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商标法的民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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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改革开放带动了我國的经济发展,经济的快速发展给各行各业都提出了崭新的要求。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也随之变革。我国的商标法早就有,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商标法中的很多条例都已经不再使用,所以进对商标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通过多次修改得出的商标法就是新商标法,新商标法不但能更加适用于现在的社会,而且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体现之一。商标法的更新和改革,可以看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中的纠纷越来越多,很多原来不会发生的纠纷现在都已经被人们所重视。只有对国家的原有法律进行合适的变革,才能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同时,使自身的法律不会被淘汰。本文作者通过对新商标法的适用原则、商标保护、使用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通过这些论述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商标法;民事;适用
  我国的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国家的商标法很明确的保证了国家合法商标的权利,也从各个方面规范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新修改的新商标法更加的适合社会的经济发展,也从很多方面考虑到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对于商标权的使用,一定要遵从诚信的原则,但在日常的商标争议问题中,我们并不能排出滥用商标权的行为。滥用商标权主要常见的就是通过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对于原有商标进行拆分和组合,然后在进行的商标注册。这就属于最常见的滥用商标权的非诚信行为。
  这就是对滥用商标权的非诚信行为的否定,也是对这种行为的坚决反对。在进行商标法的使用时,一定要结合发生问题的环境,民事事件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而且民事事件的原告和被告基本上都是普通的商人。因此对于新商标法的民事适用,一定要做到从诚实守信的角度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使用的新商标法符合国家的要求。
  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问题
  商标法的修订主要是原有的法律与现在的社会要求之间的问题所在,本次对商标法的修订有很多都是针对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修改。新商标法中的修改项目,很多都是对现有驰名商标制度的重新规定,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举例分析。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
  驰名商标并不是自古以来就有,自2001年10月17日进行商标法修订以来,才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正式定制在商标法中。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不但是社会经济的进步,更是法律体制的进步。其实从1993年商标法将反抢注写入商标法后,已经算是将驰名商标的含义写入了商标法。但这并不是说驰名商标以此正式运用在商标法中,随之的商标法改革一步步进行。到1996年工商行政管理中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才正式将驰名商标正式运用。驰名商标从根本上被定义为在市场上具有非常高声誉的合法注册商标。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方面都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改革。驰名商标的界定也随着变化,但从根本上来说基本上的性质并没有太大变化。
  驰名商标的界定需要很多的流程,第一就要进行商标制度的定位,对于商标自身要有一定的保护标准,以此标准进行界定。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这对商标本身也有一定的影响。最近一段几年来,驰名商标的制度被胡乱使用的现象还是有的。新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给予了重新的界定,将原来的定义进行的总结和修改,认定为公众熟知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些规定的修改是根据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相应的改革。我国的驰名商标本身的要求就是要我社会和公众广泛知晓,而且自身的知名度比普通的商品商标更大。从根本上来说,商标法本身就是对商标自身的解释和规章,这些年驰名商标的定义和内涵的变化,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体现,也是国家逐渐强盛的象征。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是简单的商标保护,如果仅仅将商标的认定定义为商标保护,就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认识相对片面。驰名商标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本身,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都是将驰名商标当做一种荣誉的象征。从行政方面的规定要求分析,对于驰名商标本身的认定不应该以保护为根本,应该从真正意义上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由于新商标法本身就是根据社会的进步和改革随之革新的,因此在对待驰名商标的认定上,特意分析了认定和保护的不同之处。新商标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根据这条规定不难看出,请求驰名商标的重点并不是认定,而是在驰名商标受到损害时,才能进行。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这项规定的改革也能看出驰名商标认定本身就是一个案件事实。如果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进行相应意义上的扩展,必然导致整体上认定定义的发生变化。因此从整体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正确的,但对于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时,要仅仅根据案件本身进行。
  (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案件类型
  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案件类型进行界定时,加入了很多新的条款。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从这条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法案件本身对于商标授权要进行行政处理。在行政案件中,要经过商标局对驰名商标本身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在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案例鉴定时,要对于这种案件进行司法审查。   (四)用于广告宣传的不正當竞争属性
  驰名商标之所以十分的具有商业价值,就是因为其本身的高知名度。很多企业对于驰名商标进行大力的宣传,这就使得驰名商标本身被异化。在商标法本身的修改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些驰名商标本身的案件超出了原有的界定范围。因此有人甚至提出对驰名商标的禁止广告宣传。其实不管什么样的政策就是为了保证日常生活中各商标之间的相对平衡。新商标法本身经过改革后提出了新的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不难看出驰名商标本身不能用于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根据民事方面的特点分析,生产和经营者不能讲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主要是为了保证各商标之间的相互平衡。
  三、商标使用行为
  商标所有人因不可控制的经济或法律原因而导致的不使用,可以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也不会因此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用于服务或者与服务有关的物件上;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文书上。商标法第48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通过对这项规定的详细分析,此项规定对商标的使用行为起到十分重要的规范作用。想要正确的对商标进行使用,最根本的就是要将商标使用与商标正当使用分清楚。根据商标法中的规定,注册商标本身所包含的要素很多。因此商标本身就对商标的图形、型号等基本要求有十分详细的记录。根据对商标本身的分析得知,商标的正确使用一定要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如果简单的随意使用,就会导致商标使用的不正当。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重要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有关资料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侵犯商标权犯罪占了较高的比例。对于很多驰名商标被侵权的问题其实很容易鉴定,对于很多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本身具有相近似的商标,就可以看为侵权行为。在对商标法进行修改革新的过程中,很多问题都是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就将商标近似和商品类型进行精确判断。通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为两点,一是相同商品的相同使用行为;另外就是以混淆为构成要件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对商标实际使用中的重视
  商标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对商标实际使用中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先使用商标的保护;另外就是限制未使用商标的赔偿。对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主要根据新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从这条规定中和容易看出商标的先使用权的要求。对于商标本身的使用和侵权责任的相互关系,主要就是表现在限制未使用商标的赔偿方面。司法对其的解释也相对来说比较全面,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注册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导致对市场的平衡性的破坏。
  六、结束语
  我国的新商标法经过对原有商标法的修改,更加的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对于很多从前没有详细论述的行为也给与了详细的解释,为今后每个公民进行商标的合法利用提供了相关的指导与帮助。新商标法本身就是对商标本身的要求和规章制度,但由于商标问题一旦出现基本都是在民事中发生的。所以在进项商标法的适用分析时,一定要从新商标法的民事适用着手。从根本上来说,商标法在民事中的运用随着商标法的改革被变更更加的适用,但我们也要注重商标法的整体时代性和发展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会被时代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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