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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浮动担保制度是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该制度的产生本身就带着不同于传统的抵押制度的特性,面对着该制度的自治性、浮动性、集合性,银行在发放信贷中如何能够正确全面的发挥该制度的优势,促进资本的流通,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不仅仅需要我国的相关的立法的不断的完备,也需要银行自己内部的风险监控机制的健全和其他配套设施的配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贷款信誉环境,使得信贷健康全面的开展。
【关键词】浮动担保;信贷风险;防范策略
一、浮动担保制度的特征
特征:(1)标的物具有广泛性。可以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浮动担保标的物的形态是时常变化的,担保物价值形态的转化不影响其作为担保物的性质,一旦借款人违约或破产,贷款人均可就担保物的新价值形态行使担保权。(2)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传统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具体的单个或多个物或权利,并且标的物的价值在一定时间内是稳定的而浮动抵押标的物通常为某类或全部资产,并且标的物在一定时间内必然变化,其价值趋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浮动抵押中公司的财产或者设定浮动抵押的公司财产的特定部分处于不断变化中,是引起浮动抵押标的物变化的直接原因,也就是引起浮动抵押标的物存在浮动的原因。公司的财产或者设定浮动抵押的公司财产的特定部分处于不断的变化中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因而,不难看出,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是其本质特征的反映,是债务人管理自治性的必然结果。(3)浮动担保标的物最终要“固定化”。担保权的行使应当有明确、固定的的标的物,尽管浮动担保物在执行前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是一旦某些特定事件发生,如借款人违约或借款人发生停业、解散、破产、清算等事件,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就立即固定化,成为“固定的担保”,贷款人就可以对借款人的全部现有财产行使担保权,借款人无权再处分任何担保物。
浮动抵押制度的引入对银行业带了巨大的机遇和优势,在银行提供融资方面,随着社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拥有足够的流转资本成为发展企业、实行企业改制和改革的必备条件,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方式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当前的中国信贷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固定抵押贷款相对较多、信用担保贷款相对较少,浮动抵押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资金不足,流转资金障碍等问题;另外,浮动抵押可以增加银行担保财产的范围,其集合性给银行带来很大的信用基础;对银行的信贷业务的促进也有很好的成效,在银行的主要的业务中最重要的支柱业务就是放贷收息,由于浮动担保能够给借贷双方均带来利益,无形中银行的贷款业务就会越来越繁荣。
二、浮动担保制度的缺陷
(1)浮动担保在确定之前债权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由于浮动担保方式赋予担保人对担保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这样虽然对物可以起到尽其所用但是对债权人大大不利。担保人在日常经营中可以迳行处分担保物而无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样就减弱了债权人的监控力度。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浮动担保中的标的物具有浮动性,不利于抵押物的保值,同时也就弱化了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权的设定以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抵押人在抵押期间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于抵押财产的价值降低或者是抵押人的行为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有可能使抵押权人在将来实现抵押权时候,面临不能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完全受偿的风险。(3)浮动担保中抵押财产的不确定性影响到了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抵押物的代替性。抵押权的实现依靠的是抵押物的本身价值,抵押物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的优先权丧失成为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对待受偿。所以,在抵押物毁损时,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权,目的就在于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强化抵押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出现毁损、灭失、被征收等情况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此规定对于一般抵押权完全适用,但就浮动抵押而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抵押权人支配抵押物的范围不明确,即使抵押物出现上述毁损、灭失等情况,抵押权人也无法就获得的损害保险金、赔偿金等。这就阻碍了抵押权的实现,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浮动担保在信贷实际操作中风险分析
