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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他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2)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