略,其最基本的配套功能没有发挥出来,使得细化管理措施没有新意或者是特色,无法解决当地的具体问题,使得整体法律法规的实用性和可行性严重失衡。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立法机关在管控机制和管理体系建立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调研和信息分析,盲目“闭门造车”,且机构配置和相应人员素质管理工作失衡,都是造成本地情况和运维管控效率不能优化行政管理水平的原因。
  (二)地方保护主义增多
  在设区市立法权管控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制度规则的分配管理方式以及重新分配是维持基本运行体系的根本。也就是说,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将制定的规则作为社会资源以及相关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综合性处理的根本过程,使得地方对设区市立法权运行过程中的相关条款在进行约束的同时,也出现了地区保护主义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地区会在立法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掺杂的现象,利益分配格局要借助立法进行确认,整体操作模式和立法权体系中的相关问题和基本宗旨运行存在明显不符〔5〕。
  除此之外,在地方没有行使设区市立法权时,地方在相关问题和行政行为建立后,都会利用一些较为隐晦的方式开展地方保护主义,而若是地方政府具备了设区市立法权,就会将其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甚至会造成行政的垄断,造成异常竞争。这种变相的保护主义问题会对地区全面发展和综合性管控造成制约,甚至会对规范化运行体系形成影响。
  (三)司法适用性有待提高
  伴随着法制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其根本的目标就是减少司法体系的地方化问题,要建立更加去地方化且运行体系较为完善的司法系统。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地方性法律法规项目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需要依据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内容,但是,却受到地方经济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影响,甚至出现被占据的危险。例如,人民法院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尤其是行政案件,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裁判,这就使得运行趋势和基本工作流程背离了司法改革的初衷,且这种矛盾一直存在〔6〕。
  四、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对策
  为了有效提高设区市立法权的管控工作水平,要积极建立健全针对性管控机制,整合管理标准的同时,完善行使策略,真正发挥设区市立法权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并且,地方性法规立法权要想真正有效发挥其优势,建构合理性系统工作体系,就要国家从多个方面建立更加系统化且具备权威性的管控约束机制,营造更加适宜的民主氛围,确保公民能够在政治活动中以民主的手段开展更加系统化的管理。从客观层面分析,立法机关要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创建更加专业且完整的立法队伍,为设区市立法权有效行使提供保障。
  (一)限制立法权范围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设区市立法权的实效性,就要对其具体约束体系和规范进行处理,建构完善的管控机制和运维体系。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协同化管理,在不同宪法和行政法规的体系下,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项目予以管控,制定更加贴合城市发展需求的具体条款〔7〕。
  第一,在城乡建设和管理中,要设定更加系统化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市政管理要点,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对建设内容尽心有效约束。并且,要在环境保护工作中,保证立法范围能更加精细化,且不会出现地方立法漫无边际的问题。
  第二,在《立法法》中,要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范围予以约束,修正案的起草和规定都要满足立法范围的相关约束,兼顾预期的立法目标,避免盲目扩大地方立法规定的问题出现,有效提高法制体系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二)优化质量监督机制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设区市立法权的实效性,就要积极建构完善的监督管控机制,保证相关立法条例都能按照标准化流程有序开展。在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中,依照效力层级结构可以分为宪法体系、法律体系、行政法规体系以及地方性法规体系,而地方性法规体系又可以细化为省级和市区级,结合我国发展现状不难发现,省级地方性法规立法级别较高,且相关立法人员的经验更加丰富,无论是设备还是保障机制都更具优势〔8〕。但是,其下属市区数量较多,且不同市区的发展现状存在差异,这就导致运行情况出现参差不齐的现状,因此,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建构更加专业的法规立法质量审查部门,能对区市立法权的具体内容予以监督和管控,建立针对性的法规审查机构,完善工作效果的同时,确保具体运行趋势和管理流程的完整性。
  第一,要设立相应的审查体系,对区市立法权的合宪性以及合法性进行集中的监督处理,并且对其工作方向予以监督,整合审查机制的同时,能对其提出相应的建议,完成监督效果。
  第二,要对区市立法权的技术和基本实施效果予以判定,整合相应技术体系后完善评估机制,从而保证相关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为整体立法实施效果的优化提供保障和具体建议〔9〕。
  (三)优化立法硬件建设
  在系统化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除了要对阶段性行使权问题进行约束控制外,也要对立法硬件项目予以重视,确保硬件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序性开展。
  一方面,要对人才进行集中培训和教育,利用专业化人才培训机制提高立法人员的综合水平,无论是专业知识储备水平还是道德素质,都要满足区市立法权运行工作的基本需求。并且,广西省边境地区还要启动人才储备计划,无论是法学专业、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人才等,为了有效提高相关工作的实效性价值,就要保证后备人才的充足性〔10〕。
  另一方面,要建立相應的立法机构,按照地方人大建设的需求整合管理部门,确保相关部门能行使自身的权力,有效维护地方立法工作的和谐化开展。
  结束语:
  总而言之,依据新立法法的相关内容,区市立法权的设立已经成为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地方政府要结合具体问题开展更加系统化的管理机制,整合管控措施的同时,确保相关保障机制的有效性。并且,要将现有立法人才队伍作为基础,完善地方立法体系和建设水平,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和谐化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易有禄.设区市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以立法权限的遵循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7,(06):33-41.
  〔2〕邓芬妮.地方立法权扩容背景下我国设区市立法权问题研究〔J〕.人间,2016,215,(20):77-77,137.
  〔3〕程庆栋.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权限范围与权力行使〔J〕.政治与法律,2015,(08):52-61.
  〔4〕王燕玲,李燕凌,杨珍君,等.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取得与行使——以山西省为例〔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5,38,(06):73-76.
  〔5〕郑磊,贾圣真.从“较大的市”到“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主体的扩容与宪法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04):86-99.
  〔6〕赵逸伦.浅议新《立法法》中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开始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7,(07):19-21.
  〔7〕曹全来.新增立法主体背景下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问题研究——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15,(11):04-08,14.
  〔8〕秦丛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研究——以滨州市为例〔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6,(04):51-55.
  〔9〕刘席宏.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法律思路及其建议〔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5,(02):64-68.
  〔10〕依法有序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J〕.人民政坛,2015,(06):01.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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