(1)银行在贷款之前是要对申请贷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查,最大的可信度就是要审查申请人或保证人自有财产价值,由于浮动担保的财产的不确定性,使得在发放贷款之前无法准确的把握好放贷的标准。需要银行人员要深入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那么此时仅仅可以依靠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表以及前景规划表等主要的材料和数据作出判断,这样的话就很难去客观公正真实地了解企业的状况,这实际也就是做的表面的文章。另外,从银行抵押贷款本身来讲仍然是存在着风险的,首先谈到的就是贷款抵押率的问题,由于抵押率是指抵押物现值与抵押值的比率。抵押率确定是否得当,是抵押贷款安全与否大为关键,而对抵押物的估价依法律来讲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出具相关的评估书,浮动担保财产本身价值无法出具确定的数额,加之如果中介机构出具的是虚假的评估报告就使得银行到最后蒙受很大的损失;其次,虚假的抵押情况的出现,由于为了达到物尽其所用现在的抵押制度允许一物多押,那么在现在的生活中就会出现抵押物的价值远远不能偿还所负的债务。在浮动抵押中我国规定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登记的一般抵押权与登记浮动抵押权同时存在时,谁应该享有优先权呢?我国并未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对浮动抵押的优先权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最后,银行面对的贷款人是多样多行业的,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某些行业规定是处于空白或者弱势的地位,相关的配套法规没有及时的建立。(2)银行对外发放贷款与信用机制环境成正比,信用机制健全就会给银行的贷款提供良好的基础,银行贷款业务的发展就会得到健康的发展。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 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 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 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债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对于产生银行的贷款的信用风险的原因笔者认为不仅仅是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尚未健全,更深层次的恐怕就是挖掘到了社会本身的问题。(3)基于抵押人自身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而引发银行信贷的风险。基于浮动担保的特性,各国在对该制度的主体上加以严格的控制,以便降低浮动担保对银行等债权人带来的风险,抵押人一般是集中于信誉度高、实力强、管理机制健全的公司,这些主体管理机制健全、信誉度较高更便于监控。我国的物权法却对浮动抵押主体作出了宽泛的规定,这就增加了银行对信誉度低、管理力度弱的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和部分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
四、应对浮动担保给银行带来的风险的策略
1.针对我国现在的立法对浮动担保主体宽泛上,银行要做出严格的选择,对其信用度要严格的考量,对信用度高、资本充足的企业发放贷款,并且在审查贷款人资料时候一定要谨慎。首先,对借款人主体适格性审查,这部材料由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借款人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借款、申请担保的决议等材料构成,有助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的适格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次,是借款人诚信度审查,这部材料由借款人公司基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企业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前两年的纳税申报、解约缴税款的资料和纳税凭证等构成;再次,贷款政策符合性审查,这部些材料包括借款申请书与申请贷款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等,有助于对商业银行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即是否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最后,对还款能力的审查,这部材料包括借款人当期财务报表和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落实担保措施文件等。这些审查表现为对贷款风险的一种法律控制,其目的始终为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服务的。在抵押物的选择上,要选择保值、升值空间比较大的财产,评估上述动产价值时,应当根据动产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应对抵押物具体把握以下条件“一是价值高、体积小;二是不容易霉变损坏,保质期长;三是市价变动小,不是季节性销售产品,不是更新换代快的产品四是必须要适销对路,不是滞销积压商品五是容易脱手变现等。”
2.在签订贷款合同上,银行一方一般是提供格式合同,合同中的条款要尽量的详尽,尽量的包括贷款的方方面面,对贷款资金用途、如何还款以及限定抵押人再设定抵押条款和违约之后的救济方式等均要准确全面。在此笔者想针对浮动担保标的物的浮动性来着重地探讨一下限制性条款、银行对抵押人财产的监督条款和浮动财产固定化的条件。
3.规范银行内部的评估规范和程序,保障贷款前和贷款中的监督和审查。第一,要完善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程序。根据浮动抵押的特点,完善银行内部对授信对象的评价标准,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要结合抵押物价值和形态的变化,对债务人的信誉、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做出综合分析;第二,规范评估程序、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可以采取由省级分行为单位,通过招标形式,选择资信程度较高的中介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统一管理对全省抵押品的评估工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加大对动产抵押物的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
[2]梁慧星.不宜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J].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3]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J].法律出版社,2007
[4]刘保玉.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J].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国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J].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0)
[6]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J].法律出版社,2006
【关键词】浮动担保;信贷风险;防范策略
一、浮动担保制度的特征
特征:(1)标的物具有广泛性。可以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浮动担保标的物的形态是时常变化的,担保物价值形态的转化不影响其作为担保物的性质,一旦借款人违约或破产,贷款人均可就担保物的新价值形态行使担保权。(2)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传统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具体的单个或多个物或权利,并且标的物的价值在一定时间内是稳定的而浮动抵押标的物通常为某类或全部资产,并且标的物在一定时间内必然变化,其价值趋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浮动抵押中公司的财产或者设定浮动抵押的公司财产的特定部分处于不断变化中,是引起浮动抵押标的物变化的直接原因,也就是引起浮动抵押标的物存在浮动的原因。公司的财产或者设定浮动抵押的公司财产的特定部分处于不断的变化中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抵押人享有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因而,不难看出,浮动抵押标的物的浮动性是其本质特征的反映,是债务人管理自治性的必然结果。(3)浮动担保标的物最终要“固定化”。担保权的行使应当有明确、固定的的标的物,尽管浮动担保物在执行前处于不确定的浮动状态,但是一旦某些特定事件发生,如借款人违约或借款人发生停业、解散、破产、清算等事件,浮动担保的担保物就立即固定化,成为“固定的担保”,贷款人就可以对借款人的全部现有财产行使担保权,借款人无权再处分任何担保物。
浮动抵押制度的引入对银行业带了巨大的机遇和优势,在银行提供融资方面,随着社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拥有足够的流转资本成为发展企业、实行企业改制和改革的必备条件,直接或间接的融资方式都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当前的中国信贷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固定抵押贷款相对较多、信用担保贷款相对较少,浮动抵押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资金不足,流转资金障碍等问题;另外,浮动抵押可以增加银行担保财产的范围,其集合性给银行带来很大的信用基础;对银行的信贷业务的促进也有很好的成效,在银行的主要的业务中最重要的支柱业务就是放贷收息,由于浮动担保能够给借贷双方均带来利益,无形中银行的贷款业务就会越来越繁荣。
二、浮动担保制度的缺陷
(1)浮动担保在确定之前债权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由于浮动担保方式赋予担保人对担保财产的自由处分权,这样虽然对物可以起到尽其所用但是对债权人大大不利。担保人在日常经营中可以迳行处分担保物而无需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样就减弱了债权人的监控力度。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浮动担保中的标的物具有浮动性,不利于抵押物的保值,同时也就弱化了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权的设定以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抵押人在抵押期间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于抵押财产的价值降低或者是抵押人的行为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有可能使抵押权人在将来实现抵押权时候,面临不能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完全受偿的风险。(3)浮动担保中抵押财产的不确定性影响到了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的抵押物的代替性。抵押权的实现依靠的是抵押物的本身价值,抵押物的毁损灭失直接影响到抵押权的实现,债权人的优先权丧失成为与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对待受偿。所以,在抵押物毁损时,法律规定了抵押权物上代位权,目的就在于维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强化抵押权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出现毁损、灭失、被征收等情况时,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此规定对于一般抵押权完全适用,但就浮动抵押而言,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抵押权人支配抵押物的范围不明确,即使抵押物出现上述毁损、灭失等情况,抵押权人也无法就获得的损害保险金、赔偿金等。这就阻碍了抵押权的实现,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浮动担保在信贷实际操作中风险分析
(1)银行在贷款之前是要对申请贷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查,最大的可信度就是要审查申请人或保证人自有财产价值,由于浮动担保的财产的不确定性,使得在发放贷款之前无法准确的把握好放贷的标准。需要银行人员要深入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那么此时仅仅可以依靠企业内部的财务状况表以及前景规划表等主要的材料和数据作出判断,这样的话就很难去客观公正真实地了解企业的状况,这实际也就是做的表面的文章。另外,从银行抵押贷款本身来讲仍然是存在着风险的,首先谈到的就是贷款抵押率的问题,由于抵押率是指抵押物现值与抵押值的比率。抵押率确定是否得当,是抵押贷款安全与否大为关键,而对抵押物的估价依法律来讲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相关的中介机构来出具相关的评估书,浮动担保财产本身价值无法出具确定的数额,加之如果中介机构出具的是虚假的评估报告就使得银行到最后蒙受很大的损失;其次,虚假的抵押情况的出现,由于为了达到物尽其所用现在的抵押制度允许一物多押,那么在现在的生活中就会出现抵押物的价值远远不能偿还所负的债务。在浮动抵押中我国规定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登记的一般抵押权与登记浮动抵押权同时存在时,谁应该享有优先权呢?我国并未明确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对浮动抵押的优先权进行更加详尽的规定;最后,银行面对的贷款人是多样多行业的,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某些行业规定是处于空白或者弱势的地位,相关的配套法规没有及时的建立。(2)银行对外发放贷款与信用机制环境成正比,信用机制健全就会给银行的贷款提供良好的基础,银行贷款业务的发展就会得到健康的发展。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商业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 户,涉及贷款本息5792 亿元,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 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在逃废债的企业中,国有企业22296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9.37%,逃废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1273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68.77%;非国有企业9844户,占逃废债改制企业的30.63%,逃废债金融机构贷款本息578亿元,占逃废债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对于产生银行的贷款的信用风险的原因笔者认为不仅仅是我国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尚未健全,更深层次的恐怕就是挖掘到了社会本身的问题。(3)基于抵押人自身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而引发银行信贷的风险。基于浮动担保的特性,各国在对该制度的主体上加以严格的控制,以便降低浮动担保对银行等债权人带来的风险,抵押人一般是集中于信誉度高、实力强、管理机制健全的公司,这些主体管理机制健全、信誉度较高更便于监控。我国的物权法却对浮动抵押主体作出了宽泛的规定,这就增加了银行对信誉度低、管理力度弱的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和部分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
四、应对浮动担保给银行带来的风险的策略
1.针对我国现在的立法对浮动担保主体宽泛上,银行要做出严格的选择,对其信用度要严格的考量,对信用度高、资本充足的企业发放贷款,并且在审查贷款人资料时候一定要谨慎。首先,对借款人主体适格性审查,这部材料由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借款人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具体经办人员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借款、申请担保的决议等材料构成,有助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进行主体资格的适格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其次,是借款人诚信度审查,这部材料由借款人公司基本情况及业务内容简介、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总经理、主管财务人员简历、贷款卡电脑查询结果复印件、企业主要产品技术专利证书、获奖证书以及前两年的纳税申报、解约缴税款的资料和纳税凭证等构成;再次,贷款政策符合性审查,这部些材料包括借款申请书与申请贷款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等,有助于对商业银行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即是否符合《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最后,对还款能力的审查,这部材料包括借款人当期财务报表和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编制说明、落实担保措施文件等。这些审查表现为对贷款风险的一种法律控制,其目的始终为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服务的。在抵押物的选择上,要选择保值、升值空间比较大的财产,评估上述动产价值时,应当根据动产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评估方法,应对抵押物具体把握以下条件“一是价值高、体积小;二是不容易霉变损坏,保质期长;三是市价变动小,不是季节性销售产品,不是更新换代快的产品四是必须要适销对路,不是滞销积压商品五是容易脱手变现等。”
2.在签订贷款合同上,银行一方一般是提供格式合同,合同中的条款要尽量的详尽,尽量的包括贷款的方方面面,对贷款资金用途、如何还款以及限定抵押人再设定抵押条款和违约之后的救济方式等均要准确全面。在此笔者想针对浮动担保标的物的浮动性来着重地探讨一下限制性条款、银行对抵押人财产的监督条款和浮动财产固定化的条件。
3.规范银行内部的评估规范和程序,保障贷款前和贷款中的监督和审查。第一,要完善银行内部风险评估程序。根据浮动抵押的特点,完善银行内部对授信对象的评价标准,对提供浮动抵押担保的借款人,要结合抵押物价值和形态的变化,对债务人的信誉、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还款能力做出综合分析;第二,规范评估程序、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可以采取由省级分行为单位,通过招标形式,选择资信程度较高的中介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统一管理对全省抵押品的评估工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抵押物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加大对动产抵押物的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
[2]梁慧星.不宜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J].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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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保玉.论我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J].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国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J].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30)
[6]刘保玉主编.担保法疑难问题研究与立法完善[J].